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124-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1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 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可视化治安综合管理模块、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治安业务移动应用(易治安)模块、外网数据接入服务四部分。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柒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海信一体化实战平台-治安防控软件V3.0

2020SR*******

*******.00

1

*******.00

2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控

定制

******.00

1

******.00

3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公安检查站

定制

******.00

1

******.00

4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危爆物品立体化溯源

定制

******.00

1

******.00

5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易制枪物品图形比对枪物品图形比对

定制

9000.00

1

9000.00

6

海信智慧安防小区平台V1.0

2021SR*******

******.00

1

******.00

7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大型活动安保

定制

******.00

1

******.00

8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智慧街面巡防

定制

******.00

1

******.00

9

海信智慧公交防控平台V1.0

2021SR*******

*******.00

1

*******.00

10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智慧内保

定制

*******.00

1

*******.00

11

治安业务应用功能模块-网约房应用

定制

****0.00

1

****0.00

12

外网数据接入服务

定制

253500.00

1

253500.00

13

海信单警移动终端系统软件V1.0

2017SR435445

693200.00

1

693200.00

小计

人民币元(小写):*******.00

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元(小写):*******.00

人民币元(大写):玖佰柒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07 ——2023-01-0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项目的要求如下:

1、目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2、乙方负责在甲方地点开发、调试软件和本项目硬件系统的集成,并负责培训甲方人员、使经双方确认的系统软件和硬件得以正常运行,满足甲方的需要。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工作:

1、建设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7个月内须完成项目软硬件设施采购、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整体上线,项目转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个月。整体项目提供3年维保服务(包括系统架构不变更前提下持续迭代更新完善)。

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软件需求,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及硬件集成。

2、合同签订半个月内,项目中所有利旧(包括开放接口、升级改造等软件)基础上完善的功能或模块,甲方须无条件提供源代码。

3、甲方需要为乙方项目驻场施工人员(约20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软件开发、办公场地,并提供后勤保障、网络环境等方面的便利。

4、在建设过程中,甲方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须以书面的形式给乙方下达项目内容变更通知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318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定后30日内日支付30%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091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初验后,平台正常运转三个月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72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自终验合格之日起,剩余30%的合同款分三年支付,甲方每年支付10%的合同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72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自终验合格之日起,剩余30%的合同款分三年支付,甲方每年支付10%的合同款,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72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自终验合格之日起,剩余30%的合同款分三年支付,甲方每年支付10%的合同款,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0302010902495484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保证及质保期限

1、乙方应保证本系统的开发、实施及维护是满足甲方需求,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技术和性能的要求。所有第三方技术或产品必须得到合法的使用授权。

2、质保期:从系统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中标人应对本项目软硬件提供承诺年限(至少三年)、提供承诺免费服务与升级。

3、乙方提供的网络软件、平台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开发工具及应用技术、工具软件等均不得使用盗版和非法正版。若发生版权纠纷等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系统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系统有潜在设计缺陷或维护服务措施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5、本项目要求乙方对质保服务提供书面的承诺书,质保服务期从验收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6、乙方应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实现甲方所有开发、实施、测试、培训、验收和维护工作。

7、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所有国外进口的产品必须是指定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9、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或乙方售后服务机构)收到甲方通知后(或网上报修通知),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10、乙方应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产品保修和维修的权利的合同,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由乙方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11、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并赔偿甲方损失;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需免费予以更换,并赔偿甲方损失,以保证甲方正常运行。

12、由于产品技术性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13、乙方提供的货物均不得是进口产品,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按照长财采购[20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8号)和市局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本项目验收分为初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是指乙方按照标的中所有软件产品(详见附件1:功能清单)安装调试到位,符合招标文件《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的建设技术规格要求,由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如未通过测评,则由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最终测评;如测评通过,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初验申请。在甲方收到初验申请后,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方三方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如未通过初验,则由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初验;如通过初验,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终验是指本项目通过初验后并经过一个月试运行,方可进行终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验申请后向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终验申请,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对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软件平台进行终验并出具验收意见。若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报告》;若未通过终验,则由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终验。

4、甲方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须出具是否通过验收的书面报告,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出具是否通过验收的书面报告,则视为验收合格。

5、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6、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若鉴定结论确实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若鉴定结论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项目的要求如下:

1、目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2、乙方负责在甲方地点开发、调试软件和本项目硬件系统的集成,并负责培训甲方人员、使经双方确认的系统软件和硬件得以正常运行,满足甲方的需要。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工作:

1、建设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7个月内须完成项目软硬件设施采购、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整体上线,项目转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个月。整体项目提供3年维保服务(包括系统架构不变更前提下持续迭代更新完善)。

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软件需求,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及硬件集成。

2、合同签订半个月内,项目中所有利旧(包括开放接口、升级改造等软件)基础上完善的功能或模块,甲方须无条件提供源代码。

3、甲方需要为乙方项目驻场施工人员(约20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软件开发、办公场地,并提供后勤保障、网络环境等方面的便利。

4、在建设过程中,甲方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须以书面的形式给乙方下达项目内容变更通知书。

第五条 本合同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如需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需双方签订正式文本。

第六条 未经甲方同意(签出正式文本),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承担。

第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第三方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并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第三方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每次甲乙双方组织的阶段性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下列资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整体设计文档,包括《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含编码方案)、《应用系统接口设计》及流程图、E-R图、数据字典等;项目管理文档,包括《项目开发计划》、《项目进度报告》等;测试文档和相关上线报告,包括《测试计划》、《测试方案》、《测试记录》、《测试报告》、《试运行/上线报告》等;培训文档和维护手册,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用户手册》、《操作手册》、《售后服务规范》、《系统安装维护手册》、《项目终验报告》(本项目的源代码、数据字典、库表结构)等;应用软件接口改造的所有源代码,源代码须有详细的注释,注释不低于代码总量的30%。

2、项目初步验收前,乙方要免费向甲方交付下列资料的电子文档:软件说明书、在运行最新版本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包括安装程序代码)、设计及使用说明书。在此后,凡对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后,即交付软件修改说明书和修改后的软件源代码(包括安装程序代码)。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保证及质保期限

1、乙方应保证本系统的开发、实施及维护是满足甲方需求,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技术和性能的要求。所有第三方技术或产品必须得到合法的使用授权。

2、质保期:从系统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中标人应对本项目软硬件提供承诺年限(至少三年)、提供承诺免费服务与升级。

3、乙方提供的网络软件、平台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开发工具及应用技术、工具软件等均不得使用盗版和非法正版。若发生版权纠纷等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系统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系统有潜在设计缺陷或维护服务措施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5、本项目要求乙方对质保服务提供书面的承诺书,质保服务期从验收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6、乙方应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实现甲方所有开发、实施、测试、培训、验收和维护工作。

7、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所有国外进口的产品必须是指定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9、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或乙方售后服务机构)收到甲方通知后(或网上报修通知),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10、乙方应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产品保修和维修的权利的合同,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由乙方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11、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并赔偿甲方损失;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需免费予以更换,并赔偿甲方损失,以保证甲方正常运行。

12、由于产品技术性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13、乙方提供的货物均不得是进口产品,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产品安装、调试

1、包装: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证后方可开箱。

2、安装:本项目的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产品和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完全技术保证。

3、调试: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厂家原厂技术服务支持,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产品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指导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乙方应根据甲方经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详细的设计文件或需求规格说明书,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软件平台开发工作。乙方应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环节工作指南(暂行)》(长数管发[2020]20号)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编制项目文档。

第十三条、培训要求

1、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的专业人员和各类系统使用人员。

(一)专业人员培训

针对专业进行培训。根据人员配备需求,采用相应的专业人员引进和培训现有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技术队伍。

硬件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在网络设备、通信设备、服务器及其它设备的功能、性能、安装及运行管理使用上进行专门的培训。

软件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在服务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应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

(二)使用人员培训

本项目建成后将是长沙市公安局日常业务办理、应急指挥的主要力量,使用人员的培训显然对系统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着系统应用的成败,使用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各级领导干部培训。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日常业务管理与应急指挥工作信息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必将对全体工作人员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人员应用培训。对长沙市公安局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应用系统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完成日常业务办理与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相关接口工作人员应用培训。本次项目建设的系统是一个与多个部门互联的信息系统,因此,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也是整个人员培训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2、培训计划

由易到难,大课集中上机培训考虑到各层次人员电脑应用水平及相关工作人员年龄问题,从最基本电脑操作着手;实际上机操作,现场模拟业务流程,现场考核;指定系统管理员,对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软件操作培训、后台管理员培训培训、常见问题处理方法培训等;分批次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领导用户点对点培训;寻找合适的单位先期试用及试运行。

由于此次涉及到的系统使用人员比较多,有管理部门内部使用人员,下属子单位相关领导、管理员、业务人员等,因此在实施培训阶段,将采用按不同对象分步式开展培训,对系统涉及到的各类使用人员全面展开实施培训工作。

第一步:根据系统各项功能要求,组织对所有相关用户分类开展大课集中培训、机房上机培训、以及点对点培训,让各类用户了解系统的基本操作。

第二步:组织对系统中不同的角色进行分角色培训,不同角色操作系统的界面和功能各不相同,针对角色的培训方便对系统操作的掌握。

第三步:针对具体业务使用人员数量庞大及范围较广的情况,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方式组织培训工作;对于其他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将整理相应的资料放在网站上供下载学习。按长沙市使用用户规模概算,本次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培训为人数*天数=300人?天、操作人员培训为人数*天数=1700人?天计取。

第十四条、售后服务及运行维护服务考核

(一)售后服务

为确保后续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提供3年的驻场服务,驻场服务的起始日以终验通过之日计算,为期3年。乙方应派2人(至少1人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如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系统架构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 、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等资格认证证书)的专职服务团队驻场提供5x8小时服务,保障维护服务质量和及时性。

乙方应该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形成闭环管理。乙方的技术中标人员资质需经过甲方认可,方可进驻现场。

乙方应提供7 x24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30分钟,2小时到达现场;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协助解决,严重或重大故障12小时解决。故障排除后必须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给故障通知人。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

故障级别

技术人员到场时间

解决时间

I级:属于重特大故障: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崩溃。

30分钟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12小时以内

II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发生故障、或小面积瘫痪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

30分钟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12小时以内

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小部分功能失效或出现报错、告警或故障,但该子系统仍能继续运行。

1小时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4小时以内

IV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

为:单个设备故障或线路故障。

2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4小时以内

(二)运行维护服务考核

本项目自签署《终验合格报告》之日起,甲方依据《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开始对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考核年度内12个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为当年考核得分。

当年考核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按当年服务费用的100%支付;当年考核得分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支付当年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文档(如:乙方递交的软件源代码及执行码等,《操作手册》、《用户手册》除外)。

2、涉密人员范围:仅限于对本系统进行验收和直接维护的人员。

3、保密期限:大于20年。

4、泄密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系统中各类数据信息。(如:在软件开发使用时,输入的各类用户的数据、公文数据等)

2、涉密人员范围:软件研发人员、维护人员和可以接触到以上资料和数据的人员。

3、保密期限:大于20年。

4、泄密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5、乙方参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拷贝涉及该项工作和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如造成甲方秘密泄露,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已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的版权归甲方所有,并应当保证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如下: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及使用该产品产生的所有数据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等权力,均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4、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本单位本项目产品升级后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乙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须预留向上级部门传输数据的端口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安装未经双方确认的应用软件,必须主动迅速停用或更换软件,并承担停用及更换的费用,赔偿相关损失。如果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前仍不更换软件,甲方将停止向乙方付款,并终止本合同。

2、正常运行后,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升级工作,甲方将扣除该年度应付金额的20%。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数据丢失、泄露的,乙方应负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软件开发有关的需求原始资料、或因甲方原因未能如期组织对软件的测试使用、验收工作,导致影响项目实施的进度,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签订合同时提交需求清单列表等原始资料)。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交付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如乙方擅自改进操作,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权利归属,仍归甲方享有。

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提供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2、为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对合同中有关条款提出细化建议和完善建议。

3、对项目进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本系统达不到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

3、确已失去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培训:是指乙方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方案向甲方人员传授和指导,使其掌握产品原理和安装、调试、操作、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知识。使系统管理员能够独立完成软件的管理、故障恢复、应急处理等,能够在软件崩溃后完成恢复操作,能够进行数据库备份及恢复操作,能够独立处理常见突发事件及操作员提出的常见操作问题;使操作人员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熟悉软件流程,独立使用软件处理日常业务。

2、调试:根据各部门使用的实际情况,安装软件、设置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字典,使软件能正常运行。

3、对服务质量不满意: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用事实说明乙方没有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4、技术支持:指导解决因网络故障或软、硬件升级后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5、维护:在用户的使用软件过程中,及时纠正软件的错误,排除软件故障,改正软件性能上的缺陷,为用户提供问题咨询、软件操作指导等技术服务。为应用平台提供日常系统维护服务包括数据定期整理、数据恢复等。

6、升级:为满足用户因政策要求、管理模式变化而对软件进行修改或为用户增加新功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从工作需要出发,甲方站在项目角度所推荐的公司或产品,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地点由甲方指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安装未经双方确认的应用软件,必须主动迅速停用或更换软件,并承担停用及更换的费用,赔偿相关损失。如果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前仍不更换软件,甲方将停止向乙方付款,并终止本合同。

2、正常运行后,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升级工作,甲方将扣除该年度应付金额的20%。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数据丢失、泄露的,乙方应负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软件开发有关的需求原始资料、或因甲方原因未能如期组织对软件的测试使用、验收工作,导致影响项目实施的进度,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签订合同时提交需求清单列表等原始资料)。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交付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辖区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理人:刘新良法定代理人:陈维强
委托代理人:周庆龙委托代理人:邹毅
电话:0731-82587725电话:0532-83892739
传真:0731-825877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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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长沙市社会治安防控实战应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合同 (1).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会治安防控 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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