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项目合同公示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项目合同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
抽测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邵财采计(2022)******
甲方(委托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中标方):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签订日期:2022年6月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竞争性磋商,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服务。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项目及内容
委托项目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性抽测。具体内容:1、对邵阳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和叉车等),检测数量为644台;2、对全市范围内没有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
第二条 委托检测的范围和标准及方式
1、在邵阳市范围内,以甲方指定辖区为工作范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
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须严格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18)执行。
3、乙方须现场提供检测数据并对检测数据负责,并按要求出具CMA检验报告。
4、乙方应保证检测结果的时效性,应完全满足甲方规定的时间,每批次检测完成后的第二天,向受检对象出具正式的纸质版检测报告,同时将2份检测报告(纸质版)报送甲方。
第三条 甲方权力和义务
1、有权随时抽调乙方按照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2、有配合乙方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权力和义务
1、成立项目服务部,明确项目成员及责任分工,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相关资料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安排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和工作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3、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得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抽查名义,或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名义,附带任何营利性收费活动;
4、保证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等信息;
5、每一阶段的抽测工作计划实施之前,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检测过程中,无论各种原因造成乙方人员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乙方应独立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玖仟肆佰零肆元整 (小写:¥******元)(该费用金额含增值税),本合同执行期间,如甲乙双方无其他书面约定,则该金额为不变数额。
2、支付方式: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捌佰贰拾壹元贰角 (小写:¥******.2元)。
尾款,在乙方全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出具全部(CMA)报告,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计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 (小写:¥******.8元)。
每次付款,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乙方未提供合规的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账户:
收款单位: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支行
账号:8100 0013 7242 0000 01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时,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2、乙方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或存在其他违约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叁份,监督管理部门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盖章):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2年 6月 2日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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