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阜阳城区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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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本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的存量房买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阜阳市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是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具体工作,并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在实施机构授权的任一公共服务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点办理。

网签服务点应配置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计算机等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阜阳市经纪机构房屋交易服务点”或“阜阳市房屋交易便民服务点”标识。

第五条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开通服务平台签约权限,并申领电子密钥。电子密钥实行专人专用制度,经纪机构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除法定节假日外,实施机构要按照即来即办、当场办理的原则,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二章网签备案合同签订

第七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方式

(一)由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通过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流程如下:

1.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2.核验交易房源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数据进行核验);

3.网上签订《阜阳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4.网上签订《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并上传信息;

5.实施机构审核交易信息确认备案并生成备案编码;

6.打印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确认生效。

(二)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流程如下:

1.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2.核验交易房源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数据进行核验);

3.网上签订《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主成交版)并上传信息;

4.实施机构确认备案并生成备案编码;

5.打印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确认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网签备案合同的变更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条款(如买卖双方身份信息、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买卖双方向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实施机构给予变更。

第九条网签备案合同的撤销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到实施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买卖双方到实施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一)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双方义务

第十条交易双方的责任

进行存量房交易前,卖方应如实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买方应如实申报是否属于限制购买的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须如实填写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交易信息。

第五章 经纪机构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通过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存量房买卖经纪活动的;

(二)对撮合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核验和房源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和注意义务的;

(三)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四)出借网签账号供他人使用的;

(五)隐瞒经纪行为而让交易当事人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的;

(六)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七)以合同网签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其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人员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等的,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信用扣分、暂停服务平台使用权限、解除经纪机构资质备案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实施机构应建立与金融、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阜阳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阜阳城区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买卖双方约定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阜阳市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实施机构(以下称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除明确提出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称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等交易款项,不包括定金及转让存量房所涉及的税款。经纪机构佣金应纳入资金监管系统。

第二章 资金监管流程

第五条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买卖双方通过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选择交易资金监管,选定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监管账户。

(三)买方需办理抵押贷款的,携带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至贷款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四)买卖双方缴纳税费、办理转移登记后,实施机构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将信息推送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转至约定的卖方账户。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明确标注借款人姓名、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号、存量房买卖合同号、贷款类型、贷款银行,确保监管账户资金与个人贷款资金一一对应。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当事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通过公证委托授权他人进行办理,受托人应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买卖双方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三章 资金监管解除

第六条买卖双方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资金原路退回。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已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申请解除已签订的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共同到监管实施机构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同时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七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告知买卖双方可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要求买卖双方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择优确定多家银行开展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开设专用账户。开设的专用账户与交易的二手房一一对应,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经向实施机构申请、审核,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实施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办理资金监管的收件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服务规范报实施机构备案,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监管银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由实施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机构有权暂停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机构暂停与该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实施机构应按照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加快完善资金监管系统,积极对接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建共享、互通互联,每日核对交易资金往来,定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统计、监测等工作。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存量交易资金账务进行审计确认。

从事存量房资金监管的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接市不动产登记、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阜阳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金监管 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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