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051-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年维护作业车辆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铣刨机 | 工程作业车辆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1 | ******* | 2 | 皮卡车 | 工程作业车辆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3 | ****** | 3 | 平板夯 | 工程作业车辆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2 | ***** | 4 | 抢险救援照明车 | 工程作业车辆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1 | ****** | 5 | 排水抢险车 | 工程作业车辆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2 | ****** | 6 | GPS | 通信网络维护和管理系统 | 详见采购需求 | 个 | 1 | ***** | 7 | 堵水气囊 | 路面及养护机械 | 详见采购需求 | 台 | 2 | ***** | 8 | 打孔机 | 路面及养护机械 | 详见采购需求 | 台 | 1 | ***** | 9 | 双排座货车 | 货车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陆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后20日内。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3.3.2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及全过程的贮存和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 3.3.3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佩带的物品,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给予补充。 3.3.4中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都应是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3.3.5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3.6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 3.3.7 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13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第一次: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车辆上牌手续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二次:车辆、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总价的5%。付款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7319046794106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所有车辆、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2.3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在投标书中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5.2.4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收到采购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采购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5.2.5中标人应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设备保修和维护的权利的合同,并向采购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中标人有责任与义务,要求制造商履行义务,必要时,采购方支持中标人提起法律诉讼,否则,由中标人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5.2.6本项目质保要求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已满足本项目要求,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验收时间:全部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合格后。 5.3.2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3 验收标准: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中标人申请采购人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 5.3.4 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5 产品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5月2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鑫利家园5栋4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新安路39号 | 电话: | 0731-84554590 | 电话: | 0731-85056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