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0006-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菁华铺政府协警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菁华铺政府协警服务项目 | 职业中介服务 | 本项目要求协警人员共计10人。治安协警人员和城镇协管人员须协助做好菁华铺乡地区治安秩序管理及其综合服务工作,进行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参与协助本项目辖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突、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秩序安定、社会平安、服务优质。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柒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安服务,由乙方聘用协警10 名。乙方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其服务费为每人每月4766元,(含税后社会保险、工资、管理费)、每月合计*****元,全年共计******(大写)伍拾柒万壹仟玖佰贰拾元)。 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3-01 ——2023-02-28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有关精神,甲方因安全防范的需要,聘乙方协警员为其提供协警服务,乙方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甲方根据项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服务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为菁华铺乡协警服务项目,治安协警人员和城镇协管人员须协助做好菁华铺乡地区治安秩序管理及其综合服务工作,进行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参与协助本项目辖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突、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秩序安定、社会平安、服务优质。 1、秩序维护。维护区域内的治安秩序等,确保辖区内平安稳定、整洁畅通。 2、综合服务。做好人员流动密集区域问询、指引、帮助等服务工作。 3、安全生产。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熟悉各种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熟练操作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 4、应急处突。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度指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城镇协管。协助进行城市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加强城区的整治和管理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氛围,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文明形象。 6、服务地点: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 二、人员的要求: 1、人员配备:协警人员共计10人。 2、管理要求:服务人员应服从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的双重管理。服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项目所属辖区的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采购人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制定《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采购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 3、素质要求: 3.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执勤工作(指经指定医院体检无传染病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 3.2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记录。 3.3具有一定的安全保卫工作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3.4年龄18至60周岁,高中以上学历,退伍军人优先。身高16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 三、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具备安保服务的实际经验,拥有一支素质良好的服务队伍,在项目辖区保安队建立党支部、民兵营。有一套完整的保安运作方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 2、成交供应商保证应急队伍随时待命,以保证突发性任务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调派30人以上机动处突队员,确保60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听从采购人指挥。 3、服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要求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运作规范,形象良好。 4、服从辖区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服务人员。 5、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经常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6、合理安排机动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服务人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并协调好在岗队员就餐、上卫生间等特殊安排,以保证不空岗。 7、维护辖区正常工作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分子对辖区的干扰。 8、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提出异议,甚至终止合同。 四、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五、验收标准:本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六、其他说明 1、本项目报价包含招标范围确定需要的员工工资、管理费、社保、住宿、装备、培训费、利润、税金、代理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成交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与拟派驻本项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 3、本项目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发生变化,保险费等费用随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成交供应商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整安排。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聘用的协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对协警按规定行使协警的职责和权限,甲方应尊重协警的工作,对协警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并负责处理协警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和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甲方不得要求协警从事超越职责和权限的事情,不得指挥协警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三、应按公安机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四、协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每班8小时工作制。甲方应保证协警每月有4天休息的假期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若需要协警加班或从事协警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甲方应支付加班加时工资,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协警在工作期间,乙方负责为协警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协警在职责范围内工作时发生的一切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并与人社部门依法做好经济补偿等工作。甲方指派协警从事合同指定范围之外的工作,由此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协警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双方都有权对协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协警,协警如发生责任事故,参照甲方有关制度,甲方有权对其处罚。 第二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为树立聘用单位品牌,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精神面貌好、工作勤奋、服务态度好的协警队伍;所派驻的队员由甲方面试、试用合格后方可聘用。 二、维护甲方生产基地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 三、坚持24小时巡逻值班制度,维护甲方单位工作、生产基地、人身财产安全; 四、在甲方综治办、城管办、派出所的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完成甲方交办的综治、辅警、城管方面具体工作任务。 五、如发生突发事件,严格听从甲方驻地警务室及甲方领导的统一调度指挥,特殊情况下,在60分钟左右调派协警力量30名以上参加紧急处突; 六、由于乙方协警工作失误造成需要赔偿的经济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甲方可对乙方失职协警处以50-200元的罚款,其罚款可在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能超过2000元存放在财务室过夜。如发生盗窃,乙方不负责赔偿。 七、乙方因学习、集训、会议和工作需要,在确保甲方安全守护的情况下,有权对协警进行调动和撤换,有权对不称职和违纪违法的协警实施处罚和辞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或提前终止。 二、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有重大违法行为,甲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三、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全年服务费总金额的8%。 四、本合同履行期满,如甲乙双方无书面异议,应视为续约。出现异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书的前三个月内,仍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 生效 11.其他条款第一条免责条款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可免除追偿责任。 二、乙方派出的协警在甲方工作职责以外擅自从事其它活动造成伤亡及其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人员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 | 地址: | 楚沩东路1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