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3-25

所属项目:

2021年河南省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十二省(区、市) 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公告

青医保局发〔2022〕3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医保局、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与河南省等十二省(区、市)采购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已完成中选品种的挂网工作,现就执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接骨板系统包括普通接骨板系统和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可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载。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参与已报送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数据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省药品采购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我省医保服务平台增补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

(二)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青海医保服务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登录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签订中选耗材购销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协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三)价格调整和执行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登录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4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充分沟通,提前做好采购计划,避免出现供需矛盾,影响临床使用。

四、配套政策

(一)供应采购

1.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应保证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须建立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如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患者因使用中选耗材生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责任。

2.中选产品的相关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配送,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采购周期内,若配送该企业被取消配送资格,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根据《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CLH-HD2021-1)规定,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之外的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暂停挂网交易。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该中选企业将被列入违规名单,按企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4.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中选企业的协议采购量(以骨科创伤类耗材报量系统自动分配和医疗机构自主分配协议量作为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5.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非中选产品和外固定架系统等同类可替代产品的使用监测,对于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须作出情况说明。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按照各采购包进行考核。本包内,同一企业二级目录下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可根据临床需求相互调剂。

(二)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

1.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手术产生的消毒费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收取。

2.接骨板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套螺钉价格,髓内钉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件价格,成套使用时不再收取配套螺钉或配件费用。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时,不用对配套螺钉或配件单独下单采购,中选企业应当根据临床需求,足量、成套供应接骨板系统或者髓内钉系统中的配套螺钉或配件。医疗机构临床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和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可以按照中选价格单独采购和收费。中选价格已包含伴随服务费,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货款结算

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货款支付和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的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64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政策。

2.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各级医保经办中心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青海医保服务平台”开展采购,严禁平台外采购,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费用结算、医保定点考核中予以惩戒。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要加强监测监管,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货款结算情况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做好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顾虑。

(三)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附件:1.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电子版)

2.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医疗机构协议量明细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电子版)

附件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医疗机构协议量明细表

APP/

< src="http://www.hzqx.cc/images_new/201*****163415.jpg" alt="" width="659px" height="234px" />
,青海

标签: 医用耗材集中 骨科 执行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