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服务类采购
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服务类采购
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服务类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包[******]XC[GK]*******_1_913*****737*****XR_9424)
一、合同编号:[******]XC[GK]*******_1_913*****737*****XR_9424
二、合同名称: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服务类采购(合同包[******]XC[GK]*******_1_913*****737*****XR_9424)政府采购合同
四、项目名称: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服务类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3-5楼
联系方式:131*****231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brand}} | {{:map.num}}({{:map.unit}}) | {{:map.price}} | {{:map.totalMoney}} | {{if map.ifimport=="Y"}}进口{{else}}国内{{/if}} | {{:map.model}} | {{:map.productProperty}} |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协助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作,提供委托的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 | 符合招标人要求 | 2 |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额和技术 规范及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制定的《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协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内部管理规定 | ******* |
工程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worksRange}} | {{:map.serviceDate}} | {{:map.pm}} | {{:map.certificateInfo}} | {{:map.totalMoney}} |
合同总金额:¥3,600,000.00
履约期限:服务期贰年,从2022年5月23日-2024年5月22日,到期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续签合同或者下一年度重新采购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5-23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保密 协审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协审人相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委托人的保密制度,未经委托人同意不擅自对外泄露和使用协审项目资料和成 果。 15.5.2联络 15.5.2.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工作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5.2.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陈梣,送达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 大厦3层,电子邮箱:xmsczshzx@xm.gov.cn。 15.5.3补充条款: 15.5.3.1协审人在服务期间,日常驻场人员应在委托人指定的工作地点驻场服务,遵守委托人的办公纪律、考勤管理、精神文明、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制度。日常驻场人员违反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协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无条件立即更换,并处扣减服务费用人民币1万元/人次。 15.5.3.2若因委托人原因,需协审人配合参与与项目协审相关的其他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相关会议、汇报项目审核进展、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班加点提前出具工作成果等,协审人需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以任何形式索要额外费用。 15.5.3.3协审人应当按委托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协审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移交及归档工作。 15.5.3.4已完成协审委托项目指协审人完成全部协审工作,通过委托人的抽查复核,被委托人采纳使用且出具最终协审工作成果的协审委托项目。 15.5.3.5协审人应严格保证协审工作的程序、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成果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造价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要求。 15.5.3.6协审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出具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协审工作成果,对协审工作成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5.3.7委托人有权在项目协审过程对协审人的初步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复核,对委托人提出的协审质量问题,协审人应立即整改直至通过委托人的抽查复核且被委托人采纳使用,才可出具最终协审工作成果,且最长不得超过委托人的委托工作时限。 15.5.3.8协审人在项目协审工作过程中,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协审过程中重点、难点、疑点、发现的问题及争议事项,每半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所有在审项目进度情况。 15.5.3.9根据项目需要,协审人承接的相关项目原则上需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委托人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记录。 15.5.3.10协审人须应当建立企业法人(或授权人)、专业复核人、项目协审负责人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工作成果准确无误。 15.5.3.11协审人派驻人员负责或参与 的协审项目,服务期间累计3次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委托人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处扣减服务费用人民币1万元/人 次。 15.5.3.12协审人可承接的项目专业,应与服务团队人员的资格证书专业相匹配。协审人出具的协审工作 成果,应当加盖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章。 15.5.3.13服务期内,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委托人职能变化或工作需求变化,协审人应根据政策和委托人需求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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