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0******001*-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民政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01*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0%">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二标段 | 其他社会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年度分项报价明细 序号 | 服务名称 | 计量单位 | *" valign="top">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 1 | 人力成本(社工) | 个 | *" valign="top"> 试用期合格的工作人员购买五险,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 4300元/人/月 | 30人 | ******* | 社工 | | * | 督导费 | 次 | *" valign="top"> 每月集中督导一次 | 1000元/月 | 1*次 | ***** | / | | 3 | 个案 | 个 | *" valign="top"> 服务跟进≥5次,每个站点4个/年、15个站点共计60个个案 | 100元/个 | 60个 | 6000 | / | | 4 | 小组 | 个 | *" valign="top"> 每个社工站≥*个小组/年、15个站点、共计30个小组,800元/个 | 800元/个 | 30个 | ***** | / | | 5 | 社区活动 | 场 | *" valign="top"> 大小型社区活动每个站点*场,15个站点、共计30场 | 1500元/场 | 30场 | ***** | / | *"> | 6 | 义工服务 | 个 | *" valign="top"> 每个站点志愿者培训1场和志愿者表彰1场、每个站点*场,15个站点,共计30场 | 1000元/场 | 30场 | ***** | / | | 7 | 入户探访 | 户 | *" valign="top"> 每站点*0户建档入户走访、15个站点、总共300户、150元/户 | 150元/户 | 300户 | ***** | / | | 8 | 社工宣传活动 | 场 | *" valign="top"> / | 5000元/场 | 1场 | 5000 | / | | *" valign="top"> 9 | *" valign="top"> 行政办公费用 | *" valign="top"> 月 | *" rowspan="*" valign="top"> 每个站点100元/月,15个站点,合计1500元/月 | *" valign="top"> 1500元/月 | *" valign="top"> 1*个月 |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 | *7"> | | 10 | 媒体宣传、宣传广告设计与制作 | 月 | *" valign="top"> 媒体费用,季度、年度简报、横幅等制作 | / | 1*个月 | ***** | / | | 11 | 交通费 | 月 | *" valign="top"> 每个站点*50元/月、15个站点、合计3750元/月 | 3750元/月 | 1*个月 | ***** | / | | 1* | 招标代理费 | | *" valign="top"> 总代理费*****元,分三年分摊 | | | ***** | | | 13 | 不可预计费用 | / | *" valign="top"> 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 / | / | ***** | / | | 14 | 机构管理费 | / | *" valign="top">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规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项目总金额的10% | 10% | / | ****** | / | | 15 | 税费 | / | *" valign="top"> / | 5% | / | ****** | / | | 16 | 年度合计 | / | *" valign="top"> / | / | / | 贰佰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等方面的服务。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4、社区治理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物质救助+专业服务”的新型民政服务体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本合同签订后 *0个工作日内 第 *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基层社工站正常运营一年并通过甲方末期验收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的一个月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汇丰支行(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00*****0509014)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 质量要求社工站硬件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在《宁乡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宁民发【*018】*3号)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省、市最新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升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乡镇(街道)社工站运营须签订市民政局、社工站承接机构、社工站所在乡镇(街道)的三方协议,厘清社会事务办(民政事务)与乡镇(街道)社工站的职责边界,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四大领域作为社工站的主要服务领域。鼓励乡镇(街道)社工站在民政部门指导下,与其他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联合开展社工专业服务。禁止基层社工站社工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市民政局将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评估,科学设置评估体系,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15%。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合同续签、项目经费调整、给予奖励等的依据。 项目承接机构要围绕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联动人社、卫健、团委、残联、妇联等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基层服务力量,链接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整合基层各类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拓宽社会工作为民服务的资源渠道。引导公益慈善资源支持基层社工站项目实施,在积极参与“爱心宁乡帮扶工程”过程中,持续做好残疾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关爱工作。 以社工站(室)为平台,推动实施“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新模式。围绕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社工+慈善+志愿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发挥社工专业、慈善资金、志愿服务人力方面的优势,在项目设计、服务实施、资源支持、宣传推介等多方面实现融合发展。社工站(室)须开展慈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为服务对象链接慈善救助等社会资源。鼓励社工站(室)承接机构运营慈善超市(雷锋超市)。社工站(室)开展服务须积极招募、培训、使用志愿者,实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有条件的社工站可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 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基层社工站人员主要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服务技巧为群众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法参与基层民政服务事务,提升基层服务水平。乡镇(街道)社工站须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和群众需求组织实施1-*个专业社工服务项目,通过项目持续开展,打造“社会工作+民政业务”服务品牌。全市试点建设15-18个五星级村(社区)社会工作室。通过推动现有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资质后转为社工岗和直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形式,依托公共服务中心、儿童之家、互助养老服务平台等服务场域开展专业服务,确保村(社区)社会工作室有人员、场地和服务内容。 新进驻站社工要求年龄3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依托高校专家学者、高级社工师、社工督导等优秀人才资源为本土社工开展专业督导、培训,市本级层面确保驻站社工每年接受专业督导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实施薪酬增长机制,根据驻站社工学历、持证情况、从业年限、工作成效等合理确定薪酬福利。驻站社工年度薪酬福利占社工站年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社工站积极参与优秀社工站、优秀社工、优秀服务案例等评选活动。引导、支持驻站社工提升学历、考取国家社会工作师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驻站社工参加省、市社工督导培养并逐步选拔培养本土督导。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评估,科学设置评估体系,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15%。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合同续签、项目经费调整、给予奖励等的依据。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甲方拥有本项目产生的报告、音频、视频、照片、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所有权,乙方可将上述资料无偿用于公益服务和研究。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6、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督促、协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7、甲方督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合理使用该项目社工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项目社工人员行政化倾向。 8、甲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造成的重大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民政局(宁乡市民政局社工站项目指导服务平台)提交每月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社工站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对社工人员建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5、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目标要求,组建管理及服务队伍,15个站点共派遣30名驻站社工(即每个社工站配*名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长沙政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员。 6、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中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持资格证书者第一年占比不低于40%,每年新增不低于10%。新进驻站社工要求年龄3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且确保所有驻站社工每年接受专业督导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实施薪酬增长机制,根据驻站社工学历、持证情况、从业年限、工作成效等合理确定薪酬福利。驻站社工年度薪酬福利占社工站年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7、在《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评估标准》基础上,按照《宁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民发〔*0*1〕6号)要求开展常态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如实反映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公开项目动态和活动成果等信息,每月5号前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成效,每季度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每个站点专业服务指标详见项目购买方、项目承接方、项目落地方三方协议;在项目实施中期及末期,及时对本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并配合甲方例行检查、中期及末期评估考核,期末完成一篇总结报告。 8、严禁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代替乡镇(街道)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 9、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如构成侵权行为,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保证将保密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及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和提供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如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10%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限内,乙方服务经甲方季度性评估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3、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该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宁乡市春城北路**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5号长沙市妇联*05 | *%">法定代理人: | 陈科军 | *%">法定代理人: | 彭勇 | *%">委托代理人: | 马平平 | *%">委托代理人: | 彭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