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续租合同公告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续租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DY-202*****0001-1
采购人(全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续租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办公用房续租物业服务部分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6-9栋办公场地物业服务。1*******
2办公用房续租 房屋租赁服务提供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6-9栋办公场地租赁服务。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玖佰捌拾肆万叁仟贰佰肆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1

租赁服务

提供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房屋租赁

********元/年

2

********

租赁总建筑面积*****.81平方米

2

物业服务

提供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

*******元/年

2

*******

服务面积*****.81平方米

备注:1、其中租赁服务由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并收取租金,物业服务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并收取物业服务费。

2、甲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发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宽带网络使用费、设备和设施的使用费和摊销费以及其他不在协议中列明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01 ——2024-04-30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6-9栋)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与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甲方要求承担办公楼租赁、物业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租赁部分:每半年预付一次给乙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笔6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伍佰壹拾肆万陆仟叁佰零壹元,不含办公楼及食堂水电燃气费)。首期租金的计算日期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其余租金应于下个付款周期首月的5日前支付给乙方,以此类推。

物业服务部分:每半年预付一次给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首笔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元(大写:贰佰叁拾壹万肆仟伍佰壹拾元伍角,含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首期服务费的计算时间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其余服务费用应于下个付款周期首月的10个工作日前支付,以此类推。对上一个周期产生的新增维修项等费用进行据实结算。

备注: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租金与物业服务费据实进行结算。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610*****774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本合同附件服务方案内容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6.1.1义务:

1)如期足额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2)如甲方在乙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占用部分公用区域,则其所占用的公用区域上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或杂费由甲方承担。

3)合同期内甲方若进行重大改造工作,均需事先通知乙方及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并取得书面同意,甲方再行按照乙方批复意见进行相关改造,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退租后,按装修后的现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4)负责赔偿因自身原因给乙方、其他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内乙方提供的装置及园区的公用装置/系统/设备(此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6)甲方所租赁房屋若有任何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因修复损坏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上述损坏而甲方不及时通知或不安排修复,在接到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对上述损坏进行修复,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因甲方的过错而给租赁房屋结构性部分造成任何损坏时,在收到乙方或其委托的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租赁房屋修复至完好状态。如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对上述损坏修复完毕的,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同意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在事先通知甲方的前提下进入租赁房屋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9)未经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安装、更改楼宇内的设备、间隔及安装、摆放任何超越楼层负重标准的物品。

10)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对乙方或其他业主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做出任何会损害乙方或项目形象的营业或行为。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11)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非法存放任何对房屋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此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12)除甲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的食品及原料外,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存或制造其它物品;除征得乙方事先同意外,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13)甲方不得在园区的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和任何其它物品,给其他业主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14)未经乙方及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事先书面批准,甲方不得在租赁房屋门窗内外或园区内外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

15)本合同签署后,甲方须同时遵守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16)甲方保证在租赁房屋内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或其他类似文件。

17)甲方如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租,须在本合同终止2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如若乙方继续出租甲方原承租物业,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8)不做任何有损乙方商誉的事情,乙方对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9)甲方如需在所租赁房屋内安装任何自用空调设备,需经乙方或其指定的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书面同意,由此所需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0)甲方同意对本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乙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1)甲方有义务严格遵守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甲方应充分注意用电安全,如因甲方忽略用电安全,导致火灾、触电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其一切直接与连带责任概与乙方无关,全部由甲方承担(含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及其它损失)。

22)无论乙方对甲方曾有何种承诺或有何种形式的关联,乙方对甲方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的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均不负担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详尽了解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恪守其规定。

23)甲方承诺,如租赁房屋是提供日后新设机构使用的,一旦新设机构获得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则甲方同意在新设公司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新设机构,并由新设机构与乙方在保持本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另行签署租赁合同或三方协议。

24)履行国家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6.1.2权利:

1)甲方在合同期内可自行合法使用租赁房屋。

2)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室内的装修方案报乙方备案审核后,可以根据乙方审核的装修方案进行室内自主装修。

3)甲方对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申诉,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尽快进行合理改善,如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服务方案,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经过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

①本项目物业服务部分由甲方党政综合部执行季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物业服务(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合同金额。

季度考核为评分制,总分100分。

奖励:考核达到95分(含)及以上奖励5000元/季度;

惩罚:考核90分以下扣除当季应支付合同金额的1%;考核80分-90分(含)扣除当季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80分以下扣除当季应支付合同金额的4%。合同期内累计3个季度考核8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费用。计分细节详见《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②考核内容按照《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③办公楼内一经发生停水、停电等紧急情况,甲方应及时反馈给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如因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原因处置不当,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每发生一次,扣除1000元。

4)甲方有权使用园区所提供的公共设施。

5)对乙方(含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等)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甲方有过错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6)租赁房屋出现玻璃幕墙破损、外墙渗水、电梯(除维保合同以外的维修及重要零配件更换)、空调(除维保合同以外的维修及重要零配件更换)、室内吊顶天花(涉及到安全隐患需整体更换),甲方可及时通知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填写附件报事单,经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后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弱电维修(楼内监控设备、新大门新增道闸系统、监控设备、楼内门禁系统、音响设备)、7栋VIP停车棚(主体框架损坏或更换车棚)、以及二次装修后产生的维修、维护甲方可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由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填写附件报事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其相关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部分的维修及人工费用可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先行垫付,甲方根据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的报事单每半年度与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清算,但属于约定范围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物资采购应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更换甲方认为不合格的员工。甲方在暗访或明访过程中发现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服务人员未按合同签订的服务内容进行操作的,以及该6-9号栋房屋的使用人向甲方反馈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服务人员未按合同签订的服务内容进行操作并经甲方核实确认的,同一岗位或同一人员超过三次(含三次,甲方需提供相关依据),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须按甲方要求更换该岗位员工。

6.2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6.2.1义务:

1)乙方负责房屋主体的维护维修,如玻璃幕墙自然破损、外墙渗水、电梯(除维保合同以外的维修及重要零配件更换)、空调(除维保合同以外的维修及重要零配件更换)、室内吊顶天花(涉及到安全隐患需整体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指定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地方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甲方有一个适宜的办公环境。

3)乙方指定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I-19地块公用面积的绿化、治安联防等管理工作及费用。

4)乙方同意对本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6.2.2权利:

1)乙方享有I-19地块内所有通道或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2)乙方享有其所有的设备、系统、管道的检查、维修及装置权。

3)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房屋或其他公共设备

设施进行任何保安、巡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房屋,但乙方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甲方为其办公目的使用租赁房屋。

4)为保证园区整体环境的整洁,乙方独家拥有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

项目范围内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利,甲方针对上述事项有合理需求的,须报乙方审批通过后,按乙方审批意见执行。

6.3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6.3.1权利:

1)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合理的费用。

6.3.2义务:

1)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给本项目物业服务团队提供5万元备用金,专用于物业服务中所需要的紧急开支;备用金使用前须经甲方同意,产生的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据实结算。

2)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在本合同租期内按具体操作流程及方案提供租赁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剂技术维护、保洁服务、保安服务、客户服务,如甲方提出修改具体操作流程的合理意见,则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

3)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义务按照经甲方、乙方备案的物业服务和服务方案尽心尽职地向甲方、乙方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特约服务;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责时,应尽到谨慎之义务,应将因管理而给使用人带来的不便和影响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即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也应尽其所能避免或减少因此而给使用人造成的损害,在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服务期间因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未尽谨慎义务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其他原因给使用人造成损害的,最终的损害责任应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全部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乙方带来损失的,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赔偿给甲方或乙方。

4)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对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强化安全、保密教育,督导员工严格遵守甲方、乙方有关规章制度。

5)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用工,负责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员工的生病、因工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务纠纷的处理。

6)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接受甲方根据《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约定对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季度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部分扣除服务费。

7)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根据甲方合理的要求更换甲方认为不合格的员工。

8)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报事单及时进行维修,并根据报事单与甲方据实结算。

9)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保证甲方自合同起租日起提供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信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当电力部门突发停电或线路故障检修时,因园区没有配备备用供电设备,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无法保证正常供电,如甲方要求租用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其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10)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需提供2家及以上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便于甲方日常办公室维修改造(单次维修改造金额不超过5万元);产生的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据实结算。

11)如甲方需增加绿植租摆数量,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进行采购,产生的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据实结算(绿植单价参考市场均价)。

1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任何一方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表明对方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7.4乙方逾期超过15天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总金额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天不能交付租赁房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交租赁房屋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5若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费用,乙方、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可书面通知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缴清该款项。如甲方在乙方、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缴付该等款项,乙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租赁房屋的物业服务、特约服务,违约及赔偿责任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7.6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时,甲方应当最迟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空并搬离租赁房屋,同时应归还所租赁房屋的全部钥匙等其他物品设施。

7.7合同期未满,甲方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部分同步终止,所产生的租赁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②若租赁房屋因为发生水灾、风暴、台风、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以致不能使用的,或基于非乙方所能控制及非归责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原因而被政府当局宣布为危险建筑,则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将依照租赁房屋不能使用的程度作相应扣除。若租赁房屋不适使用,各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未发生的预缴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各方在此之前的权利义务不因此受影响。

11.2 通知与送达条款

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本合同首页所述地址,送达签收日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甲方、乙方和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对接本合同具体事务,指定联系人有权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相关文件(含附件),指定联系人代表各方签署的本协议的相关文件(含附件)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指定联系人:陈浩森 联系电话:138*****570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50号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7栋

乙方指定联系人:李星 联系电话:150*****366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街道环湖路1177号金茂广场南塔

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指定联系人:廖晟 联系电话:189*****883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56号

若任一方指定联系人发生了变化,其应在5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

11.3本合同内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部分合同金额汇至以下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430*****413*********-0004)。

如本款约定的账户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

11.4本合同附件包含:

附件1:联合体协议

附件2:服务方案及费用明细

附件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850号地址: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3栋2602房
法定代理人:谭勇法定代理人:汪进德
委托代理人:陈浩森委托代理人:汪进德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88995281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联合体协议.docx
  2. 附件二:服务方案及费用明细.docx
  3. 附件三:《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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