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病毒采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病毒采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24-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凯普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新冠病毒采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新冠病毒采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在辖区内各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冷库、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等监测点位进行核酸抽样检测,即对从食品、包装样、环境样、从业人员样等抽样样品进行检测。*****19*****
 合计金额小写: 19*****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新冠核酸检测

单采

预计5万份

39元/例次

19*****

据实结算

合同金额小写:19*****元(含税)

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元整

项目采样检测数量和合同总价为预估值,结算金额按实际完成的批次和单次(例)价格按月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1 ——2023-01-31

3.2 履行地点:按照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履行合同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①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指定的地点,采取上门采样服务方式按时完成采样,具体采样的范围、服务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由甲方指定。

②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承诺的响应时限内完成服务项目。

③采样后放置于冷链箱,采样后的保管、运输等应符合实验要求。采样完成后立即送入实验室检测。

④乙方在当天采样全部完成后,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出具并提交检验报告,结算时提交数据检测汇总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据实按月结算。

(2)结算时间:乙方于次月5号之前,将检测报告装订成册并向甲方提供汇总明细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汇总明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明细核对并反馈给乙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检测费”,由甲方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长沙凯普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592*****0648)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①乙方派经培训的专业的医务人员按程序要求进行采样。

②乙方检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方法和流程进行,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等须符合湖南省临检中心相关要求,且实验室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评,并具备可感染病原微生物标本运输资质。

③乙方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操作,做好样本的检测防范、保存,并依程 序在当天完成采样后24小时内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可按照国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长沙市防指关于《长沙市冷链食品、作业环境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监测工作方案》(长病防指( 2020)119号)的等文件的要求对乙方提供的采样检测服务质量、采样检测批次及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进行验收和具体结算。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甲方单位配合提供采样单位信息及下达采样数量。

②甲方单位协调被采样单位配合乙方的采样服务。

③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乙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 : 汇总明细表、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等相关记录的登记保存。

④甲方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乙方知悉的关于乙方的经营信息、检验技术信息等一切非公开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 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⑤甲方委托乙方对大量标本和科研等特殊项目标本进行检验的,需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检验准备:

⑥甲方应配合支持乙方系统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涉及的具体内容如有必要双方再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⑦甲方应详细阅读并将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如实传达给受检人员。

(2)乙方权利义务

①乙方按《咽拭子采样指导意见》和《样本送检要求》(包括其修改版,作为附件并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上所述各项目的要求,包括样品的状态、数量及检验方法的说明,进行采集样本。

②乙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流程做好自身在采样、运输、检验等全过程的防控、防疫、防感染措施,因乙方原因致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③乙方保证按国家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检验报告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且 乙方的检验报告结果仅代表在采样前是否感染的结果,并不代表在此之后受检者不存在被病毒感染的风险。

④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对外传播、发布、泄露甲方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结果,否则,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⑤乙方如需召回检验报告的,应及时通过一切形式包括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甲方召回原因及检验报告,并通过上述形式提供新的检验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最新检验报告单后尽到对受检单位的告知义务,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乙方在采取样本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真实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报告的,乙方应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如果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样本保存期内(检验类原始样本保存3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出异议。如果在样本保存期内甲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甲方接受检验结果。

⑦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疑似阳性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甲方并按长沙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保管好标本,并配合甲方做好后续样本复检、重新采样检测等处置工作。

⑧乙方承诺在甲方遇到紧急新冠病毒防控任务时,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0.5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完成采样,并在完成当天全部采样后6小时内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采样单位信息及下达采样数量进行采样,不得自行变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客户提供服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作出相应赔偿,每次扣除检验费1000元;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每次扣除检验费1000元。因甲方客户或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客户提供服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下达的监测计划或临时下达任务携采集箱及耗材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采集样本,每次扣除检验费1000元;成交供应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的,每次扣除检验费1000元。

(3)如因成交供应商检测质量问题造成后果的,除扣除当月全部检验费外,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乙方出具虚假、不真实的检验报告或将采样检测业务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的采样单位信息及下达采样数量进行采样检测,超出的部分,甲方不承担检测等相关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2-1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含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混检条件的应采取混检。

2)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包括诉讼、执行等文书的送达),如需改变,需提前告知对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A区7栋403-404
法定代理人:刘志伟法定代理人:管宇伟
委托代理人:陈奕翔委托代理人:陶明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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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况说明.pdf



标签: 新冠病毒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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