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水泉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原告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水泉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原告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水泉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2022年06月20日 15:41 |
申请人与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根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民终8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0年9月9日城投公司取得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均能够证明城投公司接收的事实很情人开发的项目。2022年5月31日贵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城投公司、韩店街道办共同委托的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晋中汇评报字【2021】第183号项目市场价值资产评估包谷“经评估,水泉庄城中村改造1#、5#和展示中心以外的项目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97元,且本评估报告不含项目转让过程中所需指出的税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利润”。但城投公司、韩店街道办不认可,特提出重新对“水泉庄城中村改造除1#、5#楼和展示中心以外”项目的成本、费用、利息、利润和税金进行司法鉴定。 1、评估事项: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水泉庄城中村改造除1#、5#楼和展示中心以外”项目的成本、费用、利息、利润和税金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2、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的信息平台上的相关评估中介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时间:2022.06.20——2022.06.27。 4、联系人:王笑 176*****752。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
标签: 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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