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GK-F202*****0076-1 采购人(全称):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芯城二期13号栋公寓智慧化改造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F202*****007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芯城二期13号栋公寓智慧化改造项目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芯城二期13号栋公寓智慧化改造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在公寓现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公寓设施现状,为满足新管理运营的需求,通过智慧化系统的建设,打造整体架构合理、扩展性强、网络内部全连通和覆盖、数据信息内容全面、应用系统安全性高、可靠性强、管理的智慧化公寓。将各种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优化合成,实现公寓管理和运营智慧化,提升公寓的体验感。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空调智能控制计量系统建设、智慧公寓管理平台建设、公寓智慧门禁系统建设以及公寓智慧水电表系统建设。详见招标文件。 | 套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捌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捌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45 天内完成系统全部功能的开发,并通过初验;试运行三个月后通过终验。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项目周期: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45 天内完成系统全部功能的开发,并通过初验;试运行三个月后通过终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采购人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试运行正常且终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次实际支付金额为结算评审金额的25%,即累计支付至结算评审金额的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软硬件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支付剩余金额,该次实际支付金额为结算评审金额的5%,即累计支付至结算评审金额的100%;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凯支行(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130801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整体项目 2 年软件免费售后服务期(质保和维保),2 年硬件的免费售后服务期(质保和维保),软件售后服务期从项目整体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硬件售后服务期从硬件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1)应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四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后仍无法排除的,供应商应在故障报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采购人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2)应在接到系统软件故障报修后四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自故障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24 小时内须完成故障排除工作。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履行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符合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岳麓西大道588号长沙芯城科技园2栋4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19号标志商务楼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