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结果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JY2022-008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重新磋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金茂广场A座11楼

被投诉人: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中南大厦A座18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城南九里马家埠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重新磋商)(项目编号:湖财采确临(2022)90号、ZJJY2022-008)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5月7日起正式受理。2022年5月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2年5月17日,本机关分别收到被投诉人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对本投诉的书面答辩。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1.投诉人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的投诉:我公司质疑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清单表10.2.2-6投标报价表招标人一栏填写错误。事实依据:(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截图,略)法律依据:磋商文件第18页11项磋商报价说明11.3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序号、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的投诉,经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浙江新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自己为小型企业。我公司怀疑该公司在参与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事实依据:(得分汇总表截图,略)注:得分汇总表中,共有四家企业做出小微企业承诺并按小微企业政策得分:①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②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③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④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我果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各企业所隶属行业提供了:①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②浙江企业在线—小微通(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③“浙江小微”公众号等多方查询平台。经查询,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浙江企业在线一小微通(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浙江小微”公众号等多方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均证实该企业非小微企业,查询资料附后。1.“浙江小微”公众号,(该查询结果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提供)查询结果。(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截图,略)2、浙江企业在线一小微通(浙江省小微企业平台)http://xybqy.zjamr.zj.gov.cn/sxw ent/login(版权所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结果。(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截图,略)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结果。(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截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详见附件二)。3.相关案例(详见附件三)。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国家给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本意是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好的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让社会中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不是小微企业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承诺,误导专家,骗取国家优惠政策,这已经构成严重失信,并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此,我们请求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招标中,采取的虚假承诺、故意欺骗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做出处罚。附件一、质疑函(略);附件二、关于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质疑的回复函(略);附件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本项目符合行业:建筑业。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磋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外建筑企业进浙施工备案管理手册)该资质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隶属于建筑业。并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安装施工为主。参于此次投标的企业均为建筑业施工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标准第78条,公共设施管理业氛围以下类别详见(图一)。(图一,截图略)《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7830城乡市容管理性质为:服务管理,其中包括以下市容管理活动,不包括具体的城市建筑物、绿地和街景照明工程的施工等等,详见(图二)。(图二,截图略)附件四、附件四长安大学是微型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2-01-12 19:21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材料;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近日,长安大学被列入政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采活动。对于一所双一流建设大学来说,这个教训真的不值得。具体的原因是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长安大学,因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长安大学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的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 05 包投标,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长安大学直属国家教育部,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参与政府采购的时候还声明自己单位是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长安大学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有什么想法,出现这样低级错误的漏洞,真的不应该。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的业务素质真的难以匹配差南大学这所双一流大学的名声。(四川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截图,略)
2.被投诉人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我司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贵局发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编号:[2022]7号)一份及附件:《<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投诉书》一份。现就事实情况阐述如下:我司于2022年1月10日接到采购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的委托,就“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我司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了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及同意后于2022年1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采购项目意见征询,意见征询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或者相关行业专家的建议。在经采购人确认后,我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采购项目的磋商公告,截止开标时间前,并未有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我司于2022年2月18日8时39分在政采云平台对评审专家进行了抽取工作。2022年2月18日13时30分,“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于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进行竞争性磋商。截止响应时间前,共有5家供应商网上递交了响应文件,分别是: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均进行了解密。评审过程中有三家单位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作无效响应处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作废标处理,经采购人确认及同意后于2022年2月2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废标公告,项目重新磋商。在经采购人确认后,我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采购项目的重新磋商的磋商公告,截止开标时间前,并未有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我司于2022年3月22日14时21分在政采云平台对评审专家进行了抽取工作。2022年3月23日9时30分,“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于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进行竞争性磋商。截止响应时间前,共有7家供应商网上递交了响应文件,分别是: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均进行了解密。随后采购人及我司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了审查,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环节。随后磋商评委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务及技术部分”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评审,评审汇总后进行了二次报价环节,随后在评审报告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向各供应商公布了最终得分及排名情况。我司于2022年3月31日14时03分将评审结果递交至采购人并经确认后,于2022年4月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为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9日。我司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函一份,我司将相关内容告知采购人后进行了关于“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质疑函”的磋商小组协助答复工作。随后我司将相关质疑回复内容拟定成稿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2年4月21日将“关于《<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 质疑函》的回复函”以政采云递交的方式回复至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收到贵局发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编号:[2022]7号)一份及附件:《<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 投诉书》一份。针对投诉人湖州建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投诉内容,我司答辩意见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中关于“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清单表 10.2.2-6 投标报价表招标人一栏填写错误”相关事项内容,根据磋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内容认定,二次报价中招标人一栏为非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中关于“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报价得分按小微企业政策计算。经查询,该企业并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中,故该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网页证明资料,现怀疑该企业提供虚假网页截图”相关事项内容,根据磋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内容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内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型企业规模要求。
3.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辩
答辩事项1: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我司于二次报价中的表10.2.2-6中的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写成一致,确实存在出错。答辩依据:磋商文件第18页中的11.3写明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序号、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磋商文件11.3中未提及招标人名称,经评标专家评审,招标人一栏非强制性要求填写,非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违背采购要求,故此条不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答辩事项2: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所属行业。(3)我公司为中小企业,为了不误导开标时评委的判断,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还附了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五、与答辩事项相关的答辩请求 请求:我们请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次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活动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4.采购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申辩
我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贵局发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编号:[2022]6号)一份及附件:《<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投诉书》一份。现就投诉书所述投诉事项回复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中关于“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清单表 10.2.2-6 投标报价表招标人一栏填写错误”相关事项内容,根据磋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内容认定,二次报价中招标人一栏为非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中关于“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报价得分按小微企业政策计算。经查询,该企业并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中,故该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网页证明资料,现怀疑该企业提供虚假网页截图”相关事项内容,根据磋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内容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内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小型企业规模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委托,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开展磋商活动,于2022年4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为参加该项目2022年3月23日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供应商。2022年4月12日,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并于2022年5月7日起正式受理。
2.本项目采购确认书显示,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采购项目,且属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3.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本项目采购文件“11. 磋商报价说明”中:“11.3 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序号、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
5.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如下:6.1中小企业声明函、网页证明资料
【非小微企业不用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经查,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磋商活动第一轮报价时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在“招标人”处填写的内容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第二轮报价时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在“招标人”处填写的内容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在“工程名称”处填写的内容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
2.经查,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磋商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模版,所填写的相关内容如下:“1.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2人,营业收入为7931.98万元,资产总额为7108.9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经审查本项目评审报告,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轮报价中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澄清,未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异议。
4.2022年5月17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请该局认定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企业规模。
5.2022年5月25日,本机关收到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回复函》,内容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规定,我局向越城区统计局征询意见,根据越城区统计局回复函的内容,现答复如下: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业类别中的中型企业。”
6.2022年6月6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调查函》,要求其提供:1、能体现该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2、能体现该公司2021年度从业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本次参保时间等信息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2022年6月9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材料如下:1、该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2、该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该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磋商过程中第二轮报价时所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招标人”处确实出现了应填写“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却填写成“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的情形,且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未当场要求该公司作相关澄清说明。本机关认为,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文件“招标人”处填写虽然出现笔误,但是结合该《投标报价》文件中“工程名称”填写为“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文件所适用的项目为本项目,磋商小组未当场要求该公司作相关澄清说明而直接判定该公司《投标报价》文件有效,不违反本项目采购文件“11. 磋商报价说明”等内容,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采购文件存在一定缺陷。在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情况下,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其对采购标的及企业自身的理解,按照采购文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不违反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经本机关认定,根据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情况下,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在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本机关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所提供的“浙江小微”公众号查询结果、浙江企业在线一小微通(浙江省小微企业平台)查询结果、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不能作为判断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证据。经核查,相关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中心城区亮化维修养护项目(重新磋商)(项目编号:湖财采确临(2022)90号、ZJJY2022-008)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05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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