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005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肆佰玖拾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段号

货物名称

投标价格

单价(元)

年度报价(元)

三年合计报价(元)

1

标段一

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低值可回收物(废塑料、废铁、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纺(含鞋类)等)

359

*******

*******

2

标段一

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549

*******

*******

3

标段一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

11500

5750

17250

4

标段一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19600

98000

294000

5

标段一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5300

5300

15900

6

标段一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油漆桶、油漆渣、废机油壶

5800

469800

*******

7

标段一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废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

5600

58800

176400

费用合计

*******

********

合同标的按照实际回收类别和回收量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10 ——2025-02-09

3.2 履行地点:望城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派车定期将望城区14个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居民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物料,实现分类收运至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进行集中进行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依据:回收处置服务类,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乙方的《过磅单》、现场收运照片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3、付款方式:按照第一年按年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总合同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用于项目启动,同时作为提前预付的收运处置款,并在合同签订后尽快由甲方向乙方进行支付;当收运处置结算费用超过10%后,剩余款项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和实际回收量进行结算,甲方汇总审核并进行考核后凭乙方的合法有效发票支付;每季度结算一次,下个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上个季度付款。应收尽收,按实进行结算。

注:合同签订月为季度起始月,5月31日前支付收运处置款项,后续季度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服务周期满止。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项目服务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相关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2)“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导方向,系统构建分类、收运、再利用和终端处理体系,形成完整的综合治理系统。

(3)因地制宜的发展多元化废弃物解决方案,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和设备,工艺流程尽量简化,工艺设备尽量选用标准通用设备。

(4)工艺技术注重示范效应和安全环保效益,实现“废水、废气、废渣”的达标排放,员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达到安全管理规范。

(5)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平面布置力求紧凑,减少占地和投资,节能增效,确保运营长效运行。

(6)提高处理过程中的自动化程度,力求管理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劳动强度。

(7)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将项目做成样本工程,打造成城市垃圾分类配置的标准化综合处置利用基地。

2、项目服务要求

乙方设计一套完整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综合利用处置的完整体系,该体系由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构成。

(1)低值可回收物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包括:对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铁、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纺(含鞋类)等制品的回收分类处置系统;

(2)大件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包括:主要是质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大件废弃物;主要指废旧生活用具和办公器具类,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大型玩具、家电及电子废弃物等的收运系统、预处理系统、破碎分选系统;

(3)有害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内容包括:废含汞灯泡灯管、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油漆桶(油漆渣)、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农药废物及其包装物、废机油壶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处置利用。

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体系须具备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破碎、分拣加工能力,负责有害垃圾的妥善分类暂存,并交由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其具体的处置技术及系统乙方应按采购要求执行。

3、各品类采购要求

望城区现有的城乡“居民初分类、保洁员上户收集、村回收站二次分拣、镇回收站集中、区集中总站细分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甲方利用该模式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通过政府兜底,由乙方统一回收、统一运输、统一资源化利用。

(1)低值可回收物

甲方要求各村(社区)将居民端产生的低价值可回收物送至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乙方再从乡镇(街道)集中回收站店收运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根据再生资源属性进行二次分拣,再分类运输至乙方的终端处置加工基地进行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化利用。

(2)大件垃圾

甲方要求各村(社区)将居民端产生的大件垃圾送至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乙方再从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集中运输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

(3)有害垃圾

甲方要求各村(社区)将居民端产生的有害垃圾收运至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乙方再从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集中收运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进行集中暂存管理,再分别分类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4、收集运输要求

(1)收运车辆:乙方应安排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车辆不少于4台,大件垃圾回收车辆不少于2台,有害垃圾运输车不少于1台,并须向甲方提供垃圾回收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和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辆的相应资质证明。

(2)车辆要求:乙方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车身显著位置应印有公司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车辆标志。

(3)收运要求:乙方及时派车到每个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分类收集、收运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的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根据各类垃圾产生量预约回收,接到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根据镇(街道)和甲方提出的实际需求,须在24小时内进行响应;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4)站点收运要求:乙方在各回收站点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废油漆包装物除外)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回收站点提供《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且《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须由当地回收站点负责人、乙方清运员确认签字,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都必须在各乡镇(街道)的镇级分拣回收站点进行过磅称重,出具现场磅单后,由街(镇)委托负责人、镇级分拣回收站店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盖章,再由乙方运输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过磅复核并盖章签字确认,每日现场磅单须由街(镇)、街(镇)总站、乙方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定期交甲方存档备查。

(5)收运人员要求:乙方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派出的收运人员应统一公司着装工作服、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5、有害垃圾收运、贮处置要求

(1)收运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全市各镇(街道)级分拣站点有偿提供电池、日光灯管、油漆桶(含油漆渣)、过期药品、废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专用包装容器,防止收集、运输过程发生溢漏、腐蚀、破损而造成二次污染,回收容器应按危险特性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签,数量需满足各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实际需要;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每个季度至少需派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到望城区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和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不少于1次,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须有甲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及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记录表》。

(2)车辆要求: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按照规范喷涂或悬挂危险货物或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保证运输过程中车辆密封,避免撒漏。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签,同时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含汞废灯管、含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破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3)有害垃圾的贮存要求:乙方应按照有害垃圾相关条例进行单独贮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相关规定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妥善贮存有害垃圾。

(4)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要求

①乙方从甲方各回收站点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利用和处置,每年至少利用和处置一次,利用的价值利益归乙方所有。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49类别处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HW29类别处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3类别处理;油漆桶、废油漆渣按危险废物HW12类别处理;废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4类别处理。

②乙方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乙方处置,乙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乙方负责将其归集到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乙方提供与对应处置单位的合作协议并报备给甲方。乙方将有害垃圾处置完毕应向甲方出示相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双方根据有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核定有害垃圾处置数量。

③乙方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记录,形成完整的处置台账,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并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处置的有害垃圾,乙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如实向望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市城管局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害垃圾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④乙方进行有害垃圾的收集、贮存、分拣、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⑤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5)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所涉及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和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情况,预先制定在可能发生意外污染事故时所拟采取的应急措施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配备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所需的设备、器材等。

6、运营设备要求

乙方应提供破碎机、除铁器、打包机、监控系统、叉车、物料分拣线、80T以上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管理系统及办公住宿配套工具等自有生产处理设备设施,确保完全满足本项目运营要求。

7、运营人员和管理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员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应配套的管理和生产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电工、维修工等)应有上岗作业证书持证上岗,以“安全第一”为原则,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确保本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乙方应当针对危险废物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参与本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8、运营场地要求

乙方需在望城区域内提供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处理场地,占地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符合和满足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并满足生产营运所需的水、电、气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中标后正式运行4个月内,必须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9、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乙方每年负责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保洁公司)负责人和村(社区)环保专干及保洁员干开展一次以上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有害垃圾管理知识培训。

附:考核监督及处罚办法

1、考核监督

(1)群众监督

乙方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运营,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接受作业周边群众的监督。

(2)甲方、镇(街道)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

服务期间,收货时,乙方需用相机当场拍摄镇(街道)守站员在场的车辆装货照片,并在交货地当场过磅,向守站员和甲方提供《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并由守站员和司机当场在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内签字,随时接受甲方和镇(街道)监督;

货物运至乙方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应在乙方地磅室再次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交甲方备查,并留存乙方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甲方和镇(街道)监督。原则上以镇(街道)交货地当场过磅且双方认可的重量作为甲方验收计价依据。如交货方和乙方两处提供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数据存在较大误差,且误差超过3%时,以计量数据小的一方数据作为甲方验收计价依据。

(3)甲方监督

乙方应给甲方监督员安排合适办公场所,接受甲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乙方每次收集、处置有害垃圾,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由乡镇(街道)回收站点监督员负责监督有害垃圾的入库、出库;乙方每次收集、处置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均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处置台账》,随时备查。

每月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将当月回收台账表、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盖章后与交货方过磅单一并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回收台账表、处置台账表和两地(交货地、乙方收货地)现场照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甲方备查。委托给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处置的,还须提供物资去向信息、物流凭证、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和出货装载照片,并于每月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处置交易信息和外运装载照片报送给甲方备查,随时接受甲方监督。

(4)部门监督

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等材料。

2、处罚办法

(1)乙方提供的垃圾分类回收场地未按照甲方和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或正式运行满4个月仍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甲方经督促后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2)乙方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超载、酒驾、醉驾、超速驾驶、闯红灯等情况,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遇车辆故障,不及时告知,又不协调其他车辆运输,造成投诉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3)乙方在堆放、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造成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乙方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内固定回收站点出现人员脱岗、服务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场地无法满足收集需要的,扣500元/次;服务质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经甲方督促后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4)乙方在处理有害垃圾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不能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甲方可不支付有害垃圾处置服务费用;乙方私自将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转移、简易填埋或交给无经营执照、不在经营范围的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发现一次扣罚5000元,造成二次污染的,乙方须同时承担全部治污费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5)对收集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乙方应当提供回收台账表、交货地和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和装货、入库照片等六项收集信息,任缺一项者,按未收集处理。乙方应当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若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虚报、串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5000元;情形严重者,按其报告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6)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招标的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只有回收望城区所辖镇(街道)的环保合作社(或保洁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方能计入结算范围,禁止超范围收集。一旦发现乙方申报的数量内有超范围收集的,甲方按超范围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7)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上述服务要求及时到各镇(街道)和公共服务机构运输、收集、利用、处置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禁止直接送垃圾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同时乙方处置量与收集量的误差应控制10%以内。如乙方出库处置量与收集量误差超过10%,误差超过部分,按中标单价核减相应服务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回收和处置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等文件要求的情况立即整改,乙方应予以配合。

2、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城区区域内运输车辆通行证时给予协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合理的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回收和处置服务工作。

3、乙方在回收和处置服务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发生伤亡或损坏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

4、乙方应保持作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影响当地工作和生活环境;应采取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在装运过程发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及时处理当地群众的投诉与纠纷。

5、乙方在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符合收运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应收尽收,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6、乙方应将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物料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处理,不得影响环保,否则所引发的一切环保纠纷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向乙方支付款项。

7.4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按照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百分八十予以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实际损失发生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7.5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二次污染的,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未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现三次或以上的,视为乙方履约不能,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按照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百分八十予以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实际损失发生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7.6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7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对项目运营造成影响的,甲方不予追究责任,甲乙双方应主动进行调解,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运营。

7.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本合同款项由国库集中支付,因望城区财政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款项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02月1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88号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
法定代理人:欧文武法定代理人:黄山多
委托代理人:张扬委托代理人:贺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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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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