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0096-1 采购人(全称):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宣传手册咨询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9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宣传手册咨询服务 | 广告服务 | 项目将主要涵盖招商宣传手册内容编制与排版设计两项工作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3-07 ——2022-05-06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当面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自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叄拾陆万元整(小写:¥360,00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向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宣传手册》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 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向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宣传手册》最终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陆万元整(小写:¥60,0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上海长乐支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212*****01100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应提交的成果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宣传手册》可供印刷版本的PDF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与本服务相关的其他约定 11.1乙方不承担任何与本服务相关的甲方的管理层责任。乙方亦不会就本服务成果的使用或实施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客户信息之举,将不会侵犯任何版权或其它第三方的权利。而乙方将依赖所获提供的客户信息,除非乙方另行明确同意,否则乙方无需对客户信息进行任何评估或核证。 11.2乙方所提供的本项目工作成果(“工作成果”)仅按甲方的需求而编制,同意甲方按照协议目的使用。乙方仅就其服务及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就第三方使用或依赖由甲方披露的工作成果所导致的一切第三方索赔,最终由甲方承担。 11.3甲方不得针对任何其它安永机构或乙方的或其分包商、成员、股东、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主任人员或雇员(“安永人员”),提出与本服务相关或其它根据本协议的索赔或诉讼。甲方仅可针对乙方提出索赔或诉讼。 11.4乙方对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的责任只限于依据过错程度按责任总额的比例而承担的责任份额,并且,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有相反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乙方对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应承担的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责任总额,累计只限于甲方就该服务而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该责任限额涵盖本协议中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额、赔偿额、费用等(如有);并且,乙方不会就与履行本协议服务有关的或本协议其他事宜有关的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或数据损失以及任何非直接的损失向甲方(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如有)承担责任。乙方亦不会承担因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发生的损失。 11.5甲方同意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为提供本协议服务之目的,或为因提供服务所附带产生的其他目的,包括独立性、质量及风险管理复核、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管理、内部财务报告、信息技术支持以及遵守监管规定,与其他安永机构共同使用和向其披露甲方的信息(可能包括必要的保密信息)和个人数据,但其他安永机构也将履行与乙方同等的保密义务。乙方将就其他安永机构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11.6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合理地认为,乙方无法继续在符合适用法律或专业责任的情况下提供本服务,如出现审计师独立性问题或利益冲突等情形时,经向甲方做出合理说明后,可终止本协议或任何特定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仅就已完成的服务部分向甲方收取费用。 11.7乙方履行本服务时,可使用乙方拥有的资料、软件、设计、实用程序、工具、模型、系统及其它方法与专有技术(“材料”)。纵使乙方交付了任何报告,该等材料(包括履行本服务时对材料任何改良或开发的知识)及为本服务而编汇的任何工作底稿(但不包括其中反映的客户信息)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甲方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后,可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报告内的任何材料,以及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报告。乙方在本项目项下为甲方服务并交付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 | 地址: | 上海市市辖区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