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二年)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二年)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17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二年)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 其他服务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痕迹类检验鉴定服务(二年)155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内容及单价上限值:

序号

鉴定类型

单价上限值

备注

1

车辆轮迹鉴定

1200元/个

对以车辆轮胎和轮辋等车轮组成部件为造痕客体在不同承痕客体上形成的印迹进行检验、分析,对轮胎痕迹作种属认定或同一认定,推断车辆轮胎损坏原因及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利用制动拖印推断车辆行驶速度,认定车辆碰撞点,鉴定车辆行驶状态,或作出其他推断、判断。

2

车辆痕迹鉴定

1400元/辆

对以车辆为造痕客体在不同承痕客体上形成的印迹以及其他造痕客体在车辆上遗留的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判断车辆品牌、类型,判断车辆是否发生过碰撞,判断车辆具体碰撞部位,判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推断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如驾乘关系、骑行或者推行、行人姿态等),或作出其他推断、判断。

3

车速鉴定

4000元/辆

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

4

机动车车辆号码显现

500元/组

采取化学、物理学等方法,显现、识别机动车辆识别代码、车架钢印号、发动机钢印号、悬挂号牌及车辆其它总成部件的识别码等。

5

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

6000元/件

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本项目设单价上限值,结合优惠率进行价格结算。最终结算价格=实际发生的鉴定类型的数量×单价上限值×(1-中标优惠率)执行。

(2)每年实际结算总额不得超过每年预算金额【*******.00元】;每年实际结算金额未超过年度预算金额:按单价上限值×(1-中标优惠率)×实际鉴定类型的数量进行结算;每年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年预算金额的,则按年度预算金额进行结算。

(3)按照单价上限值及优惠率核算单价为固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鉴定服务费、设备使用费、材料购置费,培训费、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辅助器具费、加班费、食宿费、交通费、税金(含6%增值税)、合理的利润以及行政规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义务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市场因素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发生任何改变。但若国家税率调整,税金相应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3-01 ——2024-02-2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当在甲方所在区域内设置相应的驻点,确保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须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应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1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甲方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按每季度实际鉴定数量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金额为单价上限值×(1-中标优惠率)×实际鉴定类型的数量,下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之内结算上季度鉴定服务费用,结算时乙方须提供发票和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清单明细、相关证明资料等),甲方在收到发票和结算资料后,待甲方对乙方提供发票和结算资料核对无误且确认结算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佛山城门头支行(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687*****708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检验或评估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按时检验: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

(3)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检验或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4)甲方可以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将报送财政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检验或评估机构承担。

(5)乙方所做鉴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乙方须了解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流程和技术,掌握常见鉴定对事故现场取证的要求,能够准确出具鉴定意见。

(7) 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8)乙方须能够综合运用法庭科学领域痕迹,对交通事故现场各类痕迹物证的特征、对应关系及形成时序进行分析判断,为确定碰撞事实、分析事故形态及再现事故过程等提供科学证据。

(9)乙方须能够采用现场勘查、仪器检验、模拟试验等方法手段,对事故现场各类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相互关系考察分析,结合现场调查获取的其他客观事实,运用科学方法及合理推断。

(10)在服务期限内,乙方须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准确地完成好鉴定事项的鉴定工作。

(11) 乙方要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12) 乙方需在委托受理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前期勘验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的,需经甲方同意。

(13)乙方应当在委托受理之日起适用一般事故程序处理的事故在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的,需经甲方同意,最长不超过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

(1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 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须为响应本项目配备具有从事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或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至少3人。

(2)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响由时间: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投标人应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1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乙方指定预留联系方式如下(以下方式应当确保7×24小时能够接听),以便甲方联系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人1(电话):15258258662预留联系方式2(电话):139*****817

(4)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5)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资质出现问题、后果严重的虚假报告,或者一年工作中有三次及以上严重失误的,采购人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甲方责任:

(1)明确工作内容要求。

(2)协调开展有关交通事故的资料搜集工作。

(3)对乙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进行日常监督。

乙方责任: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甲方及时沟通。

(2)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如有问题应及时整改。

(3)自行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展鉴定工作或提取与鉴定有关的检材。

(4)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

(5)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

(6)保证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的质量。

(7)确保具备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任何条件和资质。

(8)确保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从专业的角度出具意见,保证公平公正。

(9)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委托代理服务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第三方、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受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安排指定 胡剑东为本项目负责人, 公司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52*****662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如乙方没有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甲方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承担4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7.4乙方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且甲方认为没有补救价值的,甲方不支付相应费用,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4000元/次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5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不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未及时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甲方不支付相应费用,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4000元/次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6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费用,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4000元/次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错误的;

(4)鉴定意见书因乙方原因未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采信的;

(5)其他任何导致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质量不达标或无法适用的情形。

甲方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发现乙方不合格的、或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或乙方任一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达到3次或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年预算金额(即138万元)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出现被相关政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鉴定资格、出现行政罚款、司法局等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明确乙方存在违规行为等任何不再具备完成本合同义务的资质和条件的情形时,甲方可认定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可以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自动解除。甲方解除合同后,甲方无需支付任何鉴定服务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另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组织的招投标费用、第三方招标代理服务费、食宿费、交通费、人工费等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在甲方重新组织招投标寻找其他鉴定机构合作的期间内产生的鉴定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另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年预算金额(即138万元)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8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未尽事宜也可遵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文执行。

(2)本合同所载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注:政府釆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备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确认收款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城门头支行;户名: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账号:687*****7081

乙方应当于每次付款期限届满5日前向甲方提供与当次付款金额一致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再行安排付款,如因乙方未按时提交发票导致甲方付款顺延的,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税号:430*****615*****名称:长沙县公安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14G、14H、14I、14J
法定代理人:刘广法定代理人:胡剑东
委托代理人:刘广委托代理人:胡剑东
电话:0731-********电话:0757-********
传真:0731-********传真:

附件列表
  1. 痕迹鉴定检测服务未按时签合同的情况说明.pdf



标签: 交通警察 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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