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JZ-202*****0087-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松雅湖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松雅湖湿地自然学校托管运营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8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松雅湖湿地自然学校托管运营服务外包 | 其他服务 | (一)、宣传活动:1、长沙县松雅湖管理局牵头,投标人策划并实施1次大型活动和3次小规模活动;2、中标人负责设计、印发自然学校宣传册1000份,供参观游客取阅;3、自然课堂、活动及日常推广平台;4、配合管理局日常宣传。(二)、日常课程:1、针对学生群体和支援群体,根据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特点和季节变化的特点,开发湿地自然学校课堂12套课件,以满足不同需要的群体开设课程;2、针对湿地保护人员关于湿地保护与恢复的培训课程;3、线下课程:(1)全年开展自然课堂不低于50次;(2)开课时间为周末与节假日;(3)课程培训为0.5天/次;4、组织公众在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进行冬、夏令营活动、志愿者培训、写生等。(三)、湿地自然学校日常工作:1、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自然学校的日常接待;2、工作总结。(四)、科学研究与野生动物救助:1、完成年度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鸟类监测;2、担负园区野生动物的救助工作。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贰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3-07 ——2023-03-06 3.2 履行地点:湖南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松雅湖湿地自然学校托管运营:包括宣传活动、日常课程、湿地自然学校日常工作以及科学研究与野生动植物救助四大模块的工作。 每一模块的工作又分化为若干个子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如质如量地完成各项服务,达到验收的标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履行合同半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 :800*****460901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服务内容 | | 项目分类 | 具体内容 | 服务要求 | 完成时间 | 宣传活动 | 长沙县松雅湖管理局牵头,投标人策划并实施1次大型活动和3次小规模活动。 | 大型活动要求林业、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200人以上参与。活动的策划与实施从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重要节日中选取,在湖南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中标人负责设计、印发自然学校宣传册1000份,供参观游客取阅。 | 合同签订一月内完成宣传册的设计与印刷、数量为1000册,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简介、课程介绍、报名流程等。 | 在4月1日前完成 | 自然课堂、活动及日常推广平台。 | 发布自然学校相关活动的微信公众号推文,全年不低于100次;设计一个公众交互产品,引导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配合管理局日常宣传。 | 安排一名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接宣传工作,全年完成宣传报道不低于15篇,其中策划实施的大型活动有至少3家市级以上公共媒体参与报道。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日常课程 | 针对学生群体和志愿群体,根据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特点和季节变化的特点,开发湿地自然学校课堂12套课件,以满足不同需要的群体开设课程。 | 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完成课件开发。课件围绕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垃圾分类、水资源保护、防溺水安全教育、湿地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开发。 | 在4月1日前完成 | 针对湿地管理人员关于湿地保护与恢复的培训课程。 | 合同期间完成2次。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线下课程:(1)全年免费开展自然课堂不低于50次;(2)开课时间为周末与节假日;(3)课程培训为0.5天/次。 | 投标人策划并实施,每次约20名学生参与,全年度不低于1000人。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组织公众在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进行冬、夏令营活动、志愿者培训、写生等。 | 冬、夏令营活动4期,每期约20名学生参与,活动时间为2天/期;培养20名志愿者讲师。冬夏令营活动、志愿者活动及培训期间的餐费、保险等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湿地自然学校日常工作 | 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自然学校的日常接待。 | 安排1名专业人员常驻宣教中心,主要负责游客对自然学校的咨询、课堂秩序、宣教中心微型人工湿地的维护等工作。 | | 工作总结。 | 半年度完成一次湿地自然学校工作总结,并附课程签到表,课程报名与课程分享。 | 每半年度提交工作总结材料 | 科学研究与野生动物救助 | 完成年度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鸟类监测。 | 由专业人员完成湿地公园全范围的鸟类监测,每月1次,全年度共计12次;开展松雅湖水系、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补偿等课题研究,提交5份课题研究报告。 | 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 担负公园野生动物的救助工作。 | 动员公众参与松雅湖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上报受伤野生动物信息,联系专业野生动物救助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所有服务在相应的限定时间内完成。2、达到相应的人数、次数等量化标准。3、策划实施的大型活动有至少3家市级及以上公共媒体参与报道。4、自然课堂和冬、夏令营的参与公众填写的反馈问卷满意率达到90%以上。5、发布自然学校相关活动的微信公众号推文,全年不低于100次,6、为湖南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科学研究提交5份符合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的调研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合同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7.4全年自然课堂、宣教活动、冬夏令营、志愿者培训,均需提交报名页面、课程分享、签到表等整套佐证资料供甲方验收,每缺一项佐证资料需支付甲方50元违约金,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告知后没有按要求的期限整改的,每次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元。 7.5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不按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甲方的款项。 7.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如逾期支付,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7.7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的价款差价、期限延误及为实现追偿损失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阳光100后海三期73栋111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