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仁皇招字*******

二、项目名称: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316号京安创业园19楼            

被投诉人: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州市太湖路1155号中新商务大厦7层703、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仙尧路9-8号姚坊门遗址公园7号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对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项目编号:仁皇招字*******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的复核评审有误。事实依据:收到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7日关于我司质疑的回复。回复函中回复我司因垃圾分类人员名单中提供的部分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项目人员的需求,该项符合需求的人员只满足“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的评审标准,因此该项只得2分。招标文件中评分要求为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30-39人的得3分,40人及40人以上得4分(提供人员名单,劳务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评分要求中的人员均为项目人员,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42人中只有17人为项目人员,不符合回复函中“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的评审标准;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并未明确要求人员为项目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我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42人的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该42名员工皆为我司正式员工,均从事垃圾分类服务工作。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应得满分。所以我司对招标代理的回复函中因人员情况扣除两分存在不解。招标情况说明:招标代理在政府采购网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的采购文件意见征询》(下文简称为《采购文件意见征询》),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下文简称为《公开招标公告》)。(截图,略)《公开招标公告》相较于《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在运输车辆保障情况做了变更,我司在两份文件中关于该项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表格,略)如评标时采用《采购文件意见征询》中的评分标准,我司在商务资信部分的服务能力条款中正好扣除2分。因此我司对评标时采用哪份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存在疑虑。我司对该项评分结果存疑,故我司请求公开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评分的相关开标视频,重新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服务能力评分进行复核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公开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评分的相关开标视频,重新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服务能力进行复核评审。
(二)被投诉人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由我公司代理的《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12月28日在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评标结束后,我公司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确认后,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第一中标人为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月31日我公司收到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函,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声称其在商务分“服务能力”中的得分符合该项满分13分的标准,但是得分是11分,被扣除2分。请求我方重新复核评审。该项评分标准为“1、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30-39人的得3分,40人及40人以上得4分(提供人员名单,劳务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具有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保障,1-5辆得2分,6-9辆得4分,10辆及以上得6分;具有租赁运输车辆保障,1-5辆得1分,6-9辆得2分,10辆及以上得3分。自有车辆与租赁车辆可重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提供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30天内在本市提供可回收二次分拣场地作为应急备用场地的得3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我公司于1月5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回复。专家解释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P584-586页提供的垃圾分类人员名单中,部分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项目人员的需求。该公司提供的人员只满足“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的评审标准,故该单项只得2分。其余2项单项得分为6分和3分,服务能力条款总分得分为11分。采购人和我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对此质疑函进行了书面回复。(附件,略)
(三)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申辩:
环渚街道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2月28日在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评标结束后,街道收到代理公司递交的评审报告,按照评审报告中的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顺序,该项目的中标人为排名第一的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政采云上进行了确认,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1年12月31日,我街道收到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质疑函,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在收到质疑函后,2022年1月5日,由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专家对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服务能力”条款的分值进行了解释,并出具书面解释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仁皇招字*******号),湖州市仁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委托,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后于2021年12月28日开标,并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年12月28日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浙江泓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于2022年1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2.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六、服务内容与要求(三)分类模式及需求4.项目人员需求”中的内容如下:
岗位名称 单位 数量(人) 配置原则
项目经理 人 1 对整个项目负总责
项目主管 人 1 对垃圾分类项目现场进行全方面管理,对分类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巡检员 人 若干 能够全面掌握小区运营情况、每 2-4 个小区配一人、做好每日登记,熟练操作垃圾分类 APP(按实际入住户数配置)
专管员/值班员 人 >34 每座投放驿站至少配置一人,同时负责现场二次分拣,及垃圾桶的清洁工作;管理小区易腐垃圾桶,做好每日登记,熟练操作垃圾分类 APP;
非投放时间段每个小区安排一名值班人员,负责小区内驿站巡检工作,加强巡查,发现驿站内垃圾包及时清理,严禁出现垃圾散落情况。
易腐垃圾收集员 人 8人 按照工作方案配收集员、并负责短驳
专职积分兑换人员 人 若干 针对精准分类小区实际需要配置
可回收人员 人 若干 按照工作方案配置,确保回收活动正常开展
运输人员 人 ≥3 根据项目需求配置,满足小区内可回收活动开展后的清运工作,确保活动现场无长期堆放。
短驳员 人 若干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可适当调整
备注:
(1)中标供应商派遣的人员,年龄必须是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能正常作业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业人员佩证上岗,作业人员工作期间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工作服要求具有明显的公司名称标识,同时具有反光安全服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服须整洁干净。用手清理垃圾时,需戴厚的防刺手套作业。作业期内未穿反光安全服如遇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并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应按国家要求及时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人)。
(2)以上工作人员的意外保险等保险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人身保险等。管理人员及保洁人员在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自己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人员配置数量,中标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做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垃圾分类质量标准及清运时间要求。
(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所发放的薪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保证节假日福利、加班工资等发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极其不良后果由中标单位自负。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共90分)”中第7项为“服务能力”,分值0-13分,内容为:“1、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30-39人的得3分,40人及40人以上得4分(提供人员名单,劳务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具有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保障,1-5辆得2分,6-9辆得4分,10辆及以上得6分;具有租赁运输车辆保障,1-5辆得1分,6-9辆得2分,10辆及以上得3分。自有车辆与租赁车辆可重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提供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30天内在本市提供可回收二次分拣场地作为应急备用场地的得3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
4.投诉人在本项目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584页-840页提供了“垃圾分类服务人员”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在第584-586页的人员名单中,“总经理”1人、“运营总监”1人、“人事总监”1人、“技术总监”1人、“硬件部经理”1人、“市场总监”1人、“财务总监”1人、“市场经理”2人、“设备运维”2人、“采购员”1人、“采购”1人、“软件运维”3人、“UI设计”1人、“会计主管”1人、“财务”1人、“出纳”1人、“人事主管”1人、“行政主管”1人、“培训讲师”1人、“招投标专员”1人、“运营中心助理”1人、“项目主管”6人、“项目专员”11人,以上共计42人。经核查,投诉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已提供上述42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5.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投诉人第7项为“服务能力”得分为11分。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对投诉人的评审予以解释,确认投诉人在“1、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在20-29人得2分、30-39人的得3分,40人及40人以上得4分(提供人员名单,劳务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部分提供的“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42人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为20-29人,应得4分。
6.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原评审小组认为:从事垃圾服务的人员的配置应当按照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10-11页“项目人员需求”为基础提供,投诉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584页-586页中所提供的42个人员中,依据其提供的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其职务类别,序号1总经理蒋某、序号2运营总监徐某、序号3人事总监吴某、序号4技术总监陈某、序号5硬件部经理朱某、序号6市场总监洪某、序号7财务总监刘某、序号12采购员胡某、序号16软件运维李某、序号18会计主管董某、序号20出纳汪某、序号24招投标专员李某、序号26项目主管吕某、序号28项目主管刘某、序号31项目主管沈某、序号32项目专员李某、序号33项目专员黄某、序号34项目专员仲某、序号35项目专员蒋某、序号36项目专员李某、序号37项目专员应某、序号38项目专员刘某、序号39项目专员雷某、序号40项目专员廖某、序号41项目专员徐某、序号42项目专员方某共26人符合该评审因素对于“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的要求,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因此,该评审因素应得分为2分。
7.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本项目评审现场的监控录像。
8.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原评审小组的5位评审专家进行询问。结合评审现场监控内容及询问情况,本机关确认: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9.经调查,本项目评审时用的《公开招标文件》为发布采购公告时的正式招标文件。
2、处理结果:(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1.本项目评审办法第7项“服务能力”中“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的定义不清,未明确“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的设置必须满足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六、服务内容与要求(三)分类模式及需求4.项目人员需求”中的内容。“服务人员”的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不相对应,相关内容前后矛盾。例如:根据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六、服务内容与要求(三)分类模式及需求4.项目人员需求”的标准,服务人员最少为47人,服务人员的年龄在18-65周岁;而根据本项目评审办法第7项“服务能力”中“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的评审办法,人员在20人以上即可得分,40人以上即可得满分,服务人员应属于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显然不包含50周岁以上的退休女性及60周岁以上的退休男性。2.原评审小组在评审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投诉人所提供的“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服务人员”进行评审。3.根据本项目的评审现场监控视频以及本机关对原评审小组询问情况,发现本项目评审现场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关于环渚街道玉堂桥等8个小区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项目(项目编号:仁皇招字*******号)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3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超
3、联系电话:********702


附件信息:

  • ********497/20223/21e2e54f-22de-4e4d-8a90-********cc40">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号.pdf

    3.5 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活垃圾 处理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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