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医院中心制氧、中心负压、床旁呼叫系统维保合同公告

长沙县星沙医院中心制氧、中心负压、床旁呼叫系统维保合同公告

长沙县星沙医院中心制氧、中心负压、床旁呼叫系统维保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JZ-202*****0037-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星沙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中心制氧、中心负压、床旁呼叫系统维保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中心制氧、中心负压、床旁呼叫系统维保 医院服务详见附件2******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捌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包括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含货物的制造、包装、保险、运输地点、调试、验收、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培训、人工、人员安全、税金、利润、管理、设备附带装置等所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11 ——2024-05-1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如下

中心制氧

定期维护保养频率

(1)每月

1)检查各级过滤器是否出现损坏或过度脏

2)用清水冲洗过滤器外壳,重新装回过滤外壳并确定紧密不漏气和自动排泄正常

3)空压机首次开机,500 小时更换机油;

4)检查空压机的最终压缩温度(设置点值: 70"C- 100"C)、“紧急停止按钮”功能、空气过滤器,如有必要进行更换;

5)清洗或更换空压机过滤器。

(2)每季度

1)检查空压机的吸气滤筒;

2)检查空压机的油位,需要时加满。

(3)每半年

1)清洗油冷却器、根据系统压力表检查系统、检查压缩机泄漏;

2)调整制氧机席循环压力调节器(压力60^ 70psi),转动调节器的圆盘,按转向顺时针

是增加压力逆时针是减少压力方式做调整。

3)油气分离器:当供气和系统压力压差超出0.8bar

(4)每年

1)更换各级过滤器滤芯;

2)检查油量/加注机油必须每次使用同样的机油;

3)检查安全阀门,空气压缩机运行中的检查安全阀门应当加以特别小心,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4)调节制氧机产氧压力调整控制器:打开该调整控制器的保护盖,避免有任何的触电现象: (压力3.5-4.5bar);

5)检查冷冻干燥机冷媒,不够则加;

6)更换除菌过滤器滤芯。

中心负压

设备定期维护保养项目及频率

(1)每月

1)检查水气分离器换水、真空泵是否漏水、真空泵运行电流。

(2)每年

1)检查电气控制箱接线紧紧固、真空泵电机轴承检查、真空电磁阀检查、负压上下限测试及报警测试。

医用压缩空气站定期维护保养项目及频率

(1)每月

1)检查各级过滤器是否出现损坏或过度脏;

2)用清水冲洗过滤器外壳,重新装回过滤外壳并确定紧密不漏气和自动排泄正常;

3)空压机首次开机,500 小时更换机油;

4)检查空压机的最终压缩温度(设置点值: 70"C-100°C) 、“紧急停止按钮”功能、吸气过滤器,如有必要进行更换;

5)清洗或更换空压机过滤器。

(2)每季度

1)更换空压机过滤器保养包;

2)更换空压机的吸气滤筒;

3)检查空压机的油位,需要时加满。

(3)每半年

1)更换空压机的机油、油气分离器;

2)清洗油冷却器、根据系统压力表检查系统、检查压缩机泄漏;

3)油气分高器:当供气和系统压力压为超出0.8bar时,更换油气分离器。

(4)每年

1)更换各级过滤器滤芯;

2)检查油量/加注机油必须每次使用同样的机油;

3)查安全阀门,空气压缩机运行中的检查安全阀门应当加以特别小心,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4)检查冷冻干燥机冷媒,不够则加。

气体管道及配套系统定期维护保养项目及频率

(1)每月

1)对病床设备带及其附属设备表面进行一次清洁;

2)对报警器进行报警模拟测试;

3)对流量计进行数据统计并与以往数据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泄漏;

4)对阀门进行清洁及泄漏检测。

(2)每年 :

1)对流量计进行校正;

2)对管道接地电阻、接地点进行测试;

3)对管道泄漏进行全面检查、气体终端泄漏进行检查并更换老化密封圈。

病房呼叫系统

维护项目频率

(1)每月

1)系统检测,模拟呼叫测试。

2)冗余数据清理,系统维护,软件免费更换升级(如有新版软件)

(2)每年

1)系统全面检查,测试各终端是否正常工作。

2冗余数据清理,系统优化,软件免费更换升级(如有新版软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预付一年合同金额的30%,中标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税务部门规范发票及相关结算资料与采购人办理结算服务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服务满一年,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余款35%待服务期满且简易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向阳支行(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430*****86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配件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在甲方验收后质保贰年。该项目内的设备零件更换,单价三万以上(含)的,由采购方负责购买,单价三万以下(不含)的零配件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如遇大批量配件需要更换或需要大额费用支出的情况,经采购方与中标方协商后解决费用支付问题,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故障排除后经院方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离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及标准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如非甲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维保服务项目内的设备及时正常运行,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同时在维保服务到期时,要保证招标文件所述设备在设备零配件完整的前提下正常运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日常期间遵守操作说明书操作,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任。

(2)因雷击、火灾、供电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

(3)乙方设备故障超时修复,甲方可寻求第三方帮助,乙方承担此期间费用。

乙方权利及义务:

(1)定期维护计划。

(2)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并按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及服务条款进行服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

(3)确保设备的手续和质量合法合规,满足甲方的采购要求。

(4)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的故障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解决问题。

技术支持:

(1)提供7X24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故障响应:

(1)提供7X24小时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X8小时的现场支援,保证开机率95%以上。

(3)乙方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维保后为甲方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定期回访甲方,为甲方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应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2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3.3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预付一年合同金额的30%,中标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税务部门规范发票及相关结算资料与采购人办理结算服务费。服务满一年,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5%,余款35%待服务期满且简易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3.2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53号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江河组 湘杏路8号201-204室
法定代理人:陈武兴法定代理人:刘奇
委托代理人:杨智委托代理人:张瑶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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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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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呼叫系统 维保 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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