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林业局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防治项目(2021年10月-2024年9月)合同公告

浏阳市林业局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防治项目(2021年10月-2024年9月)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0095-1
采购人(全称):浏阳市林业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防治项目(2021年10月-2024年 9月)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9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防治项目(2021年10月-2024年9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叁佰陆拾玖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防治项目(2021年10月-2024年9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元合计金额大写:贰仟叁佰陆拾玖万肆仟元整

1、项目内容:全市枯死松木除治(含濒死松木、衰弱松木等)、媒介昆虫综合防治、松科古树名木及重点区域具有保护价值的松树打孔注药、疫木处置和利用。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3-18 ——2024-09-30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林业局指定范围、区域和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现场履行。

2、合同期限: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要求的年度周期,本合同周期为2021年10月-2024年9月,共三个防治年度。如乙方年度防治成效评估不合格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3、起始日期: 2022年3月18日,完成日期: 2024 年 09 月 30 日,完成三年工作任务和目标。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完成项目所有内容后,甲方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监测和评估,在防控成效评估合格的情况下,第一年凭等额有效的合格发票支付中标总价的25%;第二年凭等额有效的合格发票支付中标总价的35%;最后一年凭等额有效的合格发票且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后支付中标总价的40%。

2、年度承包经费第一批在枯死木除治成效评估合格后,以乙方支付民工工资的结算材料为依据,支付不超过年度金额的50%;第二批在年度防控成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并启动下年度枯死松木除治工作后,以及提供上年度民工工资结清证明后,支付剩余年度金额的50%。2024年12月前总体任务目标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一年所有防控经费支付。核定防控任务未完成及年度成效未达标应扣除相应资金。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栖凤路支行(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611*****1878)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相关规定开展并完成年度除治工作任务。合同期内遇有新型防治技术,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执行相关技术要求。

一)枯死松木除治

1、当年11月至翌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枯死松木集中除治任务,同期完成疫木定点集中处置。

2、计划三年清理枯死松木(含濒死松木、衰弱松木等)不低于29万株。

第一年度(2021年10月-2022年9月):年度清除枯死松木13.4万株以上(预估年度清理病死松木数量9.4万株,为提高防控成效,加大采伐强度,将枯死松木周边濒死、衰弱等疑似感病松木一并清除,数量预计4万株。);2022年秋季普查枯死松木数量下降到4万株以下(下降16.45%);秋季普查疫情发生面积下降到12.2万亩以内(下降4.69%)。

第二年度(2022年10月-2023年9月):年度清除枯死松木9万株以上(预估年度清理病死松木数量8万株,为提高防控成效,加大采伐强度,将枯死松木周边濒死、衰弱等疑似感病松木一并清除,数量预计1万株);2023年秋季普查枯死松木数量下降到3.3万株以下(下降17.5%);秋季普查疫情发生面积下降到11.6万亩以内(下降4.92%)。

第三年度(2023年10月-2024年9月):年度清除枯死松木6.6万株以上;2024年秋季普查枯死松木数量下降到2.7万株以下(下降18.18%),秋季普查疫情发生面积下降到11万亩以内(下降5.17%);拔除2个以上(含2个)乡镇(街道)疫情。

3、对采伐的松木主干及直径1厘米以上的松树枝条和树干、伐桩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全部采用钢丝网打包或下山运往定点疫木处置点处置,打包疫木株数和材积、下山定点处置的疫木株数和重量需全程上传甲方指定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管。市域内所有枯死松木除治及无害处理合格率(含松木主干和1CM以上的枝桠)达到100%。禁止山场焚烧树干。

4、伐桩(树蔸)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全、有效、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方式需先征得甲方同意,除治影像、伐桩编号等按要求上传甲方指定的信息平台,实时监管疫木除治数量、伐桩地径和除治质量。

方式一:钢丝网罩。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疫情发生区。作业要求:使用钢丝直径≥0.12 毫米、网目数≥20目的锻压钢丝网罩覆盖伐桩,钢丝网罩严密固定在伐桩上。

方式二:剥皮处理。适用范围:适用于伐桩内无媒介昆虫分布或分布极少的重型疫区、伐桩内无媒介昆虫分布的轻型疫区,原则上重点生态区域禁止使用。作业要求:剥去伐桩树皮。使用要求:在科学试验验证的前提下,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方式三:覆膜处理。适用范围:适用于处理期间气温达到药物熏蒸所需湿度的区域,原则上重点生态区域禁止使用。作业方式:剥去伐桩树皮,在伐桩上放置磷化铝 1-2 粒,用 0.1 毫米以上厚度的塑料薄膜覆盖绑紧再用土压实。

5、地径10厘米以下枯死松木及山场的濒死松木、衰弱松木等疑似感病松木都需按规定程序进行除治和处置,但不上传到甲方指定的信息平台,不纳入乙方清除总数。

6、每年4月1日- 7月31日可实行常年清理方式进行枯死松木除治,技术措施与集中处置一致,并上传甲方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管,纳入年度枯死松木除治考核数量。为确保普查准确性,8月1日-10月30日专项普查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上山开展枯死松木清理。

7、年度枯死松木清除数量第一年、第二年必须高于预定的13.4万株和9万株,第三年可能因防控成效高于预定目标,导致实际枯死松木清除数量(境内所有枯死松木)少于预期数量6.6万株,但三年枯死松木(濒死、衰弱木)采伐总量不低于29万株。

(二)媒介昆虫综合防治

预计三年飞机施药防治松褐天牛*****亩,其中疫情发生核心区域及8000亩重点保护区域连续三年持续防治。以实际面积为结算依据。

1、每年5月-7月使用飞机施药防治松褐天牛,防治面积*****亩(包括8000亩重点保护区域在内),具体实施时间以甲方指定为准。

乙方应根据浏阳疫情发生情况,在防治区相关乡镇(街道)指导下,制定媒介昆虫防治方案,明确防控区域、防控面积和防控时间、具体操作措施,提交甲方审核并最终确定。

2、药剂符合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的要求,必须“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产品标准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用量按相关要求使用。

3、飞机操作人员具有民用飞机驾驶员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4、按甲方的要求制订飞行作业线路和飞防计划,飞防前须在防治区乡镇(街道)配合下,做好防治区域内特种养殖户(鱼、虾、蟹、蜂、蚕等)摸排和防护工作,飞防后提供飞机作业航迹,漏喷率≤3%。

5、飞防作业前设立防治区和对照区,各悬挂3个以上诱捕器监测,飞防作业结束后30日后,防治区域松褐天牛虫口密度下降率≥70%为合格(虫口密度下降率=对照区虫口数-防治区虫口数)/对照区虫口数*100%)。

6、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结论作为飞防成效评估是否合格的依据。飞防结束后,所有飞防效果检测结果、作业设计规划图纸、作业航迹等全部资料存档备案。

(三)打孔注药

预计三年全市松科古树名木和具有保护价值的松树实行打孔注药保护*****支。以实际数量为结算依据。

1、年度打孔注药数量由甲方根据当年防控情况和防治需要确定,总数量不超过*****支/年。

2、每间隔2年注射一次,于1月底前完成打孔注药保护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以甲方指定时间为准。

3、使用打孔注药专用免疫剂,注射量由松树胸径大小和注射剂浓度确定。

4、在树干距离地面50—120厘米左右处用穿孔器斜向下打孔,需要打多个孔时,相邻孔高度相差不超过5厘米,横向距离不超过10厘米,尽量均匀分布。打孔时钻头向下倾斜,与树干呈现“V”字型30-45°夹角,孔直径约7毫米,孔深约3-7厘米。

5、药物插入孔后,在瓶底开小孔,注射完毕7-10天后将药瓶回收,并使用木塞或多菌灵药泥进行封闭处理。打孔位置需避开死节、受伤部位及枝桠下部,保证药物注射有效性,保护率达到97%。

6、打孔注药需使用甲方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上报,第三方机构同步进行作业监测和防治效果检查,出具打孔注药验收报告或成效评估报告。

7、打孔注药仅为保护古树名木及风景名胜区具有保护价值的松树,注药数量及实施区域与全市防控成效相关联。

(四)疫木定点处置

1、新建立一个疫木无害化处置厂,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符合国家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疫木利用效益。每年入厂处置和利用的疫木比例不得少于疫木总量的35%。

2、疫木无害化处置厂由绩效承包单位全额投资建设,自行负责、自行经营、自负盈亏。建设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其中疫木堆放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处置加工区域不少于2000平方米、制品暂存区域不少于3000平方米。疫木处置(粉碎或削片)实行全过程监管。

3、疫木无害化处置厂要求证照、规章制度齐全、设立无死角可视化监控系统接入甲方指定信息平台监管。疫木收购(过磅)台帐登记、产品销售(去向)台账登记、数量核查、疫木监管和堆放、除害处理和加工产品去向记录完整、加工符合环保要求、消防设施完备。

4、在除治期间同步完成疫木处置工作,所有入厂处置的疫木全部采用按吨计算。

5、疫木装运实行全流程跟踪监管,装运全流程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疫木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必要的时候乡镇(街道)开具相关转运凭证进行转运监管,指定专人负责,严防疫木流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防治成效评估由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成效评估报告作为支付绩效承包单位经费的依据。

2、每年度打孔注药任务完成后,开展打孔注药成效评估,注药松树保护率大于97%;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枯死松木除治任务,4-5月组织开展枯死松木除治成效评估,认定枯死松木除治数量和质量;5-7月完成飞机防治30天后,组织开展飞机防治成效评估,认定防治面积效果;9-10月开展松材线虫病专项普查,认定发生面积和枯死松木数量。

3、每年以枯死松木除治数量和质量、飞机防治面积和效果、打孔注药数量和保护率、秋季普查发生面积和枯死松木数量下降比例为依据,于每年11月份左右完成年度成效评估,并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年度防控成效评估报告。

4、总体防控成效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年度成效评估和总体目标实现情况综合评定,并出具三年绩效承包总体成效评估报告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包括枯死松木清理、飞机防治、打孔注药、秋季普查等)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乙方在各项目施工中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或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标准执行;负责督促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绩效项目、目标和任务。

2、负责提供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分布情况和年度秋季普查数据和信息(包括疫情发生地点、发生面积、发现枯死松木数量),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在全市范围内逐个疫情小班开展枯死松木清理,同时,对周边新增(发现)的枯死松木进行清理。

3、负责指定和提供信息监管平台,由平台技术人员对乙方、乡镇(街道)相关操作和使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求使用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和操作。乙方所有的作业操作(包括枯死松木清理、飞机防治、打孔注药、疫木处置等在内)全部通过甲方指定平台上传,平台所需费用(租赁费和使用费)均由乙方负责。

4、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报告(或验收报告),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除治工作经费。

5、负责聘请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年度防治成效评估,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成效评估报告作为支付绩效承包单位经费的依据。

6、负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技术标准或流程操作。乙方在枯死松木清理中,出现除治质量不达标时,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则视为年度防控不合格。

7、飞防前负责做好飞防作业区群众宣传和通知,按乙方要求提供作业区域相应比例地图和作业区天气预报,协助乙方制定作业方案(含作业区的选择设计)、绘制作业区示意图,标明作业区、禁飞区和忌避作业区。协助做好飞防作业区特种养殖户(鱼虾、蜜蜂、蟹、土元等)避护工作以及作业期间安全保卫、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工作,配合做好其它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

8、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松林的日常监测、专项普查、检疫执法、疫木监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村民(包括柴火农庄、油榨坊等)自用松柴的清理和销毁以及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9、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各疫情发生小班及周边村、组群众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生产环境,确保乙方各项目正常开展,如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纠纷、矛盾或阻工等现象,甲方督促乡镇(街道)进行协调和解决。

10、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本辖区范围内乙方各项目开展的进度、数量、质量、任务量、完成量等。项目施工过程,乡镇(街道)选派专人通过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后台查看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管,如发现乙方除治质量不达标时,应立即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在乙方完成疫情小班除治任务后,乡镇(街道)负责对该疫情小班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除治质量、疫木处置、疫木除害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甲方。

11、除治工作开展前,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或准备)除治队伍,除治工作开展中,负责旁站式监督(主要是采伐小班确定、除治情况适时监控和疫木监管等)、除治质量、疫木处置(包括山上打包和入厂处置,要求按日核实和统计)等。协助乙方做好疫木下山、转运和入厂处置工作,辖区内不发生疫木流失的现象。

12、乙方在疫情小班除治的疫木,需进行转运的,乡镇(街道)负责查验装运车辆,在查验无误后,如有必要时,需开具《浏阳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临时(应急)转运凭证》,原则上沿途不得经过非疫点乡镇(街道)。

13、乡镇(街道)协助第三方权威机构做好乙方各项目成效评估工作,成效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主管领导和项目经办人签字确认。

14、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飞防作业区宣传和通知,特别做好飞防作业区特种养殖户(鱼虾、蜜蜂、蟹、土元等)摸底、排查和避护工作以及作业期间安全保卫、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工作。

15、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打孔注药工作,统计本辖区注药松树数量(含防治需要注药的)、径级、位置等信息,带领注药队伍完成注射。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全市疫情小班枯死松木除治(含濒死松木、衰弱松木等)、

媒介昆虫综合防治、松科古树名木及重点区域具有保护价值的松树打孔注药、疫木处置和利用。

2、在各项目组织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及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标准执行。

3、负责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质如量地完成三年绩效承包防控总任务和年度防控任务,达到甲方制定的绩效目标,且经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的年度防控成效评评定为合格以上。

4、绩效承包总任务:到2024年10月,疫点乡镇数量、秋季普查疫情发生面积、秋季普查发现枯死松木数量、枯死松木除治数量四项指标全部控制在2021年水平以下,对比2021年,疫点乡镇(街道)数量减少2-4个、秋季普查发现枯死松木数量从*****株下降到*****株(下降率43.6%)、秋季普查疫情发生面积从12.8万亩下降到11万亩(下降率14.06%)、枯死松木除治数量从13.4万株下降到5.4万株(下降率59.7% )。

5、年度防控任务:于每年1-2月组织完成打孔注药任务;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枯死松木除治任务;5-7月开展并完成飞机防治任务;11月份左右完成年度成效评估工作。

6、负责全额投资建立一个疫木无害化处置厂,自行经营、自负盈亏。要求每年入厂处置和利用的疫木比例不得少于疫木总量的35%,在除治期间同步完成疫木处置工作。疫木产品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只允许对本市范围采伐的疫木(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营林生产等在内)进行处置和加工,不得处置和加工非松科外的木材(包括半成品和成品),如发现乙方有处置和加工非松科外木材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生产。

7、按甲方的要求,建立疫木入厂、疫木处置和疫木加工产品销售台帐,疫木加工区域设立监控系统,实行入厂、处置和出厂全程监控,监控视频须保存6个月以上。所有入厂处置的疫木全部采用按吨计价,甲方根据乙方最终提供的数据,核定入厂处置的疫木比例。

8、要做好野外操作、疫木装运、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农药洒放等安全工作,所有参与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项目除治人员,由乙方负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购买有效意外伤害保险的或已过有效期的,不得参加绩效承包任何项目。如因没有购买有效意外伤害保险或已过有效期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9、枯死松木清理、飞机防治、打孔注药、疫木处置等作业操作全部通过甲方指定监管平台上传。监管平台使用为有偿服务,平台所需费用(租赁费和使用费)全部由乙方负责。

10、在年度枯死松木清理中,为提高防控成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加大采伐强度,将枯死松木周边濒死、衰弱等疑似感病松木一并清除。

11、各年度清理枯死松木(含濒死松木、衰弱松木等)以及三年清理枯死松木总数量必须达到甲方设定数量和要求。疫木除害处理率达标,处置合格率达标、除治质量合格率达标。

12、飞防期间按照甲方划定飞防区域和作业方案准确飞行,确保飞防作业质量。

13、在开展枯死松木除治活动前,应主动与当地乡镇(街道)联系,详细了解疫情小班具体位置、发生面积、发现数量等,须在甲方指定的疫情小班内开展除治活动(含新增疫情小班);在疫木除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和阻工等情况,乙方应暂停项目的作业,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并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处理,待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

14、负责根据除治山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除治的疫木是否下山入厂处置。

15、为提升防控成效,绩效承包公司可实施符合国家林草局、省级的各类技术措施,在书面报市林业局批准后,进行综合防控,经费由承包公司在招标费用中统筹投入,甲方不再进行经费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年度防控成效不达标的实行灵活退出机制,根据甲方督查情况,发现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当年枯死木除治任务,甲方可督促乡镇(街道)按往年模式组织除治队伍,完成当年除治任务,除治费用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防控经费中扣除支付给乡镇组织的除治队,乙方的除治费用按实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承担额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如乙方发生年度防控成效不达标情况时,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实施模式,将三年绩效承包项目由乡镇(街道)实施,或与本次招标第二中标候选单位洽谈,按其投标价格重新签订合同后实施。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承担额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浏阳市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三年综合防控方案(2021年9月-2024年10月)》总预算剩余防控经费转作由乡镇(街道)或本次招标第二中标候选单位年度除治经费,确保下阶段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2、乙方每年度的枯死松木除治质量,由甲方及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疫木处除害理率、伐桩处理合格率、山场清理质量、内业材料完整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合格。如不合格,则暂缓支付当年度第一批资金,直到乙方合格,待当年度成效评估达标后一并支付,如当年度满后枯死松木除治评估仍不合格的,甲方将不予支付当年度第一批资金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承担额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如此情况发生在第二年、第三年的,与第一年处理方式一致。

3、乙方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清除枯死松木数量未达到甲方规定数量,按80元/株的标准在年度支付费用中核减。三年清除枯死松木总数量未达到29万株,按80元/株在第三年支付费用中核减。甲方因此承担额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采伐数量核定按照林业局指定上传系统验收合格数量为准,根据伐桩地径计算出的材积基本等于山上打包体积加下山定点处置重量折算成材积情况下,采伐数量才予以认定为合格。具体算法:采伐数量=(伐桩数量+下山定点处置株数+山上打包株数)/2)。

4、乙方打孔注药保护率低于97%,该项目成效评估应评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所有项目实施,同时扣除该项目经费;打孔注药年度注射数量应根据甲方实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每年注药数量不超过*****支,以成效评估合格数量计算,如未达到每年注药合格数量*****支,则不足量的部分按18元/支的标准在每年的支付经费中进行核减。

5、飞机防治范围根据甲方实际防控需求开展,每年防控面积不超过2万亩,以成效评估合格面积计算,如未达到每年防治合格面积2万亩,则不足量的部分按30元/亩的标准在每年的支付经费中进行核减。

6、年度成效评估完成后,乙方未达到甲方预期防控目标,将不予支付乙方年度第二批经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承担额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乙方已建疫木无害化处理厂房和设备的,必须全部原样保留,乙方同意无偿移交归由甲方自行使用、运营管理或甲方指定疫木无害化处理厂家使用、运营管理,在本合同三年期间内,乙方不得转租转让,确保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疫木无害化处理厂家使用、运营管理,用于浏阳后期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赔偿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仲裁费、维护权利产生的差旅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六栋林业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701-2
法定代理人:傅庭信法定代理人:陈娟
委托代理人:周长富委托代理人:刘俊杏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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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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