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整理合同的公告

关于档案整理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的规定,现将与惠州市兰合档案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档案整理合同”合同予以公告。


  档案整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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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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