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毒品检测试剂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公安局毒品检测试剂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XJ-202*****013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安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毒品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毒品检测试剂 生物试剂盒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毛发检测试剂吗啡毛发检测试剂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尿液检测试剂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联合尿液检测试剂K2合成大麻尿液检测试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表(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1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毛发检测试剂

1人份/块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6

2000

******

2

吗啡毛发检测试剂

1人份/块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5

100

3500

3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尿液检测试剂

1人份/块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1.5

*****

******

4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联合尿液检测试剂

1人份/块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

5000

******

5

K2合成大麻尿液检测试剂

1人份/块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0

1000

*****

6

毛发研磨仪

JXMF-06

上海净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0

2

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7

台式毛发毒品检测仪

FA-LF100C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0

2

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8

毛发专用处理管

/

杭州莱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0

2100

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9

合计

/

/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455,500.00大写:肆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本合同金额为固定合同价格,不因市场因素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发生任何改变,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货品采购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务费、运输费、包装费、退换货费、设备设施使用费、保险费、装卸费、搬运费、合理利润、税金(税率6%)以及行政规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单位提出送货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且经甲方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长沙县公安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项目清单中的货物及货物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并能达到甲方使用要求,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乙方负责产品在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说明: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到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送货金额的95%,实际送货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说明: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到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送货金额的95%,实际送货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说明: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到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送货金额的95%,实际送货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说明: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到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送货金额的95%,实际送货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所有的付款方式均以其他条款中描述为准。)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福元西路支行(湖南安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90*****09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与售后服务

①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所投检测试剂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

②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④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为优级品或相当于优级品。

⑤质保期内,若毛发检测仪发生故障,应由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若供应商在收到采购单位通知后在2日内未能维修完好,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提供全新的毛发检测仪替换。

⑥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应当在3日内作出回应并且完成服务。

⑦供应商须承诺安排2名人员提供5×8小时的技术支持。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提供2名技术人员24小时驻守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⑧供应商针对所投产品,在经采购单位使用检测板的检测结果为异常时,为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应对异常检测结果免费提供一年不定期的司法鉴定服务。(提供相应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①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①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①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根据甲方实际使用需要,分批送货金额大于或小于本合同第4条第1款约定金额的,按以下资金支付方式:按实际送货数量分批结算,货到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送货金额的95%,实际送货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及时提交相应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提交发票给甲方,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名称:长沙县公安局

开票税号:430*****6154617

(2)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货物及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3)乙方履行其他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5000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 3 】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 3 】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4)乙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5)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联系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6)乙方已知悉现处于新冠疫情期间,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以此要求延迟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7)本合同文本壹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一份。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旺龙路56号2栋工业用房(研发楼)101-606号
法定代理人:刘广法定代理人:胡又坤
委托代理人:唐杏春委托代理人:张灵芝
电话:0731-********电话:152*****094
传真:0731-********传真:0731-********



标签: 毒品检测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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