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项目编号

MLGC******-021

标段名称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标段编号

MLGC******-*********

保证金金额(元)

*****.0

招标文件开始领取时间

2022-05-12 08:30

招标文件截止领取时间

2022-06-06 15:00

招标文件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

建后管护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民乐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代理机构:民乐县盈城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 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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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16

第六章 图纸 ............................................... 13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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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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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MLGC******-******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

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已经民乐县水务局民水发〔2022〕58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

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招标人为民乐县水利建设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为民

乐县盈城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

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流域生

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2.2 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 壹 个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包含民乐县小流域生

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在童子坝河流域、海潮坝河流域、小堵麻河流域、大堵麻河流

域、玉带河流域管护片区共25个,管护总面积1345.24h㎡。其中:1.童子坝河流域

管护片区3个,管护面积124.67h㎡;2.海潮坝河流域管护片区7个,管护面积

436.43h㎡;3.小堵麻河流域管护片区4个,管护面积472.98h㎡;4.大堵麻河流域管

护片区9个,管护面积306.1h㎡;5.玉带河流域管护片区2个,管护面积50h㎡。(具

体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2.3 招标控制价:*******.32元(具体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2.4 计划施工工期:365个日历天。

2.5 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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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设地址:民乐县。

2.7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2019-2021年)财务

状况良好;近3年(2019-2021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新成立公司不

作3年要求)

3.2 投标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

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本市企业由招标人前往当地人社部门核实社保缴

存证明的真伪,外市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社保缴存证明真伪的公证证

明),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

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

员、资料员应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3 施工企业在参加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向民乐县水利建设管理

站提供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

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

章)并放入投标文件。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4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包

括:投标项目部人员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拒绝资质挂靠,中标后

项目部人员全部到岗履职,全面服从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监督

管理,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

件;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将该投标人计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网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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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5 本项目投标时要求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

理,否则做废标处理。本项目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购买招标文

件。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一致,项目主要人员证件原件

待评标会议结束后未中标单位退还,中标人证件原件保留至工程完工验收。中标单

位主要人员资格证原件留存后,中途不得要求退回,否则视为违约并终止合同,同时

报省建设厅、水利厅计入不良信誉信息记录。

3.6 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

(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

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

止日前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 http://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

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

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此进行监督、举

报。

3.8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判

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下载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

标人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2022年05月12日08时30分至 2022 年6月6日15时00

分;

4.2 获取方式:凡是拟参与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须先在张掖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注册(http://www.zhangye.gov.cn/ggzy/),并完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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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息,方可进行网上登记、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入库操作参照张掖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主体库申报操作手册;下载文件、查询保证金

参照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交易乙方操作手册)。

本项目全流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具体投标程序详见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

限公司(https://www. gscamce.com)网站中“产品项目”→“水利工程”→“操作

手册”→“水利工程投标人系统操作手册。

注:通过甘肃中工国际水利工程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系统中上传加密投

标文件,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如有疑问可与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

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王生东,联系电话:15393647090,400-6123434)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6月6日15 时 00 分前(北京时间)。

5.2 开标地点 : 甘 肃 中 工 国 际 水 利 工 程 电 子 开 评 标 系 统 ,

http://125.74.10.69:3139/Loginform.aspx。

5.3 开标时间:2022年6月6 日15时00分,解密时间为10分钟。

5.4 对于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 本次开评标不提供资质原件:实行投标人承诺制(格式自拟),需做入电

子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和人员资质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若在评标

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监

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将该投标人计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网上通

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其他补充事宜

6.1本项目招标文件,需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最新版水利工程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后打开查看,请投标人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https://www. gscamce.

com )网站“下载中心””一“水利工程”,下载并正确安装“水利工程投标工具包

(1950)”及符合甘肃省CA数字证书互认标准的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如未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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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相

关 工 具 软 件 及 操 作 说 明 请 查 阅 张 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门 户 网 站

(http://www.zhangye.gov.cn/ggzy/)资料下载栏目或联系客服:4006-1234-34。

6.2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GT7 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甘

肃 中 工 国 际 交 通 工 程 电 子 开 评 标 系 统 , 登 录 网 址 :

http://125.74.10.69:3139/Loginform.aspx

6.3 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须登录甘肃中工国际水利工程电子开评标系统投

标人客户端,使用加密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温馨提示:请

投标人于开标前对开标使用计算机系统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提示进行电脑端环境

配臵,具体操作请参阅相关操作手册或咨询软件运维企业。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解密开始至自动结束解密时间为10分钟(可手动结束

解密),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完成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

法正常解密的,系统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时,等待开标现场完成投标人名单获取后,选择【解密】进入投标文件解

密页面,等待系统提示“开始解密”(由于控件可能被浏览器禁用,部分用户可能

需要手动刷新页面查看是否开始解密),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

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插入

USB 口,点击左上角解密按钮,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 CA 数字证书 pin 码(密

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右下角信息提示框显示“解密成功”,返

回后在基本信息栏“投标人解密”下显示绿色字样“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

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

技术支持: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

备注:逾期未上传或未按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8、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民乐县水务局 联系方式:0936-44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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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系方式

招标人:民乐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地 址:民乐县西大街 46 号

联系人:张红霞

联系电话:18089468879


招标代理机构:民乐县盈城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张掖市民乐县城北新区锦绣家园3号商铺

联系人:王爱琴

电 话:1383064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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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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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民乐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地址:民乐县西大街 46 号

联系人:张红霞

联系电话:18089468879

1.1.3 代理机构

名称:民乐县盈城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民乐县城北新区锦绣家园3号商铺

联系人:王爱琴

联系电话:13830644312

1.1.4 项目名称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民乐县小

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民乐县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365个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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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注意:投标文件中所列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

员、材料员、资料员,若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

更换,特殊原因需变动的,须经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替

换,否则,对投标单位将按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严肃处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 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第一标段:叁万元整(¥*****.00 元);

1、投标人以银行汇款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通过基本账

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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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转出;投标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

头单位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

力。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单位名称一

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1.2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收款名称为:张掖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乐县分中心,收款账号及开户银行

在投标人投标登记后,通过保证金系统查询。具体操作

方式请参照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投标人保证

金操作手册》。

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根据不同标段包随机生成,需注意

每一标段包的子账号都为不同账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

金须仔细核对子账号进行缴纳,如交易系统无法识别或未

按项目递交保证金的, 将导致投标无效,对其产生不利因

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 投标保证金以开标前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

考虑投标保证金转汇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情

况,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

户。

1.5 交易中心对交入的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请投标

人务必保存好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并将回单复印

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采用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提交投标担保的:

2.1 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后,按照系统提示办理电子保

函。具体操作方式请参照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

的《电子投标保函申请操作手册》。

2.2 投标人将电子保函保单凭证作入投标文件中,作为

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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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子保函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投保成功的视为

有效。

2.4 采用电子保函投标的投标人信息,在开标后由交易

平台提供的保证金明细表中反映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3.投标保证金及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1.2 投标文件份数

开标时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 中标人需提供 4 份纸质版投标文件(由电子

版投标文件打印,不分正副本)至招标代理公司。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GT7 加密

投标文件上传至甘肃中工国际水利工程电子开评标系

统,登录网址:

http://125.74.10.69:3139/Loginform.aspx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22 年6 月6日 15 时00分

开标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

5.2 开标程序

1.进入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

2.公布投标人名单;

3.投标人解密;

4.唱标;

5.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

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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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履约担保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指工程规模类似本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形地貌和复

杂程度的项目

10.2 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32元。

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招标文件中所有报价金额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11 其他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投标人应注意的重要条

款,请投标人严格执行 。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有任何异议,均应按

照规定方式及时限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代理

机构提出,否则视为默认规定内容。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前附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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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技术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

本标段的监理人;

(3)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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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责令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 近五年内有行贿档案记录。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成交的项目,中标人应按 张发改价管

【2019】25号规定标准,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1.5.3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 分包

分包:不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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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

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通知。

3、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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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缴纳证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不得进行联合体投

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

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

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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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

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

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近 3 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

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

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原件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施工企业在参加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可向招标人提供本企业

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

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提

供承诺书的投标单位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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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使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

人无需提供纸质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位置

盖章 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使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无需

提供纸质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位置盖章并

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具体递交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

求盖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本项目开评标活动使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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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专家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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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单位;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

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

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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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于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

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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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

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最高限价

本工程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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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

澄清:

1、??

2、??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

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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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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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问题 (澄

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

于本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9

附表五: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保证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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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中标通知书(格式)


张掖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项目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贵单位于/年/月/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已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被我

方接受,中标公示期满,贵单位中标,请务于 30 日内前来我单位商签合同。具体

中标内容如下: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1

注:本通知书一式八份,涂改无效。 项目监管人(签字):



中标价 (小写)

质量等级 合格

计划开竣

工日期

工期

项目班子

项目负责人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称

安全负责人 职称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业监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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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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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为使此次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办法如下:

一、评标组织机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全过程的工作。

(一)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1、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构成评

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的宗旨, 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必须由每个评委独立打分,以各自的观点进行判

断其分值,不能集体协商评审,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每个评委打分总和的平均值汇

总计算,评委审核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

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处罚:

(1)私下接触投标人;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中标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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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招标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招投标法之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委员会

成员分发招标资料和《投标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

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

发。

4、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对评标委

员会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最终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评标委

员会签字确认。

二、评标原则、方法和程序

1、评标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保密的原则。评标人员不能对任何投标人带有

倾向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2、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技术响应程度、商务响应程度、质量保证措施等综

合实力多个因素作为评审指标,全面比较各投标文件,使评审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

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并将各指标量化计分,按总得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

法。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人。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向投标商承诺最低价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任何

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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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程序

3.1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的。

3.2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的规定

报价唯一性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

知中第1.4.1规定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4.1规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4.1规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范围 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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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

要求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盖章;出现投标人公章不一致

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

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6)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以低于企业成本价竞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投标报价计算正确性检查

初评阶段应对各项目报价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算术错误,由评标

委员会予以改正,并让投标人澄清确认。改正后的投标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

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修

正计算错误按如下原则进行: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项

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

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3.4 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后, 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和说明,以确认正确的内容。细微偏差是

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在个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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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存在漏项或者不完整内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投标人对需要澄清

和确认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回答,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在规定时间

内递交评标委员会。澄清问题的答复函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澄清或说

明问题时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任何实质性内容。

3.5 详评

开标后,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投标人

业绩和信誉等方面采取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评定打分。

三、评标方法前附表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

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

人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8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条款内容 评审标准 赋分

1

分值构成

(100分)

具体内容详见评分标准。

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招标人设置招标限价,凡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招标限

价的为废标;

(2)不高于招标人最高限价为有效报价;

(3)投标报价平均值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 C=0.8A+0.2B,

A 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B 为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

标人)的算术平均值。

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报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

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不包含5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

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5)

n - 2

1 2 n ?

? ??? ? ?

? n

M N

S

a a a

( 4)

1 2 ?

? ???

? n

n

S

a a an

式中 S——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 n),有效报价约

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9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4)已废标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5)投标报价得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

投标人有效

报价

投标人有效报价条件不得高于业主招标控制价,若投标报价

超出控制价,则按废标处理。



四、评分标准

注: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

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

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65分)

65

评标基准价 C=0.8A+0.2B,A 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B 为

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算

术平均值。

若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65 分;若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

准价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 1 分(65分为基础分),扣完为

止;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 1 分(以 65

分为基础分),扣完为止;增减比率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取四

舍五入法处理(保留两位小数)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0

商务部分

(15分)

3

投标人具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证书叁级以上(一、二级)

得3分,二级以下(三级)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3分)

2

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近3年(2019年-2021 年)

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多得1分。(类似工

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

中)。(满分 2 分)

2

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技术负责人在其他类似项目中

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也可做为此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每增加

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

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中)。(满分 2 分)

2

安全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

电子投标文件中)。(满分 2 分)

6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投标人提供近 5 年(2017

年至 2021 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水库工程每增加一项得2分,

其它水利工程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

投标文件中)。(满分 6 分)

技术部分

(20分)

4

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切实可行且科学合理的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

规划。布置及规划科学合理且完善的得4分,布置及规划简单的

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4 分)

5

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本项目特点,并且制

定针对本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和难点、工序,制定切实科学合理

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方案、方法及措施科学合理的得5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1

分,方案、方法及措施简单的得 3 分,方案、方法及措施一般

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5 分)

3

工期安排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

学合理者得 3 分,系列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满分 3 分)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

2 分,相关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

分 2 分)

2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2分,相关

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2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 2

分,预案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分)

2

施工组织图表内容清晰、完整合理者得 2分,内容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标段)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

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

附件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

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甲乙双方有权在签订合同

时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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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

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

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

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

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

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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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

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

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

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

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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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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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

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

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

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

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定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

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

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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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拒收,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

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

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

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

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

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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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

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

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

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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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

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

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

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

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

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

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

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53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

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1.5 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

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

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

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54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

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55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

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

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 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

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

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

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

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

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

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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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

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7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

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

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8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

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9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

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

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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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

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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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

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

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5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

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

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

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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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1.5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

和工程设备。

5.1.6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

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1.7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1.8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1.9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2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2.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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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5.2.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

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3.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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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

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

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

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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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

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

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

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

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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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

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

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

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

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

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

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

前, 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

产责 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

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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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

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

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总报价应包含文明施工、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8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9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0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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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

发包人同意。

9.2.12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

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

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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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4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

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

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

构, 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

费用应含在工程总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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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

案,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

示, 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

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

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

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

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

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

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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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

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

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

资金估算表(参考格式)

年 月

工程预付

完成工程

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

扣留

材料款扣

预付款扣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

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

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

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

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

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

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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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

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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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

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

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1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

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

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

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

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2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

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

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理人指 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3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

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

照执 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

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

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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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

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

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

小 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

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

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

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5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

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

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

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

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

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

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6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

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

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

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 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

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

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7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

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

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

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

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

价原 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

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

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

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8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

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

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9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

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

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t n

n

0 3

t 3

3

0 2

t 2

2

0 1

t 1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P B

n

v

P A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80

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1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2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3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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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

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

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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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

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

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

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

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

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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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

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

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

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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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

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

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 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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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

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

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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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

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

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

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

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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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

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

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

量保修 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

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

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

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

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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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

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合工作。

18.7.3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4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

后, 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

证书, 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

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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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

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 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

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

坏 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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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

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

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

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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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

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

义, 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

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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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

任, 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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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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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

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

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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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

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

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

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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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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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

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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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

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

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

(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

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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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

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

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

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

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

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

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

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

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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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

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

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

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

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0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1.1.1.1 发包人:

1.1.1.2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1.3 分包人: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

1.1.1.4 监理人: (招标确定后填入监理人名称)

1.1.2 日期

1.1.2.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1.2.2 工期: 日历天

1.1.2.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1.2.4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1.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4

1.3 联络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招标人名称

2、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2.1.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1.2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承包工程涉及的具体区域 。

2.2 其它义务

协议书另行商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

围:

(1)图纸的审查签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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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过程检查与监督权;

(3)质量否决权;

(4)合同文件解释权;

(5)开工、停工、复工、返工令的发布权;

(6)工程(中间、阶段、竣工)验收签证权;

(7)变更建议权;

(8)支付签认(证)权;

(9)协商与争端调解权;

(10)施工索赔确认与否决权;

(11)紧急事件的指示处理权。在监理人认为出现了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

安全的紧急事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

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

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39 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

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的(人、设

备、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2)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

(3)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4)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5)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6)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7)无偿提供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8)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承包人应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做的投标承

诺全面、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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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

提前无偿做好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宣传展牌、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

作。条幅及有关汇报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11)本项目工期自开工日期的后一日起计算。承包人应按合同工期要求,在

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方案,明确各阶段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报监理工程师审

核、业主审批。承包人应按批复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

(12)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和环节承包人必须采集影像资料,施工大事件承

包人必须有文字记载,以上资料作为完工、竣工验收资料进行验收。

4.2 标准化项目部

(1)承包人必须于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准化项目部,并申请

监理及发包人验收。

(2)项目部硬件建设,从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三个方面进行。办公区必

须要设办公室,有项目部名称标牌,办公桌椅整齐统一,办公用品齐全;设置项目

部组织机构体系结构图,工程概况牌;设置安全施工标识牌。

(3)生活区必须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厕所,并保持卫生清洁。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区域范围标识,与行人通行区接触区设置警告标志

和限速标志,多人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告示牌。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4.1 承包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投标书中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派驻施工现场,直至

工程完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本项目人员,将在需要在开工前 7 日内提出申

请,并请发包人同意后更换。

4.4.2 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严禁擅离职

守, 严禁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或合同变更随意调整、变更、减少合同施工人员,严禁

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工程,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出让、转卖工程等行

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每月驻守现场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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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少于22 天,其余时间离开现场须经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出现

以上情况,严格按照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

量管理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7〕9 号)相关规定处理。

4.4.3 施工期间,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每人累计超过 22 天

(含22 天)不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清退

出场。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利物质条件除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的自

然因素外,其余因素均不包括在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的交通部门或相关单位协

调取得出入施工区内外的国道、省道、县道、桥梁等交通设施的使用权;承包人为

便于搬运其它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

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

桥梁造成损坏的全部索赔,包括可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一旦第三方提出索赔

时,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破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本工程施

工场外道路为村级道路,路面宽 3.5m;场地内施工道路为河道内临时施工道路,路

面宽 2.5m,场内外道路的使用由承包人与所在村组自行协商,该工程无其它场外设

施。

7.2 施工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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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可引用附近渠道水或水厂的水作为施工用水,水质良好,对普通硅酸盐

水泥无硫酸盐腐蚀性,可满足施工要求。

7.3 施工用电

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准备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满足施工用电要求。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工前 7 日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测绘基

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前 7 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提供项目区水文资料并仅供承包人参考,以便安排施工组织,其余资料

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其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并补充:本工程全工地的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

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

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

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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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5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设立规范的安全管理,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及安全标志的袖套。

施工现场张帖及悬挂安全标语、标牌、横幅,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营造浓厚的

安全生产氛围。

9.3 环境保护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施工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可利用的垃圾废弃物进行掩

埋,不可利用的垃圾废弃物拉运至指定垃圾点,对危害较大的影响环境的垃圾废弃物

杜绝焚烧。

9.3.2 环境保护措施费是以总价计入不可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

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和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措施费”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环境保护措施是施工期间产生的扬尘应采取遮盖、洒水措施治理;

施工废水采用施工场地设简易防渗沉淀池措施治理;噪声采用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与

保养的措施治理;在运行期及施工期,安全与环保方面应做到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标

识牌和宣传牌等措施费用,并且满足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9.4 水土保持

9.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2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

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9.4.3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

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

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道。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

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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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文明工地

9.5.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应树立承包人的明显标志、工程概况、施工管理

机构的组建情况,生活垃圾统一堆放清理,施工机械设备集中停放,各种建筑材料

堆放整齐,施工地点临近居民区时应尽量降低噪音、避免夜间施工和施工道路起尘

土,无酗酒闹事等事件发生,与项目区群众和谐相处。

9.5.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已含在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

定: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扬尘工作,做好定期的检查

及日常巡查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治,施工现场应配备专用

洒水车或洒水设备进行洒水,指定专人负责,主要对施工现场每天进行洒水,做好

施工现场降尘工作。)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必须完全按照中标承诺工期完工,如果实际施工月旬进度滞后,

且与月旬计划进度比较,滞后偏离率超过 20%时或承包人已明显不能按合同工期完

成工程建设任务时,发包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将未完成的工程量交由其他施工单位

完成,并按 1.2 倍合同单价结算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及各种税费均由承包人

承担。

10.1.2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进场,15 日内完成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营地、

施工临时仓库及砼拌合系统搭设、标准化项目部的成立;具备开工条件的,限定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复测、施工放线,10 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及投资计算等等工

作,并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监理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业主审核,三

方审核后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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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速大于 23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5 天;

(4)日气温低于-30℃的严寒大于 7 天; (5)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2 承包人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

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 工期每延期 1 天的赔偿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00 元)。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暂停施

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13、工程质量

13.1 质量评定

13.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2 工程质量标准为:100%;

13.3 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

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伸缩缝材料、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

收中,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及有技术文件。

14.1.2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材料进场报验单、水泥

试验报告、砂石试验报告、砼配合比报告、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水泥质量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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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钢材合格证、钢材的试验报告等。本条款补充:在施工现场进行的质量检验所

发生的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无论以单价或总价承包的项目,在整个施工期内价格不再调整。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中标人必须按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该项工程应尽的责任和

义务,并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责任范围内的修复工作。

17.1.2 本工程单价为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

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

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

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

和机械费用,均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17.1.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

人承担。

17.1.4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含民工)意外

伤害险由承包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17.1.5 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

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

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17.1.6 凡在施工过程中新增或变更项目必须有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和建设单位

的会议纪要文件,否则工程结算时一律不计量认可。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本工程按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合格工程月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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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在工程完工验收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累计结

算金额的 3%。在工程完工前,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申请后可退换

履约保证金。

17.4 竣工(完工)结算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17.5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

17.6 竣工财务决算

17.6.1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另行通知。

17.6.2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时与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工程完工时如

期、足额支付在本工程所雇佣农民工工资并提供详细工资支付凭证,不发生拖欠、

滞留现象。因承包人不能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资而引发农民工闹事、围攻、上访

等事件 的,由承包人一方全权承担引发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并没收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并计入不良记录。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

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达到质检

规范及设计要求,验收程序为:法人验收由承包人申请,其中:分部工程由监理人

主持验收,单位工程由发包人主持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主持验收,合同工程由发

包人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发包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无,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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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18.5 阶段验收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本工程无需进行阶段验收。

18.6 专项验收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本工程无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类别。

18.7 竣工验收

本工程 需要 竣工验收。

18.8 竣工(完工)清场

18.8.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中约定。

18.8.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18.9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完成市级验收之日起的 1 年。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发包人与承包

人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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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20.5 其它保险

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谈判时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

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

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13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

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合同形式: 。

5、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日历天。

6、承包人项目经理: 。

7、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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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 电话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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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

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

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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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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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

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

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

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

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

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安全措施费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

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其他说明

3.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包含在各子项目单价中进行报价,不再单独报

价,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期间必须单独计提此该项费用。

3.2 工程保险费按中标单位实际购买的费用进行结算,但不得超过投标报价金

额。

3.3 资料整编费和竣工资料应包括中各子项目单价中进行报价,不再单独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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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项目名称: (第XXX 标段)

项目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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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总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分组工程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建筑工程

2


3




总报价 大 写 : 小 写 : 元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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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序号 管护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技术要求

总计

海潮坝流域

管护面积

亩 4125.75

1 水费

(1) 林地水费 m3 185658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水资源费 m3 185658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次 4125.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4125.75

(1) 人工费 亩/次 4125.75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害防治率95%以上。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412.58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4125.75

(1) 人工费 亩/次 4125.75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825.15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4125.75

(1) 人工费 亩/次 4125.75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28880.25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12377.25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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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4125.75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45462.50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小堵麻河流域

管护面积

亩 3159.75

1 水费

(1) 林地水费 m3 142188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水资源费 m3 142188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次 3159.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3159.75

(1) 人工费 亩/次 3159.75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 害防治 率 95%以 上,每 年 1

次。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315.98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3159.75

(1) 人工费 亩/次 3159.75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631.95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3159.75

(1) 人工费 亩/次 3159.75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22118.25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9479.25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3159.75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31768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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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堵麻河流域

管护面积

亩 4470.60

(一)

大堵麻管理处

管护面积

亩 639.75

1 水费

(1) 林地水费 m3 28788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水资源费 m3 28788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次 639.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639.75

(1) 人工费 亩/次 639.75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 害防治 率 95%以 上,每 年 1

次。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63.98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639.75

(1) 人工费 亩/次 639.75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127.95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639.75

(1) 人工费 亩/次 639.75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4478.25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1919.25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639.75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8997.53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二)

大堵麻东干渠

管护面积

亩 18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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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费

(1) 林地水费 m3 838755.0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水资源费 m3 838755.0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 1863.9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1863.9

(1) 人工费 亩/次 1863.9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 害防治 率 95%以 上,每 年 1

次。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186.39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1863.90

(1) 人工费 亩/次 1863.90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372.78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1863.90

(1) 人工费 亩/次 1863.90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13047.30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5591.70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1863.90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11714.80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三)

大堵麻西干渠

管护面积

亩 1966.95

1 水费

(1) 草地水费 m3 10845.0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5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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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资源费 m3 10845.0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50m3。

(3) 林地水费 m3 28419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4) 水资源费 m3 284197.50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 1966.9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1966.95

(1) 人工费 亩/次 1966.95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 害防治 率 95%以 上,每 年 1

次。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196.70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1966.95

(1) 人工费 亩/次 1966.95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393.39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1966.95

(1) 人工费 亩/次 1966.95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13768.65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5900.85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1966.95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15114.10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童子坝河流域

管护面积

亩 1777.05

1 水费

(1) 草地水费 m3 68332.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50m3。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5

(2) 水资源费 m3 68332.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50m3。

(3) 林地水费 m3 5946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4) 水资源费 m3 59467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每轮每次每亩150m3。

2 浇灌用工费用 亩 1777.05 浇足浇透,不漏浇,每年3轮

次。

3 防虫灭病 亩 1777.05

(1) 人工费 亩/次 1777.05

根据病虫害发生实际情况,病

虫 害防治 率 95%以 上,每 年 1

次。

(2) 材料费

高效氯氰菊酯 kg 177.71

每 亩 1 次 使 用 高 效 氯 氰 菊 酯

0.1kg,每年1次。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4 除草 亩 1777.05

(1) 人工费 亩/次 1777.05 每 年除草 1次 ,防治率 95%以

上。

(2) 材料费

甘草磷 kg 355.41 每亩使用0.2kg,每年1次。达

到国际合格产品。

5 施肥 亩 1777.05

(1) 人工费 亩/次 1777.05 每年施肥1次。

(2) 材料费

尿素 kg 12439.35 每亩1次使用7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二胺 kg 5331.15 每亩1次使用3kg,达到国际合

格产品。

6 供水系统维修费 亩 1777.05 含人工、材料费

7 封育设施维护费 m 15650 含 围栏、 宣传牌 、封禁 标志

牌、水利工程标志碑、大门。

玉带河流域

管护面积

亩 75.9

1 整地费用

穴状整地(青杨) m3 680.00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6

穴状整地(沙棘) m3 960.00

2 栽植费

青杨 株 4000.00

沙棘 株 9600.00

3 补植苗木费

青杨 株 4000.00

沙棘 株 9600.00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7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工时

2 材料

3 机械 台时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8

(5)工程单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


单 价

(元)

其中(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 械

使用费

措施费 间接费

企业利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29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0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1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混凝土强

度等级

水泥强

度等级 级配 水灰

预算材料量(kg/m3

)

单 价

(元/m3

) 备注 水泥 砂 石 水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2

(9)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预算价格

(元)

其中(元)

原价 运杂费 采保费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3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台时费(元)

其中(元)

第一类费用 第二类费用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4

(11)工程单价计算表

项目名称: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一 直接费

(一) 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机械费



(二) 措施费

二 间接费

三 利润

四 税金

五 合计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5

(12)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工长 工时

2 高级工 工时

3 中级工 工时

4 初级工 工时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6

第六章 图纸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7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39

项目名称:XXXXXXXXX(第XXX标段)

项目编号:XXXXXXXXX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XXXXXXXXXXXXXX(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代表:XXXXXX(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XXXX年XX月XX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0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括如下等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缴纳证明;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

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

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

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它补充说明) 。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2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4 分包

5


履约保证金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4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职务:

日 期 :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5


四、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缴纳证明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6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7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

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

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

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

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三: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五:临时用地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8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 定 功率

(KW)

生产能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49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0

附表三: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

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1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

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2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3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4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注: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需填写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人员,不需再附人员

证件。

2、本表可以拓展,但需要列明各人员要求的证件信息。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执业资格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2、“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

份证、职称证等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

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

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资格证等原件扫描

件。

3、本表后应附所有拟投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

证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6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7

(二)近 3 年财务状况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8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备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59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0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备注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1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2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投标文件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商务文件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

商务部分

(15分)

3

投标人具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证书叁级以上(一、二级)

得3分,二级以下(三级)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3分)

2

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近3年(2019年-2021 年)

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多得1分。(类似工

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

中)。(满分 2 分)

2

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技术负责人在其他类似项目中

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也可做为此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每增加

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

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中)。(满分 2 分)

2

安全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

电子投标文件中)。(满分 2 分)

6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投标人提供近 5 年(2017

年至 2021 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水库工程每增加一项得2分,

其它水利工程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

投标文件中)。(满分 6 分)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技术文件格式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


技术部分

(20分)

4

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切实可行且科学合理的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

规划。布置及规划科学合理且完善的得4分,布置及规划简单的

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4 分)

5

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本项目特点,并且制

定针对本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和难点、工序,制定切实科学合理

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方案、方法及措施科学合理的得5

分,方案、方法及措施简单的得 3 分,方案、方法及措施一般

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5 分)

3

工期安排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

学合理者得 3 分,系列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满分 3 分)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

2 分,相关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

分 2 分)

2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2分,相关

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2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 2

分,预案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分)

2

施工组织图表内容清晰、完整合理者得 2分,内容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评标办法附表(综合评估法)

一、项目基本信息

本招标项目编号为 MLGC******-****** ,招标项目名称为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招标方式为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为 资格后审 ;本项目 不

接受 联合体投标;确定中标人方式为 推荐中标候选人 。

投标总报价 的报价方式为 金额报价 ,报价方式说明: 总价 。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

本项目包含的标段(包)如下:

标段(包)编号 MLGC******-********* ,标段(包)名称 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

程民乐县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程 ,投标总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32 元 。

二、评标办法设置

评审步骤设置:

技术标评审方式为 明标评审 ,评审步骤评分采用 分值 评分。

评审步骤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评分 20 分 , 商务部分评分 15 分 , 投标报价评分 65 分 。

打分步骤汇总方式: 评委汇总

评委打分计算规则:

当评委总数< 5 时,去掉 0 个最高分,去掉 0 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平均值;

当评委总数≥ 5 时,去掉 1 个最高分,去掉 1 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平均值。

三、评审步骤:

评审步骤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分、商务部分评分、投标报价评分

形式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3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的规定

4 报价唯一性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4.1规定

4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4.1规定

5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4.1规定

6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响应性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范围 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3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4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6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定

技术部分评分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分)

1

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切实

可行且科学合理的总体施

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切实可行且科学合理的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布置及规划科学合理且完善的得 4分,布置

及规划简单的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4 分)

4

2

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方

法与技术措施符合本项目

特点, 并且制定针对本项

目重点部位、关键和难点

、工序,制定切实科学合

理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

施。

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符合本项目特点,

并且制定针对本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和难点、工序,制定

切实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方案、方法及措

施科学合理的得 5 分,方案、方法及措施简单的得 3 分

,方案、方法及措施一般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满分5 分)

5

3

工期安排合理、工程质量

和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

施完善,且科学合理。

工期安排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

,且科学合理者得 3 分,系列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

供不得分。(满分 3 分)

3

4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

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

科学合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

理者得 2 分,相关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得 1 分,不提供

不得分。(满分 2 分)

2

5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者得 2分

,相关体系及保证措施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满分 2 分)

2

6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

故应急预案完善,且科学

合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且科学合理者

得 2 分,预案简单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2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7

施工组织图表内容清晰、

完整合理。

施工组织图表内容清晰、完整合理者得 2分,内容简单的

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2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分)

商务部分评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分)

1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具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证书二级以上(一、

二级)得 3 分,二级以下(三级)得 2 分,不提供不得

分。

3

2

项目经理类似项目施工业

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 1 分

,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

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2

3

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

业绩

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技术负责人在其他

类似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也可做为此项目技术负责

人 的业绩)每增加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

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

投标文件中)。

2

4

安全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

业绩

安全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近 3 年(2019

年-2021 年)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增加一项得 1 分,

最多得 1 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

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2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5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投标人提供近 5 年

(2017 年至 2021 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水库工程每

增加一项得 2 分,其它水利工程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

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和中标通知

书原件扫描件为准,装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6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分)

报价评分算法设置:

投标总报价参与投标报价评分计算,分值为 65 分。

计算规则如下:

(1)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2)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E*A+(1-E)*B】/(1+K)

(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3)K为浮动点,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

(4)E为招标控制价所占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E= 0 %

当投标单位家数< 5 时,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 0 家,最低的 0 家,然后计算平均值;

当投标单位家数≥ 5 时,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 1 家,最低的 1 家,然后计算平均值。

(3)偏差率

偏差率=(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价得分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报价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扣 1 分;

每向下浮动1%扣 1 分,下浮超过 5 %后,每向下浮动1%扣 0.5 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小数。

ae00ee6c4a7b*****e931d8ef*******-202*****1036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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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小流域生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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