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
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
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 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 |
采购单位: | 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
项目编号: | GZXR-2022-039号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目录
第1章谈判公告……………………………………………………………………2
第2章项目需求………………………………………………………………………8
第3章谈判须知………………………………………………………………………15
第4章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26
第5章谈判程序及评审………………………………………………………………33
第6章政府采购政策…………………………………………………………………41
第7章合同主要条款…………………………………………………………………46
第8章附件……………………………………………………………………49
第1章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采购标的)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5月1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GZXR-2022-039号
项目名称:金沙县大田乡2022年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短板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如有):¥******.00元
采购需求:主要负责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工程量清单)内施工工作以及保修期内保修工作,并配合采购人完成与项目相关的验收、检查、备案等工作。(具体采购内容,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详见《谈判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与采购人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验收交付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
1.2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自行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3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及以上发生并缴纳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表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提供声明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不涉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强制采购产品。
2.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根据自身产品情况,必须按《谈判文件》附件格式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4具体执行标准详见《谈判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3.3除能源、金融、通信、保险等相关的特殊行业分公司外,其余行业分公司参与投标须取得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参与的,须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并注明相关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4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提示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
3.5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相关证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原件;本项目为资格后审,即开标时统一审查,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效或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5月06日09点00分至2022年05月09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朗月广场写字楼19F)
方式:现场购买纸质或PDF电子文件(注:购买文件时提供上述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所有原件核查后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以及购买《谈判文件》及资料后才能取得投标资格;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截止时间:2022年05月1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
地点: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朗月广场写字楼19F)
时间:/
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投标保证金
1.1投标保证金金额:9000.00元(人民币)
1.2交纳时间:2022年05月06日09点00分至2022年05月09日17点00分
1.3交纳方式: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出具,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方式以外提交保证金的需开标现场提供原件)。
1.4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名: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兴福路支行
2.采购活动询问、质疑联系方式: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书面提出。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刘鑫 150 8576 9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朗月广场写字楼19F
联系方式:151*****94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启兰
电 话:151*****947
第2章项目需求
2.1 工程建设内容
(一)龙坪村:
1、建泵房一间,建筑面积2.25㎡;
2、建加压泵站一站,安装CDL2-120管道泵2台(安装一台,备用一台),扬程120m,流量2m3/h,电机2.2KW;
3、安装380KV输电线200m;
4、安装上水管dn50mmPE100管 850m(1.6Mpa);
5、安装供水管5260m,其中:dn63mmPE100管 3110m(1.6Mpa)、dn32mmPE100塑料管 1630m (1.6Mpa)、dn25mmPE100管 520m (1.6Mpa)。
(二)大田村:
1、新建20m3高位水池1个;
2、建增压泵房一间,建筑面积2.25㎡;
3、安装25CDL2-160-1.5多级不锈钢管道泵1台(扬程120m,流量2m3/h,电机1.5KW,电压380V);
4、安装380KV输电线250m;
5、安装上水管dn50mmPE100 塑料管 600m(1.6Mpa);
6、安装供水主管 3000m, 其中:dn63mmPE100 塑料管1500m(1.6Mpa),安装供水主管 dn32mmPE100塑料管1500m(1.6Mpa)。
(三)新隆村:
安装输供水管3460m,其中:dn50mmPE100塑料管320m(1.6Mpa),dn40mmPE100 塑料管 1220m(1.6Mpa), dn32mmPE100管1110m(1.6Mpa),dn25mmPE100管810m(1.6Mpa)
主要负责第(一)条至第(三)条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工程量清单)内施工工作以及保修期内保修工作,工程量清单不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配合采购人完成与项目相关的验收、检查、备案等工作。
2.2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标准,本成果要求中约定的任何承揽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和要求,如有最新版本的都指各自的最新版本。除非委托人有特别的指示,承揽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3 工期:
中标人与采购人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验收交付使用。
2.4 项目验收
(1)供应商完成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后,向业主方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优于《谈判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
(2)供应商在建设过程中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拒验收,供应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5 后期服务
采购人提供的谈判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责任缺陷期内的修复工作和服务。潜在投标供应商若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应保证及时响应业主要求。
2.6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2.7 知识产权说明
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谈判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并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采购人在使用中遭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中标人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8 其他要求
本项目未尽事宜,中标人应本着高效服务,保证质量,诚信合作的原则,由双方合同中协商解决。
第3章谈判须知
3.1 总则
3.1.1 本《谈判文件》由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最终解释权归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1.2 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参加谈判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 定义:
⑴《谈判文件》是“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简称,是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关于本次谈判性质、内容、程序、规则等的采购文件,是评审和评定成交的依据,是供应商参加谈判应遵循的规则;
⑵《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为参加谈判而提交的资质、技术、商务、报价等文件资料;
⑶“谈判组织机构”是指组织这次谈判的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称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
⑷“供应商”是指向本公司购买了《谈判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⑸“甲方”是指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也称采购单位、采购人、招标人;
⑹“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3.1.4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3.1.5 在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供应商应自己承担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不管谈判结果如何本公司对这些费用概不负责。谈判小组和本公司不向供应商解释不成交的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3.1.6 供应商必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交纳谈判保证金。谈判会议结束后,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谈判会议结束后5日内退还。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⑵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
⑶供应商用虚假的文件资料参加谈判或谋取成交的;
⑷成交供应商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在限期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注: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需自行到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资料:未中标人提供公司财务手写的正规收款收据原件(加盖投标公司财务章)、汇保证金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公司鲜章,保证其内容清晰可见);中标人退付保证金时,除提供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由签署确定的合同纸质文本原件1份进行公示。
3.1.7计量单位: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1.8 报价:
⑴供应商在《基础报价书》中填报的基础报价是参加谈判会议的初步报价,只作为谈判参考,不作为中标合同价的依据。供应商在谈判会议上填报的最终报价是对全部采购物的一次性包干总报价(含采购服务费),是评定成交的依据,成交后即为合同总价款,在报价有效期内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⑵基础报价最高限价:人民币******.00元。
⑶ 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元)表示,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因谈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谈判时被接受,其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自负。
⑷ 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列全部工作内容、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办公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即投标报价已包含负责本项目工作期间所需的人员、会务、验收、差旅、保险、利润、税费、通讯、办公设备、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后续服务工作以及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后续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无论项目方案如何变化,中标人必须及时、高质量的完成相应的工作。同时,采购人将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3.1.9成交通知:按谈判小组评审结果现场确定并公布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供应商,中标公示发布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及时联系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0本公司不接受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与《谈判文件》相违背的任何协议和要求。
3.1.1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
根据采购人与代理人签订的采购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黔价房〔2011〕69号)规定等其他收费标准计取。
3.1.12 本《谈判文件》解释权属贵州星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2《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1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获取了《谈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本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和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的供应商。未在本公司购买《谈判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项目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本公司不作任何答复。
3.2.2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没有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谈判文件》。
3.2.3 本公司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 在谈判会议期间,《谈判文件》中存在的笔误或疏漏由谈判小组进行明确或更改。
3.3《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3.3.1《响应文件》的格式:
⑴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⑵《响应文件》应用中文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A4纸幅打印。《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字样、供应商全称、日期等,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⑶供应商参会时应向本公司递交《响应文件》的正本1份、副本一式2份。如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内容为准。
3.3.2《响应文件》的内容(组成):
①报价文件:
A、《基础报价书》(必须按本《谈判文件》“附件1”的格式制作并盖章签名,且报价未超过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符合性审查项)。
B、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报价相关资料。
②资格文件(资格审查项):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谈判会议现场出示,《响应文件》中另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自行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谈判会议现场出示,《响应文件》中另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投标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及以上发生并缴纳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表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谈判会议现场出示,《响应文件》中另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提供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谈判会议现场出示,《响应文件》中另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
F、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技术文件:
A、参加谈判说明:简要介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以及供应商根据自身优势和对项目的理解,对本《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
B、工期承诺;(格式自拟)
④商务文件:
A、响应性承诺(格式自拟,投标供应商自行作出“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有商务条款要求”的承诺,无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全或承诺不符合要求或承诺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视为不符合要求,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性审查项);
⑤其它文件:
A.谈判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要求,必须提供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具备);
B.谈判供应商符合监狱企业型标准的,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要求,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具备);
C.谈判供应商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具备);
D.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3.3.3《响应文件》的包装:
⑴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包内,密封包内应有《响应文件》的正本1份、副本一式2份;
⑵密封包的开口处、原始封口处
应粘贴封条,封条上须注明“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封面上应标明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字样、供应商全称、日期等,封面以及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⑶供应商参会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需要现场出示的资料等不进行密封包装。
3.4 供应商谈判资格的丧失
3.4.1 供应商没有代表参加谈判会议、或参会代表迟到的、或不能现场提交《响应文件》的, 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
3.4.2 供应商没有在谈判会议前按规定向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将丧失谈判资格;
3.4.3 供应商没有按本《谈判文件》的要求出示资格文件要求资料的,供应商将丧失谈判资格;
3.4.4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包装、密封、签署、盖章的或包装、密封、签署、盖章不符合要求的;
3.4.5递交的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公章、签字的;
3.4.6竞标初始报价经谈判小组认定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价的;
3.4.7不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谈判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3.4.8不同谈判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4.9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人;
3.4.10不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4.11不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4.12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4.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货物采购中同时投标的。
3.4.14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4.1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3.5质疑的提出
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质疑函的方式:书面质疑函。
(2)联系人:杨启兰
(3)联系电话:155*****006
(4)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朗月广场写字楼19F
3.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3.7 信用记录查询
3.7.1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3.7.2 截止时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进行资格性审查时查询,截止时点以查询页面显示的查询时间为准。
3.7.3 结果留存:采取保留网页查询打印件的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8 信用记录的使用:
3.8.1 我公司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
第4章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
4.1 总则:
4.1.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
(3)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成员存在下列厉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需求论证或者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前期咨询工作的;
(5)供应商认为谈判小组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或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被申请人应当回避。
(6)谈判小组在评审本次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之前,应由谈判小组民主推选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谈判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资格审查报告、谈判记录和评审报告等。谈判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且不得影响和干涉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7)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4.1.2本次谈判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谈判的基础上,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谈判承诺等进行的评审,按照达到采购人采购最低需求标准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
4.1.2 本项目评审方法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4.2评审原则:
4.2.1 按照符合谈判文件标准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2.2 按各供应商提供的需求、质量和服务达标的所有供应商中,按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前3名依次为本次谈判的第1、2、3成交候选供应商。当两家及其以上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相等时,以供应商所承诺和提供的需求、质量和服务最优者排名在先;当两家及其以上供应商的所承诺和提供的需求、质量和服务都相等时,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投票(或抽签)决定排名先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谈判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当第1成交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如果采购人能接受第2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并经金沙县财政局同意,第2成交候选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至第3成交候选供应商。
4.2.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4.2.4在此次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采购:
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⑷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3 成交通知:
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后,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1个工作日的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期终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领取《成交通知书》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除了按本《谈判文件》“谈判须知”3.1.6 款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4 评审纪律:
4.4.1 评审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保密的原则。
4.4.2 谈判会议由本公司派员主持,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 人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专家由采购单位代表在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会前从金沙县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⑴审查《响应文件》和谈判承诺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⑵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和谈判承诺的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⑷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4.4.3 谈判小组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⑴权利:
a.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b.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c.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d.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⑵义务:
a.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b.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d款内容);
c.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公司或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d.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咨询或质疑;
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4.4 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采购单位、监督部门和本公司的参会人员中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凡到供应商所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过考察的采购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采购单位的代表出席谈判会议。
4.4.5 谈判小组成员及所有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违纪行为。
4.4.6 在谈判会议期间,谈判小组和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情况透露给供应商和未参会人员。谈判会议结束后,与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和草稿等应全部交本公司存档,谈判小组和参会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技术与商业秘密等保密。
4.4.7 评审工作在谈判小组内独立进行,谈判小组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在会场内发表评审意见和诱导性语言,不得影响或左右谈判小组成员独立的评审和评分。
4.4.8评审的标准是《谈判文件》的所有规定和要求,评审的依据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谈判承诺。谈判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评审方法、评审原则和标准独立地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谈判承诺等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或随意性。谈判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表独立承担责任。
4.4.9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不清楚和不明确的地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4.4.10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4.5会场须知:
4.5.1 所有参会人员应准时到场就座、签到,服从本公司的调度与安排;
4.5.2 会场内必须保持肃静、有序,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走动串位,不得随意进出;
4.5.3 所有参会人员在会场内严禁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监督部门代表和本公司参会人员的手机必须关闭并统一存放;供应商参会代表的手机应调到震动,接听或拨打电话应在会场外进行。
4.5.4 从会议开始到主持人宣布散会期间,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本公司参会人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需要暂时离开会场的必须经监督部门代表同意并派员随行监督;
4.5.5 谈判小组成员就座后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相互商量,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强加于人;
4.5.6 谈判小组成员向供应商提问应简明扼要,发表过的意见不应重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和报价内容。
第5章谈判程序及评审
5.1停止评审
5.1.1、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谈判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5.1.2、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
(5)谈判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5.1.3、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停止评审:
(1)采购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继续评审将导致违法或者错误评审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谈判小组依法独立评审的;
(3)其他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形。
5.1.4、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或者可以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5.2谈判程序
5.2.1所有参会人员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就座。
5.2.2主持人宣布本次谈判会议开始。
5.2.3主持人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介绍专家的抽取和谈判小组的组成情况。
5.2.4主持人公布参会供应商的名单。
5.2.5宣读《评审纪律》(或播放录音)。
5.2.6现场抽签或按签到顺序确定谈判顺序。供应商按顺序递交《响应文件》、参会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需要现场出示的证件。
5.2.7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
5.2.7.1采购人依据本谈判文件“资格性审查项”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证明材料;
⑴审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情况;
⑵审查供应商参会代表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需要现场出示的证件、资料等;
5.2.7.2填写资格审查表,主持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5.2.7.3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5.2.7.5采购活动没有终止的,资格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下一程序的审查。
5.2.7.6 所有供应商暂时离开会场。
5.2.8第1轮谈判:
5.2.8.1 供应商按抽签(或签到)顺序单独进入会场,由供应商确认本单位《响应文件》的包装及密封情况,确认无异后拆封,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10分钟以内的技术、商务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5.2.8.2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对《响应文件》中不响应本《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现场作出书面的补充响应承诺。工作人员将《技术与商务条款补充响应承诺书》现场发放给供应商, 供应商将自己的响应承诺意见以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纠正事项现场填写完毕后交谈判小组评审。
5.2.9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5.2.9.1、本阶段只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2.9.2、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符合性评审过程中,评判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谈判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
5.2.9.3、“响应文件”符合性评审结束后,通过技术服务部分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5.2.9.4采购活动没有终止的,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下一程序的审查。
5.2.10第2轮谈判
5.2.10.1、通过“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轮次;
5.2.10.2、谈判的顺序以抽签(或签到)顺序依次进行;
5.2.10.3、谈判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和报价。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应当予以书面记录;
5.2.10.4、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视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谈判小组的采购代表确认,并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5.2.10.5、谈判小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或补充其“技术、服务部分”,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供应商变更书面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响应文件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5.2.10.6、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变更或补充后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变更或补充后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谈判小组要求变更的内容),谈判小组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5.2.10.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退出导致整个采购项目不能再顺利进行的除外。
5.2.11第3轮谈判:价格谈判
5.2.11.1、谈判小组根据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的基础报价,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5.2.11.2、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有效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处理。
5.2.11.3、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2.11.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2.11.5、本次采购报价为现场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和监督人员组织供应商报价。供应商填写事先准备好的现场报价表(详见附件)及密封袋,并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密封袋内,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给谈判小组。报价文件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报价无效;
5.2.12谈判小组复核和出具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前3名作为成交候选人。
(2)、谈判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出具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框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5.2.13召集所有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入场就座,宣读《竞争性谈判评审评审报告》
5.2.1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5.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1)、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不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
(3)、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5.4特别说明
5.4.1 谈判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5.4.2 谈判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4.3 谈判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谈判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谈判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5初步评审记录表
5.5-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要表
序号 | 投标供应商 | 响应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1 | |||||
2 | |||||
3 |
谈判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5-2资格性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 | |||
2 | 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自行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3 | 投标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及以上发生并缴纳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表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提供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6 | 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 | |||
7 | 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 |||
审查结论: | ||||
评审意见: 审查内容中通过的栏目填写“√”,不通过的栏目填写“×”。审查结论: 所有栏目审查通过的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有一栏及以上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填写“不通过”。 |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5.5-3 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1 | 《基础报价书》(必须按本《谈判文件》“附件1”的格式制作并盖章签名,且报价未超过预算价或最高限价) | ||||
2 | 响应性承诺(格式自拟,投标供应商自行作出“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有商务条款要求”的承诺,无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全或承诺不符合要求或承诺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视为不符合要求,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 | ||||
审查结论 | |||||
评审意见: 审查内容中通过的栏目填写“√”,不通过的栏目填写“×”。审查结论: 所有栏目审查通过的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有一栏及以上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填写“不通过”。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注:符合性审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响应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响应文件附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三)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第6章政府采购政策
6.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1.1 关于中小型企业的政策
中小企业界定
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预留份额项目;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其它未列明行业);
(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非预留份额政策执行标准:
小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参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未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或预算价的前提下,本项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分中,对小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给予6%-10%(本项目为小、微型企业6%)的价格扣除,工程类项目为3%-5%(本项目为小、微型企业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本项目为小、微型企业增加3%价格分)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用低价优先法计分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2%价格扣除,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3%价格扣除)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1%价格扣除,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2%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增加1%价格分,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增加2%价格分)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其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6)预留份额政策执行标准: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按规定执行。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第/ 项进行:
①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②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预留份额项目中具体明确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③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中具体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非预留项目政策执行。
(7)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允许分包的项目,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并注明具体份额。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相关政策性文件
①《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
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③《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④《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⑤《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
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4.2 关于对国产密码的应用和落实
根据《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黔财采〔2017〕6)号]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执行(即对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产密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视同国内产品同等对待)。
6.4.3补充说明
(1)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单位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少数名族地区产品必须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扣除后的价格只作为本次招标价格评审的依据,成交供应商的总报价为供应商最终报价。
(2)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特别说明:由于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故凡具有且符合第六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中的政策内容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相应扣除后评比。
第7章合同主要条款
7.1中标人(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与采购人(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人优于《谈判文件》的承诺条件。
7.2 供货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审查批复、付款方式等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写入合同。
7.3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7.4 违约责任:
7.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不验收的,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公司还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4.2乙方逾期提供货物的,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3甲方无故拒付款或逾期付款的,除了向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7.5、合同分包
7.5.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7.5.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7.5.3中小企业依据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7.6、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7、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7.8、履行合同
7.8.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7.10.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1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2甲乙双方应签订《政府采购廉政责任书》。
附件7-1:合同草案
以采购人和中标人约定签订为准。
注意事项: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合同约定,原则上不能超越和违背谈判文件及补充文件、响应文件及投标有关承诺的范围及内容。
标签: 饮水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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