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3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飞鑫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服务项目 | 专科疾病防治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服务项目 | 专科疾病防治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陆仟元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10 ——2022-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服务期限2021-2023年,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哨鼠监测:每年汛期(5-7月)血吸虫病流行高危感染季节,选择大汛期两天,采取现场放置哨鼠然后实验室饲养解剖观察的方法,填写《哨鼠监测调查表》。 2.1 监测点的选择:选择湘江长沙段近三年查出钉螺分布且人员相对密集的洲滩,拟设置5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分上、下游放置2个鼠笼,笼间隔10-20m。 2.2 放置哨鼠:采用鼠笼法测定水体的感染性,每个监测点放置20只试验小白鼠,总数不少于100只,要求小鼠腹部、四肢以及尾部接触水体。水流较缓地带要求沿岸拖拽,拖拽范围为投放点上游500m和下游500m,拖拽的时速不得超过3km/hr。每次测定8小时,可以分天计算,每天于10:00~14:00进行测定。放置哨鼠时,应记录气温、水温及水的流速。现场测定后,观察小鼠丢失情况及死亡情况,做好记录,存活的小鼠带回实验室饲养45天后进行解剖观察。 3.3 哨鼠解剖:取感染45天后小鼠(实验室饲养不足45天死亡的老鼠,饲养超过28天也需解剖)。观察小鼠肝脏、肝门静脉、肠系膜静脉等有无虫卵沉着引起的肉芽肿;有无血吸虫成虫,发现成虫,则剪破血管取出虫体放入加有生理盐水的培养皿中,检出所有血吸虫成虫后,在解剖镜下观察区别雌、雄虫、雌雄合抱虫体并计数。妥善保存血吸虫检测阳性哨鼠标本,送长沙市疾控中心复核。填写《哨鼠监测调查表》(附表1)。 (三)钉螺监测:每年春、秋两季(原则上选择4月和10月),对湘江长沙段沿岸洲滩如莲湖外滩、新康外滩、大小柳叶洲、柏家洲等相关洲滩的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进行2次钉螺调查。用全球定位系统定位仪(GPS)测定每一个自然环境的经纬度。 查螺方法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进行,对易感环境和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法查螺,设框线距20m×20m;对可疑环境先采取环境抽样的方法查螺,如发现钉螺,再用系统抽样的方法进行调查。以洲滩为单位,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每框进行编号,同时用手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仪(GPS)测定每一个自然环境的经纬度,并填写《钉螺监测调查表》(附表2)。捡获的钉螺送长沙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四)漂浮物监测:每年汛期(5-10月),在湘江长沙段开展水上漂浮物监测工作,打捞水面漂浮水生植物或其他漂浮物查找钉螺,拟打捞5次,打捞地点总计5处及以上与有螺水系相通、水流较缓的水域,每次至少打捞100公斤漂浮物。用淘洗法检测所有螺类,重点检测钉螺,统计捡获螺类的种类和数量。 打捞上来的漂浮物用水淘洗30分钟,将附着在上面的各种螺类洗脱下来至水箱等器皿中,反复漂洗后将含淤泥的洗脱液过筛。经过反复的洗脱和沉淀,最后将沉渣加清水后用60目过筛,将泥沙洗净至水清,取细泥沙过筛内容物置磁盘清水漂洗上层絮状物,选取大型螺类后,用培养皿取样肉眼或解剖镜下观察有无钉螺成螺或幼螺,统计所有螺类的种类和数量,填写《漂浮物监测调查表》(附表3),并将钉螺送长沙市疾控中心。 (五)野粪监测:每年汛期(4-11月),在湘江长沙段沿岸洲滩开展野粪监测,主要范围包括牛、羊、猪、马属、狗等家畜或人群经常活动的野外环境和钉螺监测的区域。拟开展5次,每两次之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次捡获此两类环境视野所见的野粪不少于50份。每份牛粪样本至少采集50g,其余粪便标本不少于30 g,装入塑料管中,在标本管上编号,记录野粪种类,并登记调查地点和该标本的地理信息。样本采集后采用水洗沉淀法一粪三检,同时采用沉淀孵化法检测血吸虫感染情况,填写《血吸虫病野粪监测调查表》(附表4)。 (六)数据汇总 统计监测数据,采用现场调查和资料复习相结合的方法,对血吸虫病疫情动态、防治措施和效果进行分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当年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预付单次中标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至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指定工作任务(1.哨鼠监测1次,样本量不少于100只:2.钉螺调查2次;2.漂浮物打捞5次,至少500公斤的漂浮物及检测结果:3.野粪监测5次,不少于250份样品及检测结果),经我中心验收合格,付清尾款(单次中标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长沙飞鑫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800*****460201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人员培训 请省市血吸虫病防治专家、教师对具体参加监测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质量控制 1.长沙市疾控中心不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现场工作和实验室检测,每个项目督查频次在1次及以上。 2.制定详细调查(实验)计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相关数据真实、有效。 3.钉螺现场调查、漂浮物打捞和野粪收集应在调查地实时记录地理信息,如GPS定位,以及工作照片等影相资料。 4.实验室检验记录完整,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及时保存实验室工作照片。 项目实施期间,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项目涉及的数据、方案及有关内容,成交人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成交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相关数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一)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向我中心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所有验收材料需加盖公章。 1、项目总结报告。 2、哨鼠监测报告,钉螺监测报告,漂浮物监测报告,野粪监测报告。同时递交相关详细实验原始记录、结果,并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的总结分析报告。 3、每个预警监测点要进行全球定位和现场照相,并绘制示意图。 (二)项目验收严格按照我中心项目验收相关制度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派人监督乙方完成本项目: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中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可终止合同乃至追究相关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在实施项目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如长时间连续暴雨、湘江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相关水域交通管制时提出需要中方合乎情理的协助和协调要求时、甲方应给予协助和协调,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6.双方指定联系人,保持联系,便于甲方监督和乙方汇报项目进展,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项目期限为白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中标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项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全。发现弄虚作假,数据不真实,直接终止合同,拒付尾款,追回所有支付款项,并赔偿支付款项的20%.因不可抗拒因素在2022年12月25日内无法完成,双方可协商解决;其他非人为因素,则终止合同,拒付尾款。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联系人各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银盆南路江岸锦城商住小区7栋-13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