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项目
新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项目
新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3月31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新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项目进行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甲方委托,完成相应的采样、分析及监测工作。
2.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工作为现场采样、样品分析等技术服务,并出具年度分析报告。
序号 | 监测类别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监测点位 |
1 | 废水 | 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及特征污染物 | 半年一次 | 入河排污口监测(新宁县工业园区1号工业入河排污口、新宁县家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新宁县污水处理厂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崀山镇老街地段2号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金石镇白沙村街道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麻林乡街道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回龙寺镇街道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万塘乡街道生活入河排污口、新宁县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 |
2 | 按排污许可要求的规定指标 | 重点管理企企业每半年一次,突出企业每季度一次;简化管理企业每年一次,突出企业每半年一次。 | 污染源执法监测(75家企业) | |
3 | 按事发时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 突发环境应急监测 |
3.技术服务的方式:检测报告。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积极主动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项目所在地以及甲乙双方的办公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编制的检测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
4. 检测报告出具时间:现场采样或收取样品后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双方约定具体时间。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提供技术资料:
按乙方要求提供项目所需的监测方案等有关资料,清单另列。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调业主单位,配合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配合乙方开展现场采样工作。
(3)邀请项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配合。
3.其他:甲方协调业主单位,尽量为采样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及必要的检测辅助工具,并安排有关熟悉现场的人员配合乙方进行现场采样。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盖章后5天内以电子稿或书面形式提供技术资料,否则完成报告编制的时间顺延。
第四条:乙方责任
1.采样人员需提前与甲方预约采样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到现场采样。
2.现场采样人员到场进行采样过程中,必须遵守采样现场有关规章制度,并按规范进行采样。
3.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布甲方及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4.乙方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和等效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5.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
6.工作中应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本项目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00元)。
2.技术服务费按 二 次付清的方式结算,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共分两次付款给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即2022年6月支付50%:贰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00 元); 待项目结束后三天支付剩余50%款项即:贰拾壹万壹仟肆佰 元整(¥******.00元),若合同到期因客观因素(如天气、企业经营情况等不能正常采集样本)导致任务未完成,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超出任务按临时约定结算,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开户名称:湖南华源检测有限公司
帐号: 8003 2528 2208 016
第六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项目的技术成果。
2.涉密人员范围: 甲乙双方全体人员;
3.保密期限: 一年 。
4.泄密责任:由于泄密技术成果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泄密方应全额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他内容详见双方公司合作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项目允许乙方委托进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 湖南华源检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根据新财税政【2020】149号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1、严格按原合同条款实施;
2、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日,超过60日按延期付款并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 湖南华源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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