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49-2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一江四河”地表水(含黑臭水体)及湘江直排口水质监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一江四河”地表水(含黑臭水体)及湘江直排口水质监测项目 |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肆万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00元,中标供应商第一名为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名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按照磋商文件内定标方式:综合排名第一的负责内容一,综合排名第二的负责内容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承担的检测任务为内容二:监测点位数35个,含地表水监测24个点位(湘江天心段5个点位、港子河16个点位、官桥湖3个点位)、湘江直排口监测11个点位。项目结算时,按照两家成交供应商中单次监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结算单价依据明细详见两家成交供应商分项价格表),根据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承担的检测任务及最终结算因子价格,该公司检测任务量计算金额约******元,两家供应商结算总费用不超过预算总金额******.00元。 按实结算单价明细综合如下: 序号 | 监测范围 | 监测指标 | 具体要求说明 | 第一成交供应商因子单价(元)(盛大) | 第二成交供应商因子单价(元)(广电) | 最终结算因子单价(元) | 1 | 地表水监测(44个点位) | pH值 | 月常规5项:1次/月 | 30 | 40 | 30 | 2 | 溶解氧 | 60 | 70 | 60 | 3 | 高锰酸盐指数 | 80 | 95 | 80 | 4 | 氨氮 | 80 | 76 | 76 | 5 | 总磷 | 90 | 85 | 85 | 6 | 水温 | 季常规19项:1次/季度 | 30 | 38 | 30 | 7 | 化学需氧量 | 60 | 80 | 60 | 8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100 | 140 | 100 | 9 | 总氮 | 90 | 85 | 85 | 10 | 铜 | 90 | 86 | 86 | 11 | 锌 | 90 | 86 | 86 | 12 | 氟化物 | 80 | 80 | 80 | 13 | 硒 | 90 | 86 | 86 | 14 | 砷 | 90 | 86 | 86 | 15 | 汞 | 90 | 86 | 86 | 16 | 镉 | 90 | 86 | 86 | 17 | 铬(六价) | 90 | 86 | 86 | 18 | 铅 | 90 | 86 | 86 | 19 | 氰化物 | 80 | 80 | 80 | 20 | 挥发酚 | 80 | 80 | 80 | 21 | 石油类 | 80 | 90 | 80 | 2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80 | 85 | 80 | 23 | 硫化物 | 80 | 80 | 80 | 24 | 粪大肠杆菌群 | 120 | 140 | 120 | 25 | 黑臭水体监测(20个点位) | 透明度 | 1次/月 | 50 | 45 | 45 | 26 | 溶解氧 | 60 | 70 | 60 | 27 | 氨氮 | 80 | 76 | 76 | 28 | 氧化还原电位 | 90 | 86 | 86 | 29 | 湘江直排口监测(11个点位) | pH值 | 1次/月 | 30 | 40 | 30 | 30 | 溶解氧 | 60 | 70 | 60 | 31 | 化学需氧量 | 80 | 95 | 80 | 32 | 氨氮 | 80 | 76 | 76 | 33 | 总磷 | 80 | 85 | 80 | 34 | 流量 | 60 | 68 | 60 | 35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7个点位) | pH值 | 1次/月 | 30 | 40 | 30 | 36 | 化学需氧量 | 80 | 95 | 80 | 37 | 氨氮 | 80 | 76 | 76 | 38 | 总磷 | 80 | 85 | 80 | 39 | 总氮 | 60 | 85 | 60 |
备注: 1、项目结算时,根据两家成交供应商中单次监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 2、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因子未约定单价则参考相同类型因子计算单价,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约定; 3、监测分析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根据现场监管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和监测次数的调整; 5、上表中检测因子的实际结算价格已包含人工采样费、车辆费、报告编制费、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在内,结算时只计算检测因子价格; 6、成交供应商需要承担辖区环境监管应急监测任务(应急监测是指在完成成交任务基础上临时安排的检测任务); 7、根据实际检测需要,现已将地表水月度检测任务中的化学需氧量更换成高锰酸盐指数,已将地表水季度监测任务中的高锰酸盐指数更换成化学需氧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04 ——2023-05-0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每半年按实结算,两家供应商结算总费用不超过预算总金额******.00元。结算前,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验收合格,再由乙方出具相关有效票据,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甲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目结算时,根据两家成交供应商中单次监测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如验收邀请专家,则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交付相关资料及发票或交付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有效发票为止,采购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投标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 4.2本项目费用按检测量据实结算,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任务量金额约******元,两家供应商结算总费用不超过预算总金额******.00元。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3乙方收款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731*****8610601)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731*****86106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项目负责人 田耘/138*****301根据甲方需求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吴文群/156*****863 到甲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乙方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监测业务。 2、服务要求 2.1 乙方保证所有采样人员、检测人员、报告出具人员及其他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相关资质,采用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在工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人员应保障自身安全,出现任何人身财产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2.2乙方承诺现场釆样人员在釆样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好处费或其他与客户约定之外的行为,保证廉洁检测,并对所有涉及此项目的监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布。若有泄密,应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2.3 本项目监测指标以及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依据样品数量,合理安排检测人数,做到样品采集回来后所有监测项目都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完成,确保工作进度,数据准确、可比。 2.4成交供应商对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比对,如有超标,分析可能造成超标的原因,并根据可能造成超标的原因提出建议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5成交供应商的数据分析及工作建议须由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对检测数据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对超标的周边污染源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技术分析报告,并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6成交供应商在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基础上,应同时对各断面、排口水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法,即将所有监测指标中最差的水质类别作为该断面、排口评价结果。 2.7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样品采集与监测 样品采集与分析:由成交供应商按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下发的任务、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应采样技术规范采集样品并进行数据监测分析。 4、质量控制 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分析、采样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实验室分析必须做样品总量10%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针对具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项目,在分析时进行不少于10%的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成交供应商须全程接受长沙市天心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比对、盲样考核等方式,服务期内累计2次未通过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则视为自动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5、完成监测任务条件和时间 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方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每批次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报告,并提供电子数据及数据检索汇总。 6、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52-1999)。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2、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甲方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返工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岀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合同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立即改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立即釆取措施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退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7.4(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5月4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2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B8栋广电计量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