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5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激光测距仪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8000
2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3便携式测油仪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4红外自动测油仪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5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6原子荧光仪 其他仪器仪表详见采购需求11*****
7纯水系统 环保监测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壹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日开始起一年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项目清单中的货物及货物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必须符合采购人设施安全标准,并能达到采购人使用要求),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货物入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安装完成具备使用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3*****100100*****659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为优级品或相当于优级品。

5.2.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经修复后,该瑕疵部位的质量保证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4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5如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中标人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3.6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中标人原因,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货物安装验收等事项。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用于设备等材料、重要工具临时存放、临时设施的施工条件。

6.3甲方应如期向乙方付款,不以任何名义拖延款项或以任何形式进行罚款欠款。

6.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服务期间乙方违反甲方的技术要求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7.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松五路129号
法定代理人:彭亮法定代理人:楚国委
委托代理人:李冬阳委托代理人:楚国委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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