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2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新城文化主题公园及花侯新市民公园综合养护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花侯新市民公园综合养护服务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3 | 97.8 | 2 | 雅塘新城文化主题公园综合养护服务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3 | 97.8 | 合计金额小写: *******.5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玖万贰仟零捌拾元伍角壹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总预算*******.51元(******.17元/年*3年)。其中第一标段雅塘新城文化主题公园综合养护服务预算:*******.71元(******.57 元/年*3年),第二标段花侯新市民公园综合养护服务预算:*******.80元(******.60 元/年*3年)。 2.按招标文件约定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于第二标段花侯新市民公园综合养护标的总价折扣率97.8%(*******.80×97.8%)=*******.22元。 3.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价为******.74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12 ——2025-04-1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区财政局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支付本季度维护费用的70%,年末根据月考核结果,扣除考核扣款,支付余下的30%。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2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养护服务考核细则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内部管理 | 长效工作机制(单位内部业务绩效考核、巡查考核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 每次/项扣1分 | | 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及各项活动的 | 每次扣0.5分,影响大型活动扣1分 | 未按时按质完成市、区局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未按要求及时交工作日志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及时整改回复市区、局督查问题的 | 每次/项扣1分 | 局制订下发的业务管理文件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 未执行的每次/项扣1分,执行不到位的每次/项扣0.5分 | 存在虚报、假报各类信息的情况 | 发现一次扣2分 | 业务管理员未及时上路巡查,未按规定填写巡查日志,未进行早、中、下午交接班巡查,未及时将最新业务管理规定传达给一线作业人员 | 发现一次扣1分 | 凡有通知要求保障的重要线路,无特殊情况正副职未提前1小时到达线路现场进行督促 | 发现一次扣2分 | 二、安全文明作业 | 未采用喷有专用字牌、标志和编号、无污水防漏装置垃圾密闭专用运输车辆清运垃圾 | 发现一台扣0.5分 | | 清运车辆不按规定装载,车容不洁有污物,字牌不清晰 | 发现一处扣0.5分 | 车箱变形,后挡板及顶盖有漏缝,污水防漏装置有洒漏,发生二次污染, | 发现一台扣0.5分 | 利用喷有规范专用标志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等非生活垃圾的 | 每台次扣0.5分 | 垃圾运输车辆、机械清扫、洒水机械,车容不整,上下班高峰期造成交通拥堵,超速行驶、随意调头,违规强冲洒水等不按规范要求作业的现象 | 发现一台扣0.5分 | 攀越栏杆、随意穿越绿化带作业、骑电动车逆行或带保洁车行驶 | 发现一次扣1分 | 三、重点问题、事件 | 被市级领导点名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每次/项扣1分 | | 未经许可擅自闲置、废弃和改变用途的垃圾站、公共厕所或许可未及时上报备案等 | 每次/项扣1分,未整改重复扣分 | 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且(冰冻、旱、涝、道路污染、垃圾堆积)处置不及时的 | 未上报扣1分,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加扣1分 | 对明确时间、地点的检查线路或内容在已知的前提下仍出现失误的 | 每次扣5分 | 四、清扫员、监管员作业规范 | 07:00前未完成责任路段内普扫工作,普扫标准参照道路保洁标准 | 发现一处扣2.5分 | | 冬季作息时间:5:30-12:00,12:00-17:30,17:30-23:00;夏季作息时间:5:00-12:00,12:00-18:00,18:00-24:00,清扫员迟到、早退(允许提前15分钟倾倒垃圾),中午未按照路段的核定编制人数的半数分批就餐;作业时间清扫员串岗、离岗、成堆、打伞作业;7:00后不在岗、在岗不履职、上班干私活或其他看打牌、玩手机等现象 | 每人/次扣1分 | 上岗时间,清扫人员未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帽,穿高跟鞋、裙装作业;夜间作业未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全作业服、佩戴爆闪灯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往非责任地带乱扫乱倒、向绿化带或果皮筒内倾倒垃圾或者有意往泄水板扫泥沙、杂物 | 发现一处扣1分 | 就地焚烧垃圾、落叶 | 发现一处扣2分 | 五、道路及河岸、滩涂保洁 | 路面、人行道、路沿石、树坑、中央护栏下、泄水板上有积存油渍痰迹、口香糖、白色裸露垃圾等杂物超过三处(含三处);地面有积存张贴喷涂小广告和废弃物(建筑垃圾除外);路缘石边有大量沉积积砂、积水(超10㎡或5㎡),路幅表面整体存在泥沙、灰污染现象;路名牌清洗不到位灰尘多或附着有牛皮癣 | 发现一处扣0.5-1分 | | 垃圾污物未及时清运(施工堆物除外),堆集在主次干道人行道、泄水井上 | 发现一处扣1-2分 | 河岸、滩涂出现0.5㎡及以上集中垃圾等不洁现象(圭塘河、浏阳河) | 发现一处扣0.5分 | 社会路口未硬化而导致的车轮带泥问题未及时处置 | 发现一处扣1分 | 六、人工配合清洗作业规范 | 每台车未按要求配备随车作业人员,随车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未按作业时间擅自离开现场,存在在岗不履职、出工不出力现象的 | 每人/次扣1分 | | 水车驾驶员未加满水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加水时间超过20分钟; | 发现一处扣1分 | 未按要求在指定地段进行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冲作业 | 发现一处扣2分 | 突发性车辆故障未及时更换和告知的 | 发现一处扣1分 | 清洗后仍不见本色按每50米为段计算,路沿石仍有水流后泥沙沉淀现象的 | 发现一处扣2分 | 七、公共厕所维护 | 公共厕所周围三米范围和公厕内(含所有设施)脏乱差,有牛皮癣、蚊蝇(一个视野范围不超过3只)、蛛网、有臭味,有尿碱污物、积灰现象、乱堆物品、墙(地)破损(2块或(含2块)以上)、保洁工具摆放无序、未放置纸篓暴露便纸及异味浓烈,污水未达标乱排放的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公共卫生间无标志牌和无编号牌、指示牌、管理制度牌,地面未采取防滑措施,安全警示牌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0.5分 | 公共卫生间内水龙头、水管、蹲位门、扶手、照明等设施存在故障,不能发挥正常功能,未及时报备维修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0.5分 | 卫生间内蹲坑、座盆、小便池裙、小便池台、外墙、地面有污物、便迹、尿碱、破损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化粪池澎溢未及时与疏通公司联系而导致的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八、公共垃圾站维护 | 垃圾站外3米范围和站内(含所有设施)脏乱差,有牛皮癣、蚊蝇(一个视野范围不超过3只)、蛛网、有臭味,起落架及大箱:墙面积灰、乱堆物品、墙(地)砖破损(2块(含2块)以上)、工具摆放无序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集装箱表面有浮污物,悬挂物,箱满后未盖严有污物及挂物,垃圾爆棚未及时清运已高出箱体入口平面,大坑未及时清掏,坑内有垃圾、积水、污水处理未达标、乱排放的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垃圾站内无标志牌和编号牌、无统一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管理单位监督电话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垃圾站内水龙头、照明、除臭设备、机械设备等各类设施、设备存在故障不能发挥正常功能的(机械设备报(维)修时限为24小时),特殊功能损坏另行考虑;维修、改造期间,未设置停用或维修告示牌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0.5分 | 管理房不整洁,窗台、房顶、门口工具摆放杂乱、堆放废品、杂物,违规用电、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等 | 发现一处扣0.5分 | 九、地下通道及过街人行天桥维护 | 地下通道内天花板、墙壁有污渍、有乱贴乱画广告、入口顶棚不洁、有尘垢污物,地面积水,存在脏物、垃圾等不洁现象;工具乱摆乱放,堆放杂物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人行地下通道泄水井、积水井堵塞造成积水的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1分 | 人行地下通道内的防护栏、控制箱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缺失或损坏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1分 | 人行天桥地面、栏杆、立柱出现垃圾、严重积尘等不洁现象 | 发现一处扣0.5分 | 十、果皮筒维护 | 08:00前未完成果皮桶清洗,每天抹洗2次 | 发现一处扣0.5分 | | 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满冒,表面、底座有污物、痰迹、尘土、小广告 | 发现一处扣0.5分 | 果皮桶未按行业标准间距配备安装 | 每个/项扣0.5分 | 果皮筒(箱)存在功能性故障、损坏、缺失、基础松动、箱体歪斜等现象,未及时报修 | 不符合规范扣0.5分,逾期未整改扣0.5分 | 十一、渣土管理 | 夜间检查施工现场,监管员不在岗,提前开工或推迟收工时间 | 发现一次扣1分 | | 工地出入口200米以内有渣土或混凝土污染;开工时间内工地出入口污染未清理继续开工;自来水、燃气、电缆、勘探等小型开挖现场造成的道路渣土污染 | 发现一次扣1分 | 主次干道(含人行道)渣土污染未及时处理,按运输线路每百米计一处,不足百米按百米算 | 发现一次扣1分 | 非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渣土的 | 发现一次扣1分 | 突发性大面积渣土污染(非主观原因除外)未及时处理的 | 发现一次扣1分 | 过境车辆运输出之后的道路仍见块状污染、洁净度不高的 | 发现一次扣1分 | 工地出入口(左右200米)的渣土污染问题,渣土所与环卫所实时对接,由环卫所安排水车配合清洗,渣土所对清洗情况进行验收,环卫所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 每次扣1分 | | 十二、水车、机扫车作业 | 作业时速超过15公里/小时,加水时间超过20分钟,晚班水车作业量少于8台水(或100吨) | 发现一次扣1分 | | 加满水后未按正常作息时间达到或离开指定的所,未按规定线路作业,责任路段丢段、未按作业流程作业或未作业;未按规定强冲作业 | 发现一处扣2分 | 冲洗过后隔离栏下、绿化带、花坛边、路沿石边冲洗不到位,有黄泥印,按每50米一处 | 每50米内视污染情况扣0.5-1分 | 整体路幅表面存在明显黄带、灰、泥沙等污染现象 | 发现一处扣2分 | 机扫车作业时间主刷未压至地面,有遗漏垃圾 | 发现一次扣0.5分 | 机扫车作业后中央护栏、绿化带边缘有垃圾,有沉积泥沙,路沿石未见底色,按每50米一处 | 发现一次扣0.5分 | 十三、交通设施清洗作业 | 交通设施清洗工作计划(含清洗线路、时间、车辆、人员安排)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未按公司上报的清洗计划履行清洗职责,或未经报告擅自改变清洗线路、时间等计划内容的 | 每次扣0.5分 | | 机械清洗作业时无跟车人员的 | 每次扣0.5分 | 未按要求添加清洗剂的,交通设施出现漏洗、淋洗的 | 每次扣0.5分 | 清洗时未按安全工作要求进行作业的 | 每次扣1分 | 交通护栏或底座清洗不干净,经擦拭有明显污痕的 | 每个扣0.5分 | 防撞桶清洗不干净、桶内有垃圾或者粘贴牛皮癣的 | 每处扣0.5分 | 清洗过后交通设施(含防撞桶)秩序未及时恢复的 | 每次扣0.5分 | 对清洗工作安排执行不到位或者故意拖延的 | 每次扣0.5分 | 文明创建、省市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清洗应急设备、人员等未及时到位的 | 每项不到位扣1分 | 十四、数字化处置 | 一类案卷(积泥、油污类、水车作业规范类) | 每条扣1.5分 | | 二类案卷(垃圾堆积、设施缺损类等) | 每条扣1分 | 三类案卷(一般不洁类) | 每条扣0.5分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项目维护期间及验收要求需严格按《养护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苗木质量监督和组织验收,具有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对不符合的产品与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2.甲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苗时间,但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有权利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苗木相关资料。 3.在乙方开展作业前,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服务相关所需的资料。 4.在乙方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关款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本采购实施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苗木提交时间推迟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予以顺延,如所必须的文件、验收程序、履行时间等。 2.乙方应严格按清单要求提供苗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购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在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因服务或工程带来的次生影响)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采购内容相关的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曲塘路1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