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0087-1 采购人(全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8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 | 其他服务 | 见附件。 | 项 | 4150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服务采购 | 其他服务 | 见附件。 | 项 | 4150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01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辖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抽检并录入系统完成季度任务并经本局验收后,按季度付款。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成交供应商开具。 4.2收款账户: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港支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82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检测批次数量:4150批次,详细检测项目及批次根据由采购人下达。 1、服务内容:承检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抽样检验、数据上报及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工作。 2、工作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配合采购人相关科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后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数据上报及年度质量分析报告。 (2)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抽样检验,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真实、客观、准确填报抽检数据。包括协助科室通过国抽系统-任务大平台,制定部署下达食品抽检计划。通过国抽系统的抽样APP进行现场抽样,填写抽样信息。使用检测公司账号国抽系统-检验检测模块录入检验结果并生成电子检验报告。通过国抽系统-基础表系统生成基础表;针对各类别食品确定检验指标,包括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依据等。协助科室通过国抽系统-信息公布模块,及时稳妥将公示在浏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抽检信息导入国抽系统。 (3)坚持问题导向,均衡推进抽检任务实施,提高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确保年度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长沙市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平均水平,确保每月上级随机抽查系统5%的抽检数据质量正确率达90%以上。并以此为据,作为项目验收考核重要内容。确保2022年二、三、四季度分别完成年度总任务量的55%、85%、100%,2022年11月4日前全面完成本年度食品安全抽检检测计划任务。 (4)严格按照上级关于申请国抽系统数据修改工作要求,规范系统数据解锁、退修和任务撤销程序,开展相关权限操作,需书面申请并经局领导及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5)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省局、市局对区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考核扣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委托合同或扣除质量保证金(成交金额的10%)。如出现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检测费用由相应标包成交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后3个工作日内与接样人完成样品交接,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鲜蛋等样品采集后应全程冷藏,并于12小时内送达实验室。 (7)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指定的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实施检验和结果判定,不得随意更换检验方法。要优先安排检验非食用物质等高风险项目和保质期短的食品类别如食用农产品。要严格执行收样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完成国抽系统数据上传,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出具报告书一式三份(含抽样单),在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相关科室。 (8)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县两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本项目抽检数据及时、正确录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以此为据,作为项目验收考核重要内容。 (9)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机动抽检及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 (10)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11)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对管理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或终止委托合同。 3、其他服务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正常情况下,1天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承检单位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应主动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成交供应商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则采购人有权从本次成交候选人中按序增补承检机构。 (3)如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4)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合做好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工作。其中不可再利用的食用农产品、过期预包装食品、餐饮食品由供应商自行处置,其余可利用的备份样品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4、项目特别说明 (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后,抽检并录入系统完成季度任务并经本局验收后,按季度付款。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成交供应商开具。 (3)本项目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成交供应商在检测工作中出现错误,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常工作开展,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5)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自行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长财釆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 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乙方所整理的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若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釆购人造成的损 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检测经费拨付按照检测完成数量拨付,检测完成数量以报市场监管局认可后,公布的数据为准。不合格率检出率不得低于湖南省市场监 管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不合格率,否则依据合同按一定比例扣除检测服务提供商相应检测费用。若出现重大事故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承担的任务 (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付款方: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三)提供项目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 (四)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扇进行考核。 (五)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项目任务涉及产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 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二)具备保证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 (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地点的样品釆集及检验工作。 (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项目抽检数据系统上报工作。 (五)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 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 (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产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 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 (七)接收甲方对项目抽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査和考核。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 (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协 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 (3)不得接收被抽检企业的馈贴,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车牟取利益的其他行为; (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 (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 (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 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甲方如岀现未提供项目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岀的抽样检验任务。 (二)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同时承担相应 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如出现岀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冃余款或要求委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五)其他违反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浏阳市劳动中路20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