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年06月10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001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益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运维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全同标的内容:长沙市固废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预警系统自动监测站****年运维服务。

合同标的总额:******元。

金额明细:

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小计
1第一站点运维费1******.00******.00
2第二站点运维费1******.00******.00
3第三、四站点运维费2******.00******.00
合计******.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06-01 ——2023-06-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提交成果

(1)运维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

(2)按季度提交各记录表:包括巡检记录;各仪器维护记录;各仪器校准检查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合同期第一个季度末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合同期第二个季度末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合同期第三个季度末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合同期第四个季度末支付*****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望城支行(湖南益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10*****82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数据要求:

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运维任务完成率100%;异常情况处理100%。

5.2.2考核要求:

运维绩效每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捕获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计算数据捕获率与质控合格率时,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5.2.2.1 数据有效性

(1)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要求。

(2)除特殊原因外,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须高于90%(含),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须高于80%。

(3)除特殊原因外,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力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运维方返还相应运维费用。

5.2.2.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月由采购人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参考国家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家城市站运维绩效考核办法(暂行)。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5.2.2.3 运维费核算方法

绩效考核总分90(含)分以上的,最终支付合同金额100%;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支付第二笔20%合同款;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0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实际考核总分/100)×第二笔20%合同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委托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甲方污染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件,其建设、维修和更新换代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要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计量强检,并承担计量强检的相关费用。

(3)自动监控站房实施“双锁”制,钥匙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并送达环保主管机构备份;企业环保专干要参与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的监督,全程监督运营公司的运营行为和质量、并在运营巡检记录上签字,并参与对运营公司的运营评估考核。

(4)甲方因拆除、更换、迁移自动监控设施应向环保部门报告,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5)甲方因检修或市场因素导致停产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需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应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报告,经批准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可停报自动监控数据,并附上环保部门书面批准意见书,乙方应及时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采样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安装的部分设备拆下保存,以免损坏。

(6)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或监控站房发现数据或仪器异常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处理。

(7)委托运营的所有资产属甲方所有。甲方要负责监控站房供水、供电、空调和防尘、防盗、防雷等保障。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运营职责

根据4个站点各仪器运行情况及仪器生产厂家检查结果,负责仪器耗材的更换及维修等费用。负责对站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运营服务

6.2.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一)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二)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温度保持在25±5℃,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下。

(四)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五)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六)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七)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八)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环境空气自动站专职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并持有上岗证书。

(九)明确专人负责环境空气站所有监测数据的审核及上报,数据审核要求参照国家及省空气自动站数据审核的有关要求。

6.2.2每日工作

每日上午和下午各2次远程查看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

4.根据仪器显示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平台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H2S、NH3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校准。

8.每日审核前1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

6.2.3每周工作

每周至少巡视空气自动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自动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H2S、NH3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校准。

5.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

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有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8.检查空气自动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自动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出现冷凝现象。

11.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

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4.每周对气象仪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5.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16.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7.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6.2.4每月工作

1.清洗PM2.5切割器,检查β射线法颗粒物分析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及时进行校准。

3.检查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

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6.2.5每两月工作

1.更换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2.6每季度工作

1.采样总管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

2.对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6.2.7每半年工作

1.检查PM2.5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3.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出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6.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6.2.8每年工作

1. 对采样总管进行更换、对室外管路进行清洗。气象传感器进行拆卸清洗。

2. 对所有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3. 所有仪器内外部进行除尘、仪器内部管路和反应室内部进行清洗。

6.2.9日常运行管理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二)颗粒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三)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四)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五)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六)空气自动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七)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八)空气自动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九)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十)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方应如期支付运营费用。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乙方有权暂停运营工作,由此引起的设备运行问题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延迟支付运营费用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运营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李家湾社区5栋26号一楼
法定代理人:彭亮法定代理人:朱佳进
委托代理人:李冬阳委托代理人:莫艳舞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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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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