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对临丁桥车辆动态称重系统工程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对临丁桥车辆动态称重系统工程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对临丁桥车辆动态称重系统工程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杭州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111室
邮编:******
联系人:徐文 联系电话:189****6386
授权代表:徐文
联系电话:189****6386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111室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临丁桥车辆动态称重系统工程
质疑项目的编号:ZJCT6-SZ2022-04包号:一
采购人名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2年3月31日
三、对质疑事项具体内容的答复
(一)质疑事项1答复:
核实情况: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的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ZDG-40-DZ、ZDG-60-DZ两个型号的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ZDG-40-DZ型号对应的准确度等级为F级,ZDG-60-DZ型号产品对应的准确度等级为B级,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示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信息一致,故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质疑“虚假材料”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如下:
1.四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型号ZDG-40-DZ及证书(见附件)
2.四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ZDG-60-DZ型号产品准确度证书(见附件)
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页查询截图(见附件)
(二)质疑事项2答复:
核实情况(一):关于“盘天”专利事宜
节点一,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针对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2月8日更名为盘天(厦门)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472.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节点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专利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节点三,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19年9月25日受理;
节点四,2020年7月13日法院审理,9月28日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就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以上节点内容,是“四方”对“盘天”的名称为“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核实情况(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共涉及三起案件,其中第二起(案号 (2018)浙02民初1225号之一)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但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因此,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的情况,评审办法也并无约定“乙方所投产品被第三方提出的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起诉成立或起诉期间内的按无效处理”,故不存在故意隐瞒侵权事实的投标行为构成对评审专家的严重误导。
招标文件中合同约定的是“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事实依据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截图(见附件)
2.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见附件)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人质疑四方虚假应标、隐瞒侵权纠纷事实涉嫌违规应标行为不成立。
但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存在错误,评标细则中“所投称重产品根据《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单轴荷载或轴组荷载的准确度等级达到D级及以上的得5分”该项四方得分应为0分,四方商务技术得分原为84.49分应减去5分为79.49分,但排名不变仍为第一名,中标结果未改变。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条款,故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书范本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采购人: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2022年4月1日
附件信息:
招标
|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