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血液透析设备”(项目号:21A*****)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勇
委托代理人:周杰
联系方式:157*****228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
被投诉人1:云阳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经办人:杨辉
联系方式:023*****577
通讯地址: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路3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聂老师
联系方式:023*****337
通讯地址:云阳县北部新区云商大厦三楼
投诉人称:
1.该项目事先定了威高日机装血液透析机的品牌,然后制定了倾向于威高日机装血液透析机品牌的参数限制其他品牌的血液透析机进入,招标结果也是威高日本装血液透析机中标,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过程存在围标嫌疑,被投诉人以保密为由未公布其他3家公司投标的设备品牌和设备参数的响应情况及评分分值;招标结果也是以不合理的参数废掉其竞争选手,完成威高日机装透析机品牌的中标。
2.我公司销售人员在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推荐我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医院的领导都说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机只能买山东威高日机装的设备,投诉人也向云阳县卫健委、云阳县财政局咨询过,他们也听医院的人说过只买山东威高的血液透析机;本次血液透析机招标公示了两次,两次的招标参数都是倾向于山东威高血液透析机品牌,限制了其他血液透析机品牌得公平参与。我公司怀疑本项目在整个过程中涉嫌严重违规,有人干预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诉求:
1.请求相关部门重新调查审核此次招标、投标、评标的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
2.请求各级纪委对本项目介入调查取证,维护政府采购应该遵守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被投诉人称:
1.参数根据我院房屋面积实际布局情况和要求设置,并且已在开标前作出相关回复;能满足所有条款的至少有暨华、威力生、威高三家。开标结束后,已按要求公布中标的相关信息,公告结果网上可查。整个过程是合理合法的。
2.该项目是公开招标,面向全国,不存在内定一说,山外山公司销售人员多次到我院进行强制推销,影响正常办公,在投诉中说院领导指定品牌纯属诬陷。该项目已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整个开标、评标、定标公开、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称:
1.2022年3月29日我中心收到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该项目质疑书。根据和采购人签订的《云阳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该项目采购人未委托我中心对质疑供应商对结果质疑进行回复的权利,便向质疑供应商书面回复《政府采购质疑件告知书》。并于当日电话告知采购人并书面转交该项目质疑书。
2.投诉中说第三次招标文件挂网后提出过质疑,但未向我中心提出。
3.投诉中说质疑人在第三次挂网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采购人未作出修改,我中心也未收到采购人修改参数的函件。
4.开标结束后,在开标三室现场向四家投标人公布了各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审情况,详细公布了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及合格三家投标人评审的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情况,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规定当日宣布了评审结果和上网公告了中标结果。
向我局提供了《云阳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质疑件处理告知书》《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为查明事实,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分别向我局作出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查明:
1.该项目参与投标其他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杭州格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JHM-2028M血液透析装置、重庆韶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费森尤斯4008A血液透析设备、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投DBB-27C血液透析设备),均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参数。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向四家投标人公布了各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审情况,详细公布了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及合格3家投标人评审的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情况。评审专家未发现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此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二内容均为投诉人公司工作人员口述,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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