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34-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一体式全量化应急处理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一体式全量化应急处理设备采购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项目清单、技术参数说明 | 台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捌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污泥池 | 座 | 4m×4m×4.5m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钢筋混凝土 | 2 | 设备及药剂间 | m2 | 9m×3.5m×3m | 普泰尔/长沙 | 31.5 | 980.00 | *****.00 | 砖混结构 | 3 | 场地清表平整 | m2 | 43mm×16m | 普泰尔/长沙 | 688 | 160.00 | ******.00 | | 4 | 地面硬化和基坑 | m3 | 43m×16m×0.3m | 普泰尔/长沙 | 206.4 | 1150.00 | ******.00 | | 5 | 厂区围墙门窗 | 项 | 符合项目需求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6 | 原水提升泵 | 台 | QW泵,Q=15m3/h,H=30m | 南方牌/杭州 | 2 | *****.00 | *****.00 | 1用1备。材质:不锈钢 | 7 | 预处理单元:一体化气浮机 | 套 | 处理能力:≥300m3/d。钢制一体化设备。外形尺寸:6.0米×3.0米×2.85米。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8 | 电絮凝处理单元 | 套 | 总处理能力:≥300m3/d。钢制一体化设备。 | 普泰尔/长沙 | 2 | *******.00 | *******.00 | 2套并联 | 9 | 中间沉淀池 | 套 | 处理能力:≥300m3/d。钢制一体化设备。外形尺寸:5米×3.75米×3米。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10 | 电催化氧化处理单元 | 套 | 总处理能力:≥300m3/d。钢制一体化设备。 | 普泰尔/长沙 | 2 | *******.00 | *******.00 | 2套并联 | 11 | 生化处理单元:A/O系统 | 套 | 处理能力:≥300m3/d。好氧池容积≥750m3,缺氧池容积≥250m3。钢制一体化设备。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12 | UF超滤系统 | 套 | 处理能力≥300m3/d。膜面积≥183.85m2,系统设计最高压力≥6 bar。钢制一体化设备。外形尺寸:10米×3米×3米。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13 | 高级氧化深度处理系统 | 套 | 处理能力:≥300m3/d。钢制一体化设备。外形尺寸:5米×3.5米×2.8米。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 14 | 污泥处理单元 | 套 | 污泥池容积:72m3(4米×4米×4.5米)。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埋地设置。 | 普泰尔/长沙 | 1 | *****.00 | *****.00 | 污泥泵:南方牌,1用1备。叠螺机:山雨牌。 | 15 | 全过程除臭系统 | 套 | 采用负压收集、多级生物洗涤除臭工艺,利用生物除臭液作为吸收、中和反应来净化臭气,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符合GB1454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组织排放中15米高空排放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风量:15000m3/h,排放高度:15m。 | 普泰尔/长沙 | 1 | 324000.00 | 324000.00 | | 16 | 电气和控制系统 | 套 | | 普泰尔/长沙 | 1 | 350000.00 | 350000.00 | | 17 | 在线监测 | 套 | 监测项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普泰尔/长沙 | 1 | 76500.00 | 76500.00 | | 18 | 设计费 | 项 | / | 普泰尔/长沙 | 1 | 80000.00 | 80000.00 | | 19 | 运输费 | 项 | / | 普泰尔/长沙 | 1 | 15000.00 | 15000.00 | | 20 | 安装调试费 | 项 | / | 普泰尔/长沙 | 1 | 425000.00 | 425000.00 | | 21 | 售后服务和1年的保障费 | 项 | / | 普泰尔/长沙 | 1 | 325000.00 | 325000.00 | | 合计报价:人民币捌佰捌拾伍万元整(以上报价已包含税金、保险、利润等全部内容,未单独列明的视为免费提供) | *******.00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从渗滤液原水提升泵到处理出水达标排放口的全部设施设备供货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水电接入、地面和基坑施工、厂区围墙和门窗、设备药剂间、给排水管道、处理设备、在线监测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1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并取得采购人和环保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达标的检测报告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全款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的40%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850360000025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详见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及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详见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及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见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见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其他违约责任约定详见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及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签订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合同正本一式七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 11.2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另行协商形成的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双方有关本合同项目下的洽商、变更等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否则,该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无效,双方均同意不执行。 12、送达条款 12.1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尾页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13、附件 附件一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验收前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第③种方式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政府指令性停工、暴发流行病或疫情、居民阻工经协调仍然无法开工等)。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9.4 不可抗力损失费用的计算: 协商解决。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通用条款未尽事项 23.1通用条款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甲方委派代表 姓名:朱宏伟职务:主任 甲方委派代表职权: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增减签证等监督管理。 备注:项目建设资金由宁乡市财政局筹备和拨付。 1.2乙方委派代表 姓名:吴小国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陈林职务:项目生产副经理。 姓名:马威职务: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作为乙方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职责,为项目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内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 项目生产副经理作为乙方委派在本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人,专职负责管理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方面工作。 技术负责人作为乙方委派在本项目负责项目实施技术工作的负责人,专职负责管理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技术各方面工作。 2. 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实施所需相关手续、证件、批件等材料。 (2)协助乙方处理好项目现场周边工农关系,并配合乙方解决三通一平、用电用水、利用地方道路、征用临时用地等事宜,以满足乙方的基本施工要求。 (3)协调处理项目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合同价款。 3.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验收交付。 (2)承担安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安装、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甲方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 (3)做好有关项目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工作,甲方帮助协调。 (4)已完工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项目验收移交前由乙方负责,项目验收移交后由甲方负责。 (5)乙方项目现场的清洁卫生应按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乙方应做好项目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等的保护工作,如乙方由于保护措施不当或自身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项目现场保护工作应按国家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场地保护工作的要求执行,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消防安全。做好项目现场的照明电源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安全保卫工作。否则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4.1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总工期60天。 4.2履行合同的地点: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地点。 4.3履行合同的方式: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的供货范围为:从渗滤液原水提升泵到处理出水达标排放口的全部设施设备供货及建设、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水电接入、地面和基坑施工、厂区围墙和门窗、设备药剂间、给排水管道、处理设备、在线监测等。 (2)在符合处理工艺流程及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指定建设地点的实际情况,对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 5. 安全治安环保责任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如若项目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任何人员、设施、设备)和环保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乙方应确保安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 6. 变更 因甲方原因提出的项目范围、项目规模、标准、功能需求的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评审通过的设计图纸内不包含的工作内容变更,根据本项目实际必须要完成或者甲方指令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该类工作的书面文件由甲方代表审核、甲方审批后,作为乙方向甲方计取费用的依据。除以上原因外,本项目不予变更。 7.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物权 7.1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捌佰捌拾伍万元。 7.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设备安装调试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并取得采购人和环保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达标的检测报告后支付合同款项的60%,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余款。 8.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自觉接受甲方代表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的费用及由此延误工期的责任。 9. 验收移交 9.1按国家强制性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等合法性文件执行。 9.2甲方验收前乙方应提供验收申请单、交货清单及相关资料一份,按政府货物采购一般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3日完成移交。 9.3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9.4凡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单后7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9.6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进行随时抽检,并要求乙方出具经甲方和环保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10.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0.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 10.2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质保期外终身提供技术指导和优惠提供维修配件。 10.3设备出现故障时,1小时内作出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内完成修复。 10.4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到场或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违约 11.1除本合同第1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并正常运行,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交货价的千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工,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成本价(直接费)结算。 11.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除本合同第13条规定情况外),凡累计停工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组织其他单位完成乙方未完成的工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成本价(直接费)结算。 11.3除本合同第1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该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2.争议的解决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2.2 调解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政府指令性停工、暴发流行病或疫情、居民阻工经协调仍然无法开工等)。 13.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3.4 不可抗力损失费用的计算: 协商解决。 14. 其他补充条款 14.1对《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结算方式”的补充条款:4.4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合同款时,应提供合法等额有效的票据,乙方的收款账户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4.2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形成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麓枫路48号 | 电话: | 0731-87839110 | 电话: | 0731-82237208 | 传真: | 0731-87839110 | 传真: | 0731-82237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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