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0026-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公车中心燃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车燃油采购项目 | 其他服务 | 参照采购需要 | 项 | 1 | 3.09 | 合计金额小写: 7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700000.00 元(一年合计费用,大写:柒拾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1 ——2023-01-31 3.2 履行地点:中国石化所属加油站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甲方于乙方定点加油; 3.3.2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直降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优惠率)。(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当日市场价)按加油站当日挂牌价报出合理的让利优惠比例(优惠率:3.09%). 3.3.3乙方所经销油品应全部从国有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保证油品的质量。 3.3.4乙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加油,保证供油数量。 3.3.5乙方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3.3.6公务车刷卡要求:乙方系统支持专用加油IC卡,IC卡为一车一卡一号。加油IC卡制作依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临时加油车辆,需甲方单位负责人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加油。 3.3.7乙方应安装高清电视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有效期在一个月以上,以备监督部门查验。 3 3.8乙方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定点加油程序规定。 3.3.9乙方在甲方公务车加油前,应请甲方公务车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乙方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打印加油小票给予甲方持卡人。 3.3.10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甲方用车供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4.1.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预付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后续按月报根据实际供油量和优惠后的价格进行结算支付。预付款按照每年预算合理预付支出。预付款在合作期满前抵减甲方应付的油费应付款项,有剩余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双方核对无误后返还,预付款项不计息。 4.1.2甲乙双方约定每月月初进行对账结算,结算时,乙方提供甲方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加油登记核实升数、金额。乙方按实际供油量和优惠后的价格与甲方进行结算,甲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月度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留档备查。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037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投标人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机构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3.2甲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題,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2小时内派人和甲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乙方责任,双方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6.2甲方不得在乙方定点加油单位以外进行用油的采购(公务远距离出行半途补充加油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3乙方承诺并保障甲方加油卡仅对甲方指定公务车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甲方计划外车辆以及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只认加油卡加油。 6.4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定点单位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7.2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7.2.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7.2.2不执行对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7.2.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 7.2.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2.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2.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3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 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要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己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釆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