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DY-********0118-1 采购人(全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一体化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部分)包1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01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一体化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部分)包1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湖南省财政部门自2003年起建立了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启用了地方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根据现代国库管理制度要求,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支撑体系”的原则,湖南省财政厅于2013年启动了全省国库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通过部署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的安全支撑控件,建立安全规范的支付管理链条,以电子凭证替代现有纸制凭证,实现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支付业务无纸化运行、电子化管理,并于2014年启动了市县区电子化改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部署推进市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湘财库〔2018〕34号)等文件要求和上级安排,按照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支撑控件”的指导思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高新区财政支付电子化的建设,实施此项目。 | 项 | 1 | 50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50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万零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名称 | 数量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中科江南电子凭证库实施服务 | 2 | 100000.00 | 200000.00 | 含财政端及人行端实施 | 2 | 中科江南电子签章系统实施服务 | 2 | 120000.00 | 240000.00 | 含财政端及人行端软件实施服务 | 3 | 电子支付业务管理系统联调服务 | 1 | 68000.00 | 68000.00 | 电子支付业务管理系统财政端 | 4 | 合计 | | | 508000.00 | 人民币伍拾万捌仟元整(¥508000.00元) | 项目自验收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运维服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17 ——2023-02-17 3.2 履行地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驻场实施。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及实施进度,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3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 第一次在自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合同款项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4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 第二次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的十五个工作内日内,釆购人支付剩余合同款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北京万泉河支行(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17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本项目提供验收日起12个月的免费质保服务。在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责对其提供的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专业技术服务,进行现场维修、损坏件更换,不收取额外费用,响应时间必须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第二年起的系统维护费用在免费质保服务期满前另行约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一个统一的验收小组并且由双方的部分技术骨干以及有关专家参与验收过程。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服务内容后10日内,按实际运作方式进行验收。如甲方逾期10日未验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本项目的组织管理; (2)应按项目实施进度的规定准备好系统环境并通知乙方; (3)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环境、条件、数据、文件和其它必要信息等;并允许乙方人员有权使用、修改、完善上述环境、条件、信息、数据、文档、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等; (4)甲方负责组织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组织项目的验收; (5)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将合同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甲方的指导意见制定项目安装计划,合同生效后,按计划开始安装项目;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标准完成项目的技术服务内容; (3)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并组织乙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施; (4)确保其他业务系统运行稳定。本项目上线运行后,不得影响其他核心财政业务系统的稳定性,确保其他业务系统运行顺畅。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内部资料乙方应予以保密,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业务机密,乙方不得已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数据、事务及相关信息及文档; (6)为甲方业务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保证培训效果,受训人员应当达到正常使用软件的标准,保证实施效果; (7)做好必要的系统备份(包括用户文件、数据和程序),如有丢失,乙方应负责重建; (8)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自有产品及服务不会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遵守本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与保密方面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 由于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10个工作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总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5%。 (2)乙方应在本合同履约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系统的实施上线,如因乙方单方过错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长,每延迟10个工作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总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5%。 3. 甲方负责技术服务方案配合并安排人员负责并参与项目,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服务周期延长,应按照增加投入的工作量对乙方进行补偿;如甲方在项目实施期间需要变更实施时间安排,推迟项目实施进度但并未延长现场服务时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实施时间安排的修改,乙方已完成服务内容费用甲方应及时予以支付。 4. 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以合同金额的20%为限。 5.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高新区麓谷大道668号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