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型框架柱、梁连接节点结构研究项目--一包模型制作合同公告

巨型框架柱、梁连接节点结构研究项目--一包模型制作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bt-2021-12-3

巨型框架柱、梁连接节点结构研究项目--模型制作

合同书

采购人(甲方):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标人(乙方):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甲方)在巨型框架柱、梁连接节点结构研究项目中所需模型制作 (货物名称)经招标代理以LFJFZC-2021-117(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项目”指巨型框架柱、梁连接节点结构研究项目--模型制作购置。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应答文件” /“报价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应答文件/报价文件。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附件I即合同货物清单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货物清单

设备名称及数量:

采购内容

数量

框架梁、框架柱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2个

连体结构连接体与抗震墙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2个

连体结构连接体与型钢混凝土框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4个

双钢板剪力墙-伸臂桁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3个

第一组试验:框架梁、框架柱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共2个缩尺模型:2个缩尺框架梁、框架柱连接节点模型,其中1个为钢框架结构,1个为钢框架结构加一个耗能阻尼器,以研究耗能减震技术对巨型框架梁、柱连接节点性能的影响;。

第二组试验:连体结构连接体与抗震墙连接节点抗震性能研究

共2个缩尺尺试验模型: 2个缩尺连体结构连接体与抗震墙连接节点模型,抗震墙竖向布置三排钢筋,水平方向布置三排钢筋,抗震墙现场浇筑混凝土;钢桁架均在工厂焊接。1个连接体为普通伸臂桁架,1个连接体为伸臂桁架的斜腹杆为耗能阻尼器

第三组试验:连体结构连接体与型钢混凝土框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研究

共4个缩尺试验模型,包括2个上下弦伸入框架一跨,上下弦伸入框架两跨,上下端延伸一层。第一个试验体:钢桁架上下弦伸入框架一跨,钢桁架为普通钢构件;第二个试验体:钢桁架上下弦伸入框架两跨,钢桁架为普通钢构件;第三个试验体:钢桁架上下弦伸入框架一跨,钢桁架斜腹杆为耗能减震阻尼器;第四个试验体:钢桁架上下弦伸入框架两跨,钢桁架斜腹杆为耗能减震阻尼器;框架柱方钢管四周焊接栓钉,周围布置钢筋。钢桁架部分在工厂焊接,混凝土现场浇筑。

第四组试验:双钢板-混凝土-组合剪力墙-伸臂桁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共3个缩尺试验模型,第一个试验体为普通钢构件,墙体内部桁架钢板厚度8mm,墙体外部桁架钢板厚度为12mm.第二个试验体在墙体内部进行局部加强,两个暗柱之间设置斜腹杆.第三个试验体看尽墙体伸臂桁架的斜腹杆为耗能阻尼器,钢板厚度与试件1相同。外包钢板厚度t=3mm,外包钢板采用对拉螺栓连接,钢桁架以及外包钢板在工厂焊接预制,混凝土现场浇筑。

1、货物报价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总价(万元)

备注

1

框架梁、框架柱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00 

2 

6.5680 

含税价

2

连体结构连接体与抗震墙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00 

2 

7.906 

含税价

3

连体结构连接体与型钢混凝土框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00 

4 

14.664 

含税价

4

双钢板剪力墙-伸臂桁架连接节点抗震性能试验模型  

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00 

3 

13.44 

含税价

投标总价

小写:******.00元

大写:肆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元整

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 2 个月内送货、安装、调试、运行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00元(大写: 肆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元整 )。

3.2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装饰等费用,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第四条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双方的账号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

4.3 付款方式:

中标人在与采购方签订中标合同前1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1)签约后付款:甲方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 ,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2)验收后付款:合同中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证明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4.4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

第五条 交货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竣工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竣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竣工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河北燕郊。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2 个月内送货、安装、调试、运行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应技术要求的应答文件》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及遭遇雷击等不可抗力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但只收取维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u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u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u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u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u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u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其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联系人: 高生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北外环1号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电话:159*****121

电子邮箱:gaosheng@iem.ac.cn

开户银行及帐号: 建行哈尔滨工大支行,230*****251*********

乙方:联系人:程大力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了河镇同乐路154号*****

电话:182*****844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远大支行: 110*****000*********

11.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13.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以最终用户所购货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7.3 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提起。

第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8.3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20.3 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

20.4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单位名称(公章):北京博涛祥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程大力

联系人: 联系人:程大力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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