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武装部宿舍楼加装电梯项目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武装部宿舍楼加装电梯项目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武装部宿舍楼加装电梯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5月05日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武装部宿舍楼加装电梯项目
发 包 方: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方: 株洲致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电梯设备安装协议

发包方(甲方):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乙方): 株洲致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第1条:协议工期
工期:本工程的安装周期为 60 天(日历日),自本协议获得双方确认且电梯到场之日起开始计算。电梯 2022 年 4 月 11 日到货,乙方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安装完毕(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间)。
第2条:协议价款
本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壹佰壹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
第3条:设备型号及工程范围:
分项项目名称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品牌/产地数量/单位金额(元)备注
单价小计
1无机房客梯PW10/10-19通力2台260*****1376
2土建钢结构//2台299*****8424
报价(元):壹佰壹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一、本项目合同内容含设备及材料购置,勘察、设计,土建部分施工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垂直运输等二次转运费、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及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费等。二、电梯详细参数见附件,
三、土建部分具体内容为:1、电梯基坑;2、主体钢结构;3、钢结构玻璃外墙安装;4、轮廓、打洞修复;5、电梯连廊部分各层地面铺设抛光砖;6、天花顶刮塑;7、所有建筑工人人工工资;8、施工机械、脚手架、外围排栅、模板、支架、场地围蔽;9、天台和钢楼梯,电梯建筑主体地面周边做防护;10、电梯基坑防水处理;11、防雷工程接通基础并与原建筑防雷带连通焊接;12、施工现场垃圾渣土清理及运输;13、其他所需的土建及装修工程。






第4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醴陵市地方标准,如果构成协议文件中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醴陵市地方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醴陵市地方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5条:材料(技术)要求
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安装用原材料、设备、构配、半成品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复验合格经甲方、监理书面批准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第6条: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甲方发现,可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7条:如果乙方深化设计部分包括永久工程,乙方应具有承担这部分设计工作的资质和能力或由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承担,这种委托不能免除乙方按本条款约定的任何责任,乙方要对这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并使其完工后适用于协议中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乙方的施工图纸已包含了设备的安装位置并应已得到业主的有效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行改变由此产生的返工或新增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乙方要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对乙方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协议要求所做的设计负责,即使上述各项工作需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但如果出现错误也必须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交其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详细说明。

第9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乙方所有阶段性付款申请均须附有甲方的书面确认。具体形式如下:合同签订后可拨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安装调试完毕可拨付总价款的40%,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拨付总价款的27%,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余款。

第10条: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表、布置图、施工图表(包括施工详图目录、制作、提供审核等的时间表)、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工程设备及装备明细表等资料。

第11条:乙方要服从甲方对项目的全面管理。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水、电接口、料库及办公等用地,所消耗的水电费结算办法、验收、退换及交接、乙临设布置、竣工使用及移交、保修内容等一切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甲方商定解决。

第12条:甲方工作
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配合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需配合的工作,做好与其它施工队伍的衔接,协调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协同乙方维护工地现场保护。
甲方工作人员施工现场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负责土建修改和安装完毕后的填充及整修工作。
协调解决乙方现场的水电接口。负责解决安全期间所需水电,正式电源送到机房并提供足够的用电功率,保证乙方正常安装、调试、验收用电。

第13条:乙方的工作:
1、开工前,派员前往工地检查土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设备到货后,协同甲方及供货方共同接受验货和开箱清点;
3、办理并开展电梯安装工程所需的手续和一切施工工作;
4、井道脚手架材料的提供、搭设及拆除,搭建的脚手架须符合安全标准。
5、工程竣工后向甲方移交通过国家和地方检测部门的相关证书、随机文件和设备安全准运证。
6、乙方确保在甲方竣工验收规定时间内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证明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7、临时施工用房、设备材料库房由乙方自行搭建。

第14条: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所有雇员遵守所制定的工地规章。工地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制度:
A)安全保卫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消防措施;
F)周围及临近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第15条: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获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若乙方没有在收到甲方指示3天内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实施,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此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协议总价的20%。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前提下由乙方补足。

第16条:乙方若发现协议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尽快给予指示。

第17条:协议总价为协议图纸所明示和隐含的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即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人工、安装、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风险、责任等和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费用。除按本协议的规定外,所有因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等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均不予考虑,协议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第18条: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协议文件所述的工作,也包括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的费用,不论它们是含在协议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协议同时可以预料到。

第19条:乙方的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应经甲方批准。乙方更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技术人员。乙方须自行负责外租场地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以及人员管理等问题,并保障甲方免负该责任。

第20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乙方报送甲方的质量和进度的资料。乙方自进场之日始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每周向甲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客观因素应具有预见性的评估和应急方案。

第21条:因乙方原因,甲方发出停工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能顺延。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乙方的某种违约或过失,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工程部分或全体并进行整改或弥补,此种暂停乙方不得延长工期及追加费用。同时甲方将根据协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索赔。

第22条:乙方的项目经理或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如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一天向甲方请假,获批准后可让有决定权的人员代其参加。无故缺席的,按违约处理,每缺席一次,需向甲方支付 500 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可委托丙方从应付或将付的款项中扣除。

第23条:乙方须为所有机械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以达到不扰民。

第24条: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日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工地上或送至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和任何其他物件。并须对由于不小心或疏忽或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损坏负全责。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破损,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索赔,在乙方与责任单位达成协议之前,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无条件修复。

第25条:甲方建议乙方按规定为本工程投保相关险种,保险费由乙方支付。否则发生意外,由乙方承担后果。

第26条: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让和分包。乙方应按协议签订的或甲方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应按合适的进度抓紧施工,不得延误。

第27条:质量保证: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之管理员进行使用培训。在质保期内,乙方有义务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免费保养、维修及易损件更换的服务,并承诺在接到客户报修后12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服务。质保结束后,乙方有义务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

第28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的 2 %的违约金或由甲方通知乙方从本协议应付或将付的款项中扣除,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免责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约总价的 2 %计算,按天累计。同时,逾期15日,乙方仍不能完工的,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免责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第29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在30天内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0条: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订日期: 2022年 3 月 14 日 签订日期: 202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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