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技师学院实训楼(一体化教学、鉴定、实训综合楼)工程暂估价项目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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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技师学院实训楼(一体化教学楼、鉴定、实训综项目机电
采
购
合
同
日期:年月日
驻马店技师学院实训楼(一体化教学楼、鉴定、实训综项目 机电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jsxy-0069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驻马店市昱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概况
1.项目名称: 驻马店技师学院实训楼(一体化教学楼、鉴定、实训综合楼)
2.项目地点:驻马店市创业大道西段技师学院院内
第二条 采购产品(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单价及金额等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厂家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供货时间 | 数量 | 除税单价(元) | 除税金额(元) |
1 | 喷淋水泵XBD50-80-H Q=50L/s,H=80m P=55kw | 台 | 2 | *****.58 | *****.17 | |||
2 | 室内消火栓水泵XBD8.0/30G-FWG Q=30L/s,H=80m P=55kw | 台 | 2 | *****.32 | *****.64 | |||
3 | 室外消火栓泵XBD5.0/40G-FWG Q=40L/s,H=50m P=45kw | 台 | 2 | *****.92 | *****.84 | |||
4 | 其它材料详见后附表 | *******.19 | ||||||
不含税价合计 | *******.84 | |||||||
适用税率: 3%税金:*****.16元。 价税合计(大写): 贰佰万零捌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小写) *******元 |
1.本合同单价实行第 A 项单价方式
A.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B.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货单价;
2.浮动单价实行第/项结算方式:
A.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 %以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如甲方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遇市场价格上涨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原价格执行;遇市场价格下降时,按照市场下降的新价格执行。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月1日执行;
B.以采购时实际市场价格。实行一单一议的价格模式,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格发票或者由乙方盖章后的支付申请单后再付款。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如甲方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遇市场价格上涨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原价格执行;遇市场价格下降时,按照市场下降的新价格执行。
3.以上价格包括材料、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利润、货到工地现场(车辆可以到达地点)负责下车卸货、安装指导、调试、设备检测、保修、售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等费用。
4.合同数量为固定数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采购数量,若增减采购数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对此无异议,否则增减部分的数量甲方不予认可,并不予结算。
第三条 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本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按合同数量供货,以合同单价、数量为结算依据。
1.1.甲方验收确认人::(项目部材料采购人: 王士宇 联系方式: 156*****971 )及项目部指定收货人:王亮 联系方式:152*****010)共同完成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的证明,而不作为供货质量合格及甲方付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总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甲方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合同签订、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非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验收确认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乙方采购货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且本合同所授权的甲方验收确认人,仅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数量范围内签字确认,除此之外签字确认的数量,甲方概不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2.物资退回:乙方提供的物资工程实际未使用的部分,由甲方按销售原价退回乙方,退回部分款项直接冲减乙方销售物资的应收款。1.3.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3.付款节点:合同签订后,付百分之五十预付款,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4.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4.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应付款项后,10日之内把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增值税发票的送达日期;
4.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在提供合规发票之前,甲方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4.3.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同时退还前期已经收取费用;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同时继续开具合规发票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未开具合规票据之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4.4.签订合同后,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5.乙方承诺甲方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4.6.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4.6.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甲方经办人员签认,未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乙方承担责任。
4.6.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
4.6.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6.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6.5.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 甲乙双方信息
甲方账户:
甲方名称: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正华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志勇
邮政编码:******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4 117 007 258 121 107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泰山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4100 1502 9120 5020 2358
联系电话(传真):0396-*******;
乙方账户:
乙方名称:驻马店市昱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驻马店市铜山大道天都星城北区E12#独单元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吕 昂
邮政编码:******
纳税人身份:小规模
纳税人识别号:914 117 023 370 802 37M
开户银行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开户银行账号:4117 0101 0180 0061 02
联系电话(传真):186*****778
乙方承诺确认为增值税小规模(一般/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专用/普通)发票,开票方式为自行开具 (自行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或征收率为 /%)。
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账户,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改变账户后未通知甲方,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
1.产品必须满足合格标准,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2.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 产品的交付
1.交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转到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前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供产品应当提供样品,并提供报告显示该样品的材质、规格、技术标准、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乙方应在材质证明书复印件上加盖质保书专用章;甲方确认后,乙方需按照该样品和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
3.交货时间:在具备交货条件时甲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书面通知、邮件、微信)后5 日历天内乙方须将货物按照甲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乙方发货前应提前2日历日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乙方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原厂包装,附炉牌号及原材材质,无回收物。
6.运输方式:车运 ,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在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间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7.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地点为准
8.卸货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工程现场,由乙方负责在交货地卸车。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验收
1.本合同产品的验收及测试标准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乙方交货时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并列出货物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产品合格证应随货物一同交甲方。
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订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合同要求和样品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或者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责任。
2.2.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除了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还应按照合同暂定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乙方应对产品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箱内。甲方有权提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检查验货,甲方人员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4.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验收。
5.乙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甲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6.提供合格产品是乙方的义务,如双方对样品或产品产生异议,可送专门检测机构检测,如检验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若检测不合格,乙方除承担初检和复检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与缴税1.所有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以及对运输、乙方派往甲方进行服务的人员的各种保险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2.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执行中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第八条 技术资料(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政府、行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乙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甲方有权扣留部分货款。
2.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时,乙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3.应提交的资料与时间:
3.1.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应送在送货时一并到甲方材料负责人处。
3.2.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代表:刘永斌 联系方式:138*****775
1.根据工程进度需提前 2天通知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如需改变计划,需提前1天通知乙方。
2.监督检查乙方进场的产品(或材料)的质量,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
3.向乙方提供现场产品堆放地点。
4.发现乙方所供产品出现问题后在 1 日内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代表:吕昂联系方式:186*****778须提供乙方法人对乙方代表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授权书附后-附件1)。
2.向甲方提供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合格产品,根据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全配套的运输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
3.由乙方提供的产品随附必备品、配件、专用工具、机械有:无
4.乙方应提供产品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5.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地点供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批次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货物逾期5日及以上的,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无条件赔偿由于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批次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2.乙方送货的产品由于装卸、运输造成的产品破损,乙方应负责补足合格产品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补足合格产品的期限不得迟于本批货物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任一条款处理:
3.1.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要求更换货物,如甲方选择该约定时,乙方应当按照该批货物的2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调换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该等调换的期限不得迟于本批货物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否则,乙方除支付20%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3.2.甲方有权接受货物,如甲方选择接受货物的,乙方应当按照该批货物的2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该等接收,并不减少乙方应承担的法定质量责任,亦不减弱或消除其质量承诺的效力。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本条约定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3.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如甲方解除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批货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对于解除合同确定的产品乙方不再提供的,甲方不再支付解除部分的任何货款,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4.乙方须保证合同期限内所有资质证照合法有效或在有效期到期前有效衔接,否则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或合同,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
5.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或需甲方垫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按照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7.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除本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外(按照该约定承担责任),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或造成甲方垫付费用的任何情形,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8.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费用,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货款中扣除。
9.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权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及保修
1.质量保证责任
乙方应保证产品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施工或安装、调试后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对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质量安全隐患、质量事故负责。
2.保修责任
2.1.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产品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产品质保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时,甲方有权向其追偿,且第三方的维修不免除乙方的质保责任。
3.保修责任及保修期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2 年。
4.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5.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 个月。
第十三条 送达
1.甲方指定 刘永斌电话: 138*****775为书面文件签收人,甲方对刘永斌 的授权仅限于签订本合同及签收本合同项下的书面文件;乙方指定 吕昂电话:186*****778为签订本合同及签收本合同项下的书面文件。
2.甲方指定驻马店技师学院实训楼为甲方邮件寄件地址,乙方指定 驻马店市驿城大道钢材市场为邮件寄件地址。
3.电子邮件送达:乙方指定 /为电子邮箱。
4.乙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所有通知采用以电话、短信、专人送递、邮递或电邮等方式进行传达。甲方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将视为乙方收到甲方通知:
4.1.如以邮递方式寄至上述邮寄地址,当邮件被签收、拒收或退回时;
4.2.如以专人送递方式交予上述各方代表,当送达时;
4.3.如以电邮方式发送,当邮件发送至对方邮箱服务器时;
4.4.如以电话方式,以电话接通时。
4.5.如以短信方式,以短信成功发送时。
上述视为收到通知时间与实际收到时间不符者,以较早时间为准。乙方若变更本合同所载联络信息,应当不晚于变更做出前5日以本条款约定方式通知甲方,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置地国际广场1#楼1909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且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1.本合同所有条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对涉及的双方的责任免除及限制条款已作充分提示和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需要调整本合同中的任何事项的,须经甲方签字且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且盖章方可生效,未经签字和盖章确认视为未变更。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甲方书面授权人员均不能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存在上述问题时,甲方会另行书面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结算单等,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除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外,其他任何印章、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等无权用于签订、变更合同、付款及办理合同结算等事项,否则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禁止甲、乙双方无书面合同交易行为,乙方若违反该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甲方概不承担,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供货合同。
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业主的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实际供货量并经甲方认可的按时结算,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未供货量的损失或预期利润。
3.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4.如因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后,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撤离并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附件1.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1:授权委托证明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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