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示]江口县人武部多媒体教室和武警中队训练器材及文体活动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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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采购人: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湖南东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
合同暂定金额小写:******元
大写:柒拾捌万伍仟捌佰元整
以上价格最终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为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对货物开发、制造等成本的影响不予以考虑。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清单见清单附表(附表须甲乙双方盖章)。
二、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工程竣工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计40天竣工。
2、工程地点:江口县人武部办公楼及县武警中队。
3、交货方式:乙方直送。
三、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甲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证明。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货物包装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五、质量标准和售后保证
1、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标准。如呆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保修一年终身维护。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出现故障乙方不可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且需及时修复使用(除人为损坏)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 价款支付
1、验收合格后,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必须是乙方的公司账户,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50%为******元人民币,货到安装调试中支付合同款的30%为****** 元 人民币,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付清合同款的
20%为******元 人民币。
八、伴随服务
1、卖方应提供下列技术、售后等服务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实施或监督货物的运输、现场移动、安装和调试;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4)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5)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免费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的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履行合同后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或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一(0.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如遇到现场乙方不能施工拖延时间乙方不负责。
3、如果乙方故意迟延交货,甲方履行合同后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十一、合同的终止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法定代表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3、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4、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上述第3条终止合同。
5、由于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部分终止合同的,甲方可以对被终止的部分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进行重新采购,乙方应承担重新采购的全部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若因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按合同的三个月服务费金额给予对方赔偿。
十三、合同纠纷
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十四、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5 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采购人)(公章)乙方(供应商):(公章或合同章)
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东申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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