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7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精神病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诚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检验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7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自动血球分析仪 | 其他分析仪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285000 | 2 | 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 | 其他分析仪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套 | 1 | ******* | 3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其他分析仪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130000 | 4 | 全自动尿液分析仪 | 其他分析仪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96600 | 5 | 电解质分析仪 | 其他分析仪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19000 | 6 | 显微镜 | 显微镜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2 | 28000 | 7 | 酶标仪+洗板机+振荡器 | 其他医疗设备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套 | 1 | 55600 | 8 | 离心机(小) | 离心机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2 | 3400 | 9 | 离心机(中) | 离心机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5000 | 10 | 离心机(大) | 离心机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62000 | 11 | 空气消毒机 | 空气净化设备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3 | 28590 | 12 | 蒸汽灭菌器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2 | 19000 | 13 | 纯水机 | 饮水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11000 | 14 | 普通冰箱 | 电冰箱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4500 | 15 | 医用冷藏冰箱 | 其他医疗设备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2 | 22000 | 16 | UPS电源 | 不间断电源(UPS)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套 | 1 | 220000 | 17 | 紧急洗眼喷淋装置 | 其他医疗设备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2 | 3000 | 18 | 电热恒温水浴箱 | 热水器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2500 | 19 | 血沉架 | 医疗设备零部件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个 | 2 | 260 | 20 | 试管架 | 医疗设备零部件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个 | 30 | 255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肆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名称: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检验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金额: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元整(¥*******.00) 明细详见产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整体质保期三年 3.2 履行地点:甲方(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及完成甲方人员培训,由乙方承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对交货时间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贰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4.2收款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长沙诚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524)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和保证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和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犯、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乙方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8)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货物的验收 1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附(辅)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货物做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验收资料一并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视为甲方对异议权利的放弃,甲方仍可随时就货物瑕疵及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4、 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是否一致。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需要乙方对货物(包括软件)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在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所有检验验收调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调试记录提供给甲方。调试检验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5.1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 5.2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甲方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拖延超过30天以上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但甲方现场签字验收不视为对货物质量的绝对认可,若甲方在现场验收通过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8、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9、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海关报关等手续(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货物验收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产地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配置、内在质量,以及调试运行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效果,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瑕疵,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院查封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保密义务 4、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同意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迟延违约责任。 (2)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3天或3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支付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庆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 12、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商务服务,以及货物安装、调试、咨询、培训和售后等技术服务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周永强联系电话:189*****118 13、售后服务 13.1、质量保修期自设备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三年。若国家或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高于此期限的,执行国家或厂家的规定。 13.2、在保修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面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维修、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负责设备及主要部件、配件的维修更换。质保期后,收取维修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13.3、在质量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作、工艺、质量、材料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13.4、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设备,乙方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3.5、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应当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5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若问题、故障在24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立即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完成。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松桂园1602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