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及实施路径编制合同公告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及实施路径编制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39-1
采购人(全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及实施路径编制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及实施路径编制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专业人员费用

/

/

/

1

1,950,000.00

1,950,000.00

专业人员包括组建25人及以上的编制团队,且在项目服务期限内提供5人及以上的编制团队驻场办公服务

2

项目开支

/

/

/

1

172,641.54

172,641.54

项目开支包括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评审费、打印装订费、项目调研费用等

3

税费及附加

/

/

/

1

127,358.49

127,358.49

税费税率按6%计算

合计报价

2,250,000.00

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21 ——2022-05-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工作内容将分为规划研究、规划编制两个阶段进行,项目成果均提供电子版文件。

第一阶段,乙方以 PPT 形式编制完成《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提交至甲方。

第二阶段,乙方以 Word 版形式编制《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提交至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提交《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提交《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上海长乐支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212*****01100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工作内容将分为规划研究、规划编制两个阶段进行。

阶段一:规划研究阶段

基于《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实施方案》等文件,深入研究自贸区发展逻辑,结合长沙片区自身特点,以PPT形式编制完成《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研究报告》,为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的发展定方向、明路径。该阶段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

自贸区发展逻辑分析:投标人应基于对我国自贸区设立的背景条件、不同自贸区承担的特色使命、自贸区被赋予的一系列特色制度开放优势等分析研究,总结我国自贸区发展的规律与特点,明晰自贸区产业发展的一般逻辑。

湖南自贸区使命分析:投标人应基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结合RCEP等宏观发展环境,进一步明晰国家对湖南自贸区的发展要求,以及湖南自贸区下辖各片区的战略发展使命。

外部环境分析:未来形势、发展机遇和挑战;投标人应结合对上海、海南、北京、广东、重庆等自贸区进行的实地调研,选取1-2个标杆自贸区,对其管理体制、产业发展、对外合作、制度创新等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

长沙片区情况分析:投标人应深入开展对长沙本地的实地调研、现场访谈与座谈,全面了解长沙片区及长沙经开区区块、临空区块、雨花区块、会展区块、芙蓉区块等各区块的发展基础与本底条件,明晰长沙片区所面临的各种内外部环境条件。

长沙片区总体定位:基于投标人对自贸区的深刻理解,以及对长沙片区的深入分析,提出切合湖南自贸区发展使命和长沙片区自身特色并与市内其他园区有明显差异化的愿景定位。

长沙片区发展目标:提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的总体发展目标,并明晰长沙片区的近期、中期、远期等阶段性发展目标。

发展路径:围绕长沙片区各重点发展的细分领域和产业方向,明晰发展路径、关键举措、重点项目、行动任务等内容,并结合国内外其他自贸区发展的相关经验与有益探索,提供长沙片区发展的思路与经验借鉴。

空间格局:明晰长沙片区空间格局体系,提出长沙经开区区块、临空区块、雨花区块、会展区块、芙蓉区块等各区块的发展特色及任务方向。

保障措施:提出长沙片区发展所需要的关键保障与发展措施,并针对计划培育和招引的产业提出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

近三年重大发展项目。

阶段二:规划编制阶段

基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研究报告》的核心结论,以Word版形式编制《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形成指导长沙片区中长期发展的规划性文件。核心内容应包含发展基础、发展环境、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实施路径、未来三年重点任务和行动计划、保障措施等。投标人提交成果后,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汇报,并协助进行汇报后的报告完善与修改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a)验收要求

乙方需根据甲方安排召开专家咨询会,乙方应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由甲方负责召开专家评审会。以项目最终成果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为最终完成标志。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研究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发展规划》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项目成果均提供电子版文件。

(b)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项目成果所有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外泄,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出版,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成果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甲方不得晚于收到乙方交付成果后3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验收或无故未能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3)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任何报告、演示稿或其它形式沟通中(“报告”)所载的任何信息、建议、意见或其它内容,除客户信息之外,仅供甲方内部使用(与本服务的目的一致)。

除在以下情况外,甲方不得对外(包括对甲方的关联方)披露报告(或报告的任何部分或摘要),或就本服务提及乙方或任何其它安永机构:

(a)向甲方的律师披露(但须遵守披露限制),仅供甲方的律师在向甲方提供与本服务有关的建议时参阅;

(b)应法律要求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应立即就该等法律要求通知乙方);

(c)向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已签署第三方获取报告函(其内容必须经乙方确认)的其它人士(包括甲方的关联方)披露,该等人士仅可在乙方同意的范围内使用;

(d)披露所载有关税务建议的部分。

若甲方获准披露报告(或其部分),甲方不得对其作出任何改动、编辑或修订。

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编制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乙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乙方不承担任何与本服务相关的甲方的管理层责任。乙方亦不会就本服务成果的使用或实施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客户信息之举,将不会侵犯任何版权或其它第三方的权利。而乙方将依赖所获提供的客户信息,除非乙方另行明确同意,否则乙方无需对客户信息进行任何评估或核证。

(6)甲方不应依赖任何报告初稿。对于乙方交付报告定稿后才发现的情况或发生的事件,乙方并无责任就此更新已交付的报告定稿。

(7)乙方履行本服务时,可使用乙方拥有的资料、软件、设计、实用程序、工具、模型、系统及其它方法与专有技术(“材料”)。纵使乙方交付了任何报告,该等材料(包括履行本服务时对材料任何改良或开发的知识)及为本服务而编汇的任何工作底稿(但不包括其中反映的客户信息)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甲方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后,可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报告内的任何材料,以及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4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本合同条款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本协议中,一方的“关联方”指,一方控制的实体或个人,或与一方共同处于同一控制权下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指:依合同规定或因持有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决定一个实体的政策或运营的能力。

(3)甲方不得针对任何其它安永机构或乙方的或其分包商、成员、股东、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主任人员或雇员(“安永人员”),提出与本服务相关或其它根据本协议的索赔或诉讼。甲方仅可针对乙方提出索赔或诉讼。

(4)乙方对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的责任只限于依据过错程度按责任总额的比例而承担的责任份额,并且,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有相反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乙方对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应承担的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责任总额,累计只限于甲方就该服务而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该责任限额涵盖本协议中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额、赔偿额、费用等(如有);并且,乙方不会就与履行本协议服务有关的或本协议其他事宜有关的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或数据损失以及任何非直接的损失向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承担责任。乙方亦不会承担因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发生的损失。

(5)就第三方使用或依赖由甲方披露的、经由甲方披露的或应甲方要求披露的任何报告(包括税务建议)所导致的一切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和甲方的律师)索赔,及其所导致的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与开支(包括合理的外聘与内部法律费用),甲方须在适用法律及专业守则允许的最大程度内承担责任。若乙方曾特别以书面授权第三方依赖报告,则甲方无须就已授权部分承担本条所述责任。

(6)甲方同意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为提供本协议服务之目的,或为因提供服务所附带产生的其他目的,包括独立性、质量及风险管理复核、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管理、内部财务报告、信息技术支持以及遵守监管规定,与其他安永机构共同使用和向其披露甲方的信息(可能包括必要的保密信息)和个人数据,共同使用和披露的信息范围仅限于甲方特别书面许可的部分,且其他安永机构也将履行与乙方同等的保密义务。乙方将就其他安永机构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合理地认为,乙方无法继续在符合适用法律或专业责任的情况下提供本服务,如出现审计师独立性问题或利益冲突等情形时,经向甲方做出合理说明后,可终止本协议或任何特定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仅就已完成的服务部分向甲方收取费用。

(8)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遇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实践的影响,或受到因保护一方人员健康、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双方共同努力就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

(9)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引用对方的名称、标识、商标,但乙方可对外指明甲方是由乙方提供特定服务的客户。

(10)本服务完成之时,本协议即告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或任何特定服务。如甲方提出终止,须就一切进行中的工作、已履行的服务、以及乙方至本协议终止的生效日期为止(包括该日)所产生的代垫开支,向乙方付款。如乙方提出终止,乙方仅能就已完成的服务部分向甲方主张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花侯路248号地址:上海市市辖区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法定代理人:郑平法定代理人:陈凯
委托代理人:黄璜委托代理人:于燕
电话:0731-********电话:010-********
传真:0731-********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发展规划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