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
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
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8日
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
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简称甲方)
承包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施工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
(二)工程地点:原新宁县种子公司院内。
(三)资金来源:根据县领导批示同意的《新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提前实施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改造项目的报告》和《新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资金来源一是从上级争取相关项目支持,二是如未从上级争取到相关项目或争取到的项目资金不足,不足部分据实由县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新宁财采计【2022】******号。
(五)工程内容:新宁县水稻浸种催芽社会化服务点工程,该建筑为单层丙类仓库,一层为培育池、值班室、储存室、工具间等用房,建筑面积约409.57m2,建筑高度为9.45m,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屋顶是钢架屋顶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具体内容以新评预〔2022〕026号预算评审报告和施工图纸为准。乙方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及县财政局投资预算评审内容施工。
二、工期
总工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即从 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监理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一)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二)自然灾害;
(三)重大设计变更;
(四)监理签证和验收不及时而非承包人原因、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地质情况变化而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大。
三、工程质量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工程合同价格形式、结算方法及支付
(一)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总价可调。
(二)工程中标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贰仟元(¥*******.00元,含原仓库拆除资金)。
(三)结算方法: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以乙方中标单价为结算单价,最终结算以竣工结算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四)不论物价波动、变更或工程量清单错算、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不符、图纸会审、基础隐蔽及技术经济签证或其他原因,单价均不作价格调整。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开具成交价的10%的发票交业主单位按程序报账;办理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再开具成交价的60%的发票交业主单位按程序报账;工程结算评审后,除按竣工结算财政评审结论价格的3%作为预留质保金外,剩余款项由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交业主单位按程序报账;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无息付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每次报账,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和相应的佐证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报账。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何玲 。
六、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费用(详见施工图、财政评审预算工程量清单)。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所有项目建设、税收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周边关系,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并符合验收标准。
(四)工程所需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管和验收,并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参数、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六)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七)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2020〕20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施工项目部,配备相关岗位人员。
(八)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九)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负责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及财产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包括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安全状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在本合同期内,给乙方自己或第三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十一)做好环境保护,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标准文本通用条款内容处理。
八、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保修期限按国务院〔2000〕第80号令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
(二)保修责任。保修期一年,保修期间由承包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预留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三)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采购人通知后保证1小时之内响应、2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四)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设备设施、材料进场至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九、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一)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提出为保证工程正常建设和使用必须实施但施工图纸设计不完善的内容,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将完整报价报送发包人。如需变更设计,须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交由发包人签字后方可施工;或由监理方、发包人、设计部门共同图纸会审签章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律不予认可,且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擅自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本工程各类二次转运均不属于签证变更内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二)工程变更总造价不得超过中标工程总价款的10%。
十、试验与检验和验收
(一)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乙方承担。
(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整个工程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否则承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共同按标准及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最新版)对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期。
(三)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应在28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装订成册后交采购人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十一、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承担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
(二)如甲方延期付款,计息标准为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
(三)其他违约责任以前述条文中约定为依据。
十二、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三)国家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通用合同条款;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图纸;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七)新评预〔2022〕026号预算评审报告;
(八)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其他
本合同未及事宜,除非双方另有补充约定,否则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列合同组成文件的约定、规定为准。
十四、争议处理
若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办一份,代理机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政府采购部门
(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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