>>榆树市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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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22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附件:****************09339.doc" oldsrc="W****************09339.doc">1、历史遗留矿山名录
     ****************09098.docx" oldsrc="W****************09098.docx">2、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名录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3日

标签: 矿山 废弃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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