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GZ2022-10
HYGZ2022-10
交易信息(已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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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 惠公易土转惠阳(告)[2022]006号 | 挂牌起始时间: | 2022年04月26日09时00分 |
挂牌编号: | HYGZ2022-10 | 挂牌截止时间: | 2022年05月12日10时00分 |
起始价(万元): | *****.3189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3189 |
增价幅度(万元): | 400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2年05月12日09时00分 |
注册资金(万元): | 0 | 宗地使用权面积(m2): | ***** |
是否有底价: | 无底价 | 最高报价: | *****.****** 万元 |
委托方: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洋纳村河背股份经济合作社 | 国土证号: |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
成交时间: | 2022/5/12 10:00:00 | ||
竞得人: | 惠州市卓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交价: | *****.3189 万元 |
土地规划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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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DSYX&YD-06-17-02 | ||
土地位置: | 淡水街道洋纳村河背地段 |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m2): | ***** |
土地用途: | 其它商服及城镇住宅用地 |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m2): | ≤2.45 |
土地使用年限: | 商服40年、住宅70年 | 其中住宅总面积(m2): | ≤*****.2 |
容积率: | ≤2.45 | 建筑密度(%): | ≤30 |
绿地率(%): | ≥30 | 开发程度: | 五通未平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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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宗地以现状竞拍,现状为五通未平整(宗地外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尚未平整),采取网上公开挂牌方式转让。 (二)该宗地属委托人的征地留用地,委托人经集体表决通过以村企合作方式开发建设该宗征地留用地。 (三)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规定以及评估报告,该地计容总建筑面积*****.2平方米,因此本次挂牌转让的土地实际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为*****.2平方米(其中商服9264平方米、居住*****.2平方米)。竞得人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开发时需按照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惠阳规建条〔2019〕281号)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2方米的部分涉及的地价款在土地成交后由竞得人按规定程序申请补缴。 (四)网上挂牌成交后,交易中心向淡水街道办提交交易情况报告,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证明书》,交易双方凭《交易证明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合作开发合同》,竞得人逾期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合作开发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定金不予返还。如公开挂牌转让有溢价,竞得人须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成交地价款。待竞得人缴清成交地价款后,委托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出让年限按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再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转让合同》。 (五)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原权益容积率的,竞得人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六十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 (六)根据上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延期意见要求,该地块涉及的教育设施明确为9班幼儿园(用地面积≥3600平方米),须配建的社区用房、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挂牌成交后,配建的幼儿园须由竞得人与区教育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七)土地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成交确认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20%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委托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土地由委托人无偿收回,已付定金归委托人,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委托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八)地块的动工时限为土地交付后1年内,竞得人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对土地转让合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地块的建设时限为3年,用地者必须在建设时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九)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竞得人应到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十)挂牌转让价款不包含挂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挂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公告费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缴付。 (十一)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转让合同》且已交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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