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及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及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及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4-26

所属项目:

2021年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

关于2021年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京津冀“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2021年关于京津冀“3+N”联盟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及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和吻合器类联合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三类耗材联采”)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和三类耗材联采。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人工关节类集采范围包括初次置换人工全髋关节、初次置换人工全膝关节。三类耗材联采范围包括双腔起搏器类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硬晶体除外);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医用耗材,钉材质为钛合金或纯钛。

二、配套措施

(一)组织落实中选产品挂网。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zc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将人工关节集采和三类耗材联采中选结果统一挂网、统一调价,组织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委托配送关系,并与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动态更新中选产品基本信息,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其他属于集采品种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本市阳光挂网规定执行,可作为中选产品的补充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对于人工关节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中选价格挂网,明确中选部件伴随服务价格。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与企业进行结算。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二)保证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协议总额预算管理、费用给付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或结算费用。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选人工关节及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四)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对于本市CHS-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对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疗机构指标额度。对于病组结余费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统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精神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工作。

(六)完善集中采购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网上采购、严格价格管理、完成协议用量等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总额预算BJ-GBI质量评价体系,与总额预算年终结算和次年预算额度挂钩。

三、执行时间

2022年4月25日起“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2022年4月30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其中,人工关节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三类耗材联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按照承担的采购任务量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在临床合理使用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人工关节、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时应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参考中选产品价格与相关企业确定采购价格,将相关产品价格调至合理水平。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得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对涉及临床使用耗材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临床引导,务求平稳有序。

(二)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具有中选产品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配送工作。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测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对于中选企业应供应配送的中选产品数量,不限于各医疗机构协议约定采购数量,不限于承担约定任务的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提高中选产品本市可及性。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方案,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平稳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回款情况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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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用耗材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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