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第一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第一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和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参加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和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和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后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包装(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和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于2022年7月1日起全区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填报的上述批次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在正式执行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中选药品的供应。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配合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任务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各中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周期内按需供应。

(三)做好医保支付工作。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继续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及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结余资金留用、医疗机构回款、质量及使用监管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适时将监测情况推送至医保等相关部门,保障本批执行的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附件1:十四省药品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

附件2: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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