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监测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监测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4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监测社会化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监测社会化服务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伍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2年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监测社会化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

序号

分项名称

监测频次

服务内容

检测因子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1

工业企业(134家,重点1家简化管理2家,登记管理131家)

两次/年(重点、简化管理);一次/年(登记管理)

废水

pH

8

137

1096

2

化学需氧量

75

137

*****

3

悬浮物

38

137

5206

4

氨氮

45

137

6165

5

总磷

70

137

9590

6

石油类

75

137

*****

7

动植物油

75

137

*****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45

137

6165

9

粪大肠菌群

110

137

*****

10

余氯

60

137

8220

11

六价铬

69

137

9453

12

废气

二氧化硫

200

137

*****

13

氮氧化物

200

137

*****

14

颗粒物

300

137

*****

16

苯系物

400

137

*****

17

非甲烷总烃

300

137

*****

18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00

137

*****

19

臭气浓度

300

137

*****

20

噪声

厂界噪声

100

137

*****

21

锅炉(44家登记管理)

一次/年,登记管理)

废气

烟气黑度

180

44

7920

22

颗粒物

300

44

*****

23

二氧化硫

200

44

8800

24

氮氧化物

200

44

8800

25

医疗机构(23家重点1家简化管理6家,登记管理16家)

两次/年(重点、简化管理);一次/年(登记管理)

废水

pH

8

30

240

26

化学需氧量

75

30

2250

27

悬浮物

40

30

1200

28

氨氮

45

30

1350

29

总磷

70

30

2100

30

石油类

75

30

2250

31

动植物油

75

30

2250

3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45

30

1350

33

粪大肠菌群

110

30

3300

34

余氯

60

30

1800

35

废气

195

30

5850

36

硫化氢

195

30

5850

37

臭气浓度

300

30

9000

38

非甲烷总烃

300

30

9000

39

加油站24(简化管理24家)

两次/年(简化管理)

废气

气液比

970

48

*****

40

液阻

970

48

*****

41

密闭性

970

48

*****

42

印刷(8家登记管理)

一次/年(登记管理)

废气

颗粒物

300

8

2400

43

苯系物

400

8

3200

44

非甲烷总烃

300

8

2400

45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00

8

3200

46

臭气

300

8

2400

47

水厂(2家登记管理)

一次/年(登记管理)

废水

化学需氧量

75

2

150

48

五日生化需氧量

115

2

230

49

悬浮物

40

2

80

50

氨氮

60

2

120

51

污水厂(2家重点管理)

两次/年,(重点管理)

废水

pH

8

4

32

52

化学需氧量

75

4

300

53

悬浮物

40

4

160

54

氨氮

45

4

180

55

总磷

70

4

280

56

石油类

75

4

300

57

动植物油

75

4

300

5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45

4

180

59

粪大肠菌群

110

4

440

60

余氯

47

4

188

61

六价铬

70

4

280

62

废气

二氧化硫

200

4

800

63

氮氧化物

200

4

800

64

颗粒物

300

4

1200

66

苯系物

400

4

1600

67

非甲烷总烃

300

4

1200

68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00

4

1600

69

臭气浓度

300

4

1200

70

噪声

厂界噪声

100

4

400

71

汽车4S店及修理维护(简化管理3家)

两次/年,(简化管理)

废气

颗粒物

300

6

1800

72

苯系物

400

6

2400

73

非甲烷总烃

300

6

1800

7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700

6

4200

75

臭气浓度

300

6

1800

采样费(含车辆费、人工费、查勘费、管理费等费用)

230

100

*****

报告编制费

300

260

*****

合计报价(含6%增值税)

******.00元

1、VOCs监测分析方法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2、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监测单位及监测因子和监测次数的调整;3、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因子未约定单价则参考相同类型因子计算单价;4、成交供应商需要承担辖区环境监管应急监测任务(应急监测是指在完成中标任务基础上临时安排的检测任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01 ——2023-05-0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采购人指定地方,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每半年按实结算,总费用不超过中标总金额。结算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检测报告、汇总清单,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验收合格后,并出具相关有效票据,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投标人未交付发票或交付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有效发票为止,采购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投标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暮云支行(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30*****66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质量控制

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分析、采样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实验室分析必须做样品总量10%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对具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项目,在分析时进行不少于10%的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成交供应商须全程接受长沙市天心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比对、盲样考核等方式,服务期内累计2次未通过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则视为自动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甲方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返工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服务要求

1、本标段执法监测服务所涉及的执法监测因子主要包括,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余氯、六价铬等因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等因子;噪声:4个点厂界噪声(昼夜)。根据现场监管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监测单位及监测因子和监测次数的调整;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因子未约定单价则参考相同类型因子计算单价;

2、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投标人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监测业务;

4、乙方保证所有采样人员、检测人员、报告出具人员及其他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相关资质,采用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在工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人员应保障自身安全,出现任何人身财产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样品采集与监测

样品采集与分析:由成交供应商按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下发的任务、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应采样技术规范采集样品并进行数据监测分析。

(三)完成监测任务条件和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每批次监测7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提供电子数据及数据检索汇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岀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合同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立即改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立即釆取措施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退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7.4(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2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工业园A3栋301
法定代理人:陈国其法定代理人:袁绪文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正光
电话:0731-********电话: *********09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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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监管 社会化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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