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精神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精神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24-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精神病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地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精神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睡眠监测仪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124600
2脑电图机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37850
3失眠治疗仪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133000
4脑血流图机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24000
5音乐治疗机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28800
6心理测试软件 行业应用软件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111800
7肺功能检测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21600
8麻醉机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111000
9脑涨落图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513000
10经颅磁刺激仪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3817500
11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319800
12无抽搐电休克仪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30060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肆万叁仟伍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睡眠监测仪

NPSG-C

1

124600

124600

2

脑电图机

XE-0-24

1

37850

37850

3失眠治疗仪ES-100G1133000133000
4脑血流图机KJ-2V4M12400024000
5音乐治疗机LX-ISC001-2.012880028800
6心理测试软件2021xrj-121111800111800
7肺功能检测仪LAI0212160021600
8麻醉机AX-5001111000111000
9脑涨落图仪SP031513000513000
10经颅磁刺激仪M-50U1timate3272500817500
11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BBB-2A1319800319800
12无抽搐电休克仪IV型1300600300600

合同金额小写:*******.00

大写:贰佰伍拾肆万叁仟伍佰伍拾元整

备注: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软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安装、调试、检测、培训、保修等验收合格之前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相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保证上述医疗设备的已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检测,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乙方保证成交价格不高于市场成交价,若高于市场成交价乙方应承担超出部分;属于计量器具的需提交计量检定证书,保证计量合格。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进口产品9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如甲方对交货时间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及甲方人员培训,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已交付。由乙方承担验收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4包装标准:乙方必须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采用厂家原装包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所有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17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二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次付清。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长沙地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二)保证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和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的要求。

(3)乙方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5)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9.3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8)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瑕疵,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院查封等。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附(辅)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货物做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验收资料一并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视为甲方对异议权利的放弃,甲方仍可随时就货物瑕疵及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4)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是否一致。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需要乙方对货物(包括软件)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在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所有检验验收调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调试记录提供给甲方。调试检验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①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

②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

甲方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拖延超过20天以上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但甲方现场签字验收不视为对货物质量的绝对认可,若甲方在现场验收通过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8)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9)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海关报关等手续(第四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②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③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④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1)货物验收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产地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配置、内在质量,以及调试运行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效果。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商务服务,以及货物安装、调试、咨询、培训和售后等技术服务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周敏;联系电话:152*****220

7、售后服务

7.1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年。若国家或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期限的,执行国家或厂家的规定。

7.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作、工艺、质量、材料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7.3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要求的货物立即进行调换,调换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7.4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应当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5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若问题、故障在24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立即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完成。

7.5乙方应负责货物及主要部件、配件维修更换。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质保期后,收取维修成本费(备品备件乙方应以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价格提供)。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2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及相应证据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同意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迟延违约责任。

(2)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且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本合同项下乙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合同双方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甲方指定地点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交货时间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负责安装调试及甲方人员培训,由乙方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9.2(1)款

质量保证期

质保叁年。

第9.2(3)款

响应时间

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中标供应商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5小时到达用户现场予以维修,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所有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甲方

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叁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次付清。

第14.2(5)款

伴随服务

包运输、包装卸、包安装、包调试、包培训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甲方所在地)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3001、3014号房
法定代理人:詹杰明法定代理人:林永红
委托代理人:付先生委托代理人:周敏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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