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公路管理局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邵阳市大祥区公路管理局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邵阳市大祥区公路管理局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2]******

发包人(甲方):邵阳市大祥区公路管理局

承包人(乙方):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的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乙方已经成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

1.2工程地点:邵阳市G207线雨溪桥

1.3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4承包方式:成交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1.5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有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

1.6 工程量清单以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貮万陆仟壹佰壹拾贰元。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三 天,甲方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

2.2 指派岳守良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曾杰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内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天内完成全部工程。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措施的费用。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以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合同签订后,乙方机械设备进场,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做为预付款;以后每季度支付工程款,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在第一期工程计量时一次性扣回预付款);项目完成后并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决算审计后十日内,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问题(无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时结清。

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如果乙方在磋商时没有提供最后的明细清单报价,则成交综合单价计算方式:成交综合单价=(最终成交总价÷递交响应文件时的总报价×100%)×递交响应文件时的单价。

6.3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乙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数量有异议的,乙方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乙方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乙方应遵照执行。

5、乙方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乙方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乙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6.4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乙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乙方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变更程序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变更程序约定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

(3)、乙方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乙方。

(4)、若乙方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乙方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变更程序中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乙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乙方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程序中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乙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乙方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或按变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干线公路设计变更与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邵市交基建字[2015]191号),《邵阳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邵市交基建[2019]4号文),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乙方过错、乙方违反合同或乙方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1000元。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10%,以银行转账或保函形式在签订合同前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有效期为240天。

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无效,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果有)

(7)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肆份,副本叁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乙方执正本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执副本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2022年 3月 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拆除 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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